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餘慶縣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餘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餘慶縣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是餘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年1月6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方案
  • 時間:二○○九年一月六日
  • 組織機構:縣政府成立工作小組。
  • 地點:餘慶縣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余府辦發[2009]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餘慶縣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餘慶縣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夯實我縣露天採石場(以下簡稱:採石場)安全生產工作基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生產能力上規模、安全管理上台階,有效遏制採石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從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根據《遵義市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方案》(遵府辦發[2008]14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科學規劃,保護資源,保護環境,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有效防範事故發生,促進全縣採石行業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深化採石場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扶持、督促採石場走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規範化的生產經營管理道路,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後生產方式,增強抵禦安全風險能力。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建設,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與機械化開採,強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提高採石行業準入標準,督促做好採石行業規劃布局,改變我縣採石場“小、散、亂”的局面,遏制採石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減少採石場對資源、環境帶來的破壞和影響。
通過此次專項整治整合,到2010年5月底,採石場數量比2008年減少20%以上,並做到布局基本合理、開採規範、安全達標。整治整合期間暨整合後各鄉鎮採石場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特殊原因需增加採石場的,由鄉鎮出具書面意見報縣國土、安監等部門按要求嚴格審批。
三、整治範圍
全縣轄區內所有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其延期(變更)手續的採石場,其中白泥鎮為重點整治區域。同時,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批准的“四在農家”新農村建設、煙水窯配套工程建設、沼氣工程建設、公路建設、農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臨時取石點暫不列入此次整治範圍,待工程結束後自行關停,安全監管工作按“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行監管。
四、組織機構
為了加強對全縣採石場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餘慶縣採石場專項整治整合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白天人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任遠強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科員
周永勇 縣安監局局長
趙忠慶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 員:徐官江 縣公安局副局長
趙 倫 縣環保局副局長
胡懋順 縣林業局副局長
金文霞 縣工商局副局長
張成東 縣電力局副局長
孫家榮 縣安監局副局長
楊貴洪 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安監局,由孫家榮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高明禮同志具體辦公。
五、整治措施
一全面推行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的實施工作。2009年1月起,全縣採石場必須嚴格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導則》(AQ2007.1-2006),切實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小型露天採石場實施指南》(AQ2007.5-2006)的有關要求,對達不到安全標準化規範規定的最低等級(一級)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一級)要求的,依法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1.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含變更)的採石場,在辦理相關手續時,須提交安全生產現狀評價報告或安全驗收報告(以下統稱:安評報告)。
2.縣安監局對安全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標準化等級評定情況進行覆核,並出具覆核的書面意見。對達不到最低(一級)標準要求的採石場,下達執法文書,一律限期整改,對出具不實安評報告的安全中介機構依法予以處理。經整改後仍達不到一級標準要求的採石場,提請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調整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根據《遵義市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方案》(遵府辦發[2008]149號)檔案要求,每家採石場均需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20萬元。
1.在2009年12月底前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的採石場,分兩次繳存(每半年繳存一次),即第一次繳存金額為15萬元(含原已繳縣級專戶部份),第二次繳存金額為5萬元。
2.新建採石場一次性交清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20萬元。
三最佳化資源整合,提高開採規模。積極鼓勵企業通過聯合、重組、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最佳化資源整合。各鄉鎮要作好採石行業布局和規劃,積極協調各採石場開展聯合、重組、收購、股份制改造等工作。對相距3公里範圍內的採石場,鼓勵、支持實行資源整合,聯合開採(整合後,安全風險抵押金按一戶繳存)。禁止在省道、縣道等主幹線公路可視範圍內設定採石場。從2009年1月起,提高新增採石場開採規模,白泥鎮新建採石場年開採規模不低於10萬噸,其他鄉鎮新建採石場年開採規模不低於5萬噸。
四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和機械化開採和裝岩水平。積極推行中深孔爆破,以減少爆破次數和一線操作工人接觸危險作業面的時間和人數,遏制事故發生的幾率和對職工的傷害。對開採環境條件不能適應中深孔爆破的採石場,推行使用挖掘機、裝載機等設備,提高機械化開採水平。
五加強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礦山企業要就近與本轄區有資質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相關部門要督促應急救援隊伍認真開展對各採石場的預防性安全檢查,幫助、指導採石場業主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和督促企業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六、整治時間安排
本次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用一年半左右的時間(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完成整治任務。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9年1月至3月)
1.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對本次整治工作的領導。同時,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地區控制指標作好產業規劃布局。
2.調查摸清轄區內採石場分布及經營情況、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含已取證和擬辦證採石場)情況,組織召開採石場業主動員大會。
3.制定聯合、整合及整治實施方案。對原規劃布局不合理、規模較小或相鄰的採石場,通過調整規劃、政府引導、企業協商,制定聯營方案或兼併方案,簽訂整合協定。
二整治實施階段(2009年4月至12月)
1.完成採石場布點規劃。
2.新建採石場和已簽訂整合協定的採石場,擬定開採設計方案,完成安全“三同時”審查手續。
3.對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需辦理延期、變更手續的採石場,按安全標準化考評標準進行自評,達到一級以上標準的,聘請安全中介機構做好安評報告。
4.達標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相關延期、變更手續,應簽訂救護協定,繳存安全風險低押金,並作出安全生產承諾。
5.督促採石場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對周邊條件限制難以實施中深孔爆破技術的,督促相關企業提高機械化開採水平。
6.對未達標企業,下達執法文書並限期整改。
三鞏固成果階段(2010年1月至5月)
1.督促未達標的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對整改後仍達不到最低安全標準化等級(一級)要求的,依法實施關閉。
2.縣整治領導小組對各鄉鎮採石場安全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對達不到整治要求的,責令相關單位說明情況,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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