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防治水庫湖泊污染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防治水庫湖泊污染的公告。為保護和改善本市水庫、湖泊的水質和生態環境,防止水庫、湖泊水體和景觀受到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加強對本市水庫、湖泊的污染防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防治水庫湖泊污染的通告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3-10-02
  • 生效日期:200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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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和改善本市水庫、湖泊的水質和生態環境,防止水庫、湖泊水體和景觀受到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加強對本市水庫、湖泊的污染防治。

檔案全文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庫、湖泊的污染防治適用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稱水庫、湖泊範圍是指水庫、湖泊水域及其沿岸縱深100米以內的陸域。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庫、湖泊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飲用水源水庫從事網箱養殖;
(二)排放、傾倒糞便、生活垃圾、余泥及其他廢棄物;
(三)設定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或者堆疊;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水庫、湖泊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從事具有經營性質的水產養殖和禽畜養殖活動;
(二)開發旅遊及其他經營項目;
(三)搭建飲食店、窩棚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五、在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養殖的水庫、湖泊,禁止利用糞便和可能對水體造成嚴重污染的藥物進行水產養殖。
六、水庫、湖泊範圍內已有的單位或者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水庫、湖泊範圍內未經批准興建的水產養殖場點、畜禽養殖場點、飲食店和窩棚等違章建築必須限期拆除。
七、水庫、湖泊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嚴格履行保護水庫、湖泊水體和生態環境的職責。
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水利、環保、農業、市容環衛、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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