【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0]39號
【發布日期】1990-04-23
【生效日期】1990-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90]39號
【發布日期】1990-04-23
【生效日期】1990-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整頓市區採石場的通告
(穗府(1990)39號一九九0年
四月二十三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四月二十三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一、凡在沙太公路金盤嶺隧道南北出口方圓各三百米以內和在白雲山風景區、南湖樂園、華南植物園、廣東省林業科學研究所、龍洞林場等地經市規劃部門劃定的紅線範圍內以及廣從公路南湖路段、廣汕公路龍眼洞路段兩側垂直各三百米範圍內開設的石場(包括其他礦產,下同),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未領取採礦許可證或臨時採礦許可證的,在本通告實施之日起同時關閉;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領取採礦許可證或臨時採礦許可證的,應在一九九0年六月三十日前關閉。
二、廣深公路從黃埔至新塘路段、廣清公路從新市至江村路段、廣花公路從新市至人和路段、沙太公路和廣從公路從沙河至太和路段、廣汕公路從沙河至柯木河路段開設的石場,屬本通告第一條範圍的,按第一條規定執行。其他石場如與公路垂直距離不足一千米、工作面面向公路的,應按礦委會發給的採礦許可證或臨時採礦許可證規定的採挖時間內關閉。如與公路垂直距離超過一千米,但已嚴重影響公路兩側綠化景觀、堵塞水庫、破壞山林的;或資源不清、礦石質量差、表土層厚(剝土與採石比例為1比1以上)的;拒不落實環保治理及安全生產措施或不依法繳納礦產資源管理費的石場,也應按採礦許可證或臨時採礦許可證規定的採礦時間內關閉。
不屬上述範圍的石場,如對綠化、水土保持有一定的整治能力、泥皮較薄(剝土與採石比例為0.5比1以下),經礦委會鑑定,礦石產量較大且質量較好,經濟效益較高,基本能依章經營的,可延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關閉。
不屬上述範圍的石場,如對綠化、水土保持有一定的整治能力、泥皮較薄(剝土與採石比例為0.5比1以下),經礦委會鑑定,礦石產量較大且質量較好,經濟效益較高,基本能依章經營的,可延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關閉。
三、不屬本通告第一、二條限制開採時間的其他地區石場,如屬資源豐富、礦石質量較好、經濟效益較高,且有治理能力,但擴大開採範圍則危及公路交通、電力通訊電纜和軍事設施的安全以及對山林、水庫、農田自然景觀有嚴重影響的,不得擴大開採範圍,只能在原已核定的開採範圍內采完為止。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列為重點發展的石場:
(一)不屬國家、省、市規定的禁止採礦和本規定限制採挖範圍的;
(二)開採點較隱蔽,工作面背向國道、省道垂直距離在一千米以外的或工作面面向省道、國道二千米以外的;
(三)具備一定的環境保護設施,對自然景觀影響不大的;
(四)資源豐富、礦石質量好、表土薄並經可行性研究可擴大生產的。
(一)不屬國家、省、市規定的禁止採礦和本規定限制採挖範圍的;
(二)開採點較隱蔽,工作面背向國道、省道垂直距離在一千米以外的或工作面面向省道、國道二千米以外的;
(三)具備一定的環境保護設施,對自然景觀影響不大的;
(四)資源豐富、礦石質量好、表土薄並經可行性研究可擴大生產的。
五、凡限期關閉的石場,應在一九九0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在廢棄的礦場和裸露的地面上進行植樹、培植草皮,並保證成活。
六、允許延期開採或限制開採範圍的石場,應在接到整頓通告之日起三十天內提出礦場技術改造方案和環保措施,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報送市整頓石場辦公室批准後,在三十天至六十天內實施。如因管理不善,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安全措施不落實而發生嚴重的工傷事故或死亡事故的,應限期停業整頓,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才能繼續生產;如再不合格的,應責令關閉。
七、石場的礦山技術改造方案、環保整治方案、礦場發展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由市礦委會委託有關礦山技術部門制訂,並由市礦委會監督實施。
八、凡按規定期滿關閉的石場,由市礦委會弔銷採礦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吊銷爆破物品的使用、運輸、購買許可證和凍結尚未使用的爆破物品。對凍結的爆破物品,經公安部門批准可按價移交有關生產單位使用。
九、今後凡在市區內開辦新的石礦場,必須按《廣州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先經區、市環保和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礦委會核發採礦許可證或臨時採礦許可證。憑採礦許可證或臨時採礦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和向公安機關申領使用、購買危險物品的許可證。
十、市屬各縣採石場的整頓工作,可參照本通告執行。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