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2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布,根據2019年1月2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鵲山水庫和玉清湖水庫管理的通告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3.22
- 實施時間:2001.03.22
- 修訂時間:2019.01.21
- 性質:政策法規
修改意見徵求,通告具體內容,2019年修訂版本,2001年版本,
修改意見徵求
2018年7月23日至7月31日,按照市法制辦有關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要求,比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市城鄉水務局對涉及的政府規章進行了修改,形成《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鵲山水庫和玉清湖水庫管理的通告》(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通告具體內容
2019年修訂版本
為了加強鵲山水庫和玉清湖水庫的管理,防止飲用水水源污染,確保水庫蓄水、供水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適用於鵲山水庫和玉清湖水庫及附屬設施的管理,包括:取水沉沙區和蓄水庫區以及為取水沉沙區和蓄水庫區配套的圍欄、取水口、泵站、輸水管(涵)、供電、通訊照明、觀測設備等水庫設施。
二、本通告由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水庫管理單位具體承擔水庫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治安秩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三、天橋區、槐蔭區、長清區人民政府,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及水庫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單位做好水庫管理工作。
四、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對水庫庫區實行封閉管理,在水庫封閉區邊界設定圍欄及警示標誌,嚴格限制車輛和行人進入。
禁止損壞圍欄、圍壩、通訊、監控、照明、輸變電線路、輸水管(涵)閘閥等水庫設施。
五、為確保水庫安全,庫區所在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水庫管理單位,在水庫圍欄外劃定300至500米的保護範圍,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歸屬權不變。
在保護範圍內不得打井、鑽探、爆破以及從事對水源產生污染的活動。
六、在水庫封閉區內,禁止下列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行為:
(一)私自種植、採伐樹木,割草放牧、踐踏、破壞草坪等;
(二)在水庫專用交通道路、壩頂公路、生產橋上打場曬糧、堆放雜物;
(三)裝載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在生產橋上行駛;
(四)在水域內放生、捕魚、炸魚、電魚、釣魚、游泳、野炊和其他旅遊活動;
(五)在水域內清洗車輛、容器、衣物、浸泡麻物;
(六)擅自布設機泵、虹吸管等設施在水庫內取水;
(七)在建(構)築物、紀念碑、雕塑上亂刻亂畫等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七、在水庫封閉區內損壞圍欄、圍壩、通訊、監控、照明、輸變電線路、輸水管(涵)閘閥等水庫設施的,或者在水庫保護範圍內打井、鑽探、爆破以及從事其它對水源產生污染的活動的,由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八、向水域、截滲溝內排放污水、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造成水源污染的,移送環境保護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九、對盜竊水庫設施、辱罵毆打水庫管理人員,尋釁滋事干擾水庫正常管理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版本
為了加強鵲山水庫和玉清湖水庫的管理,防止飲用水水源污染,確保水庫蓄水、供水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適用於鵲山水庫和玉清湖水庫及附屬設施的管理,包括:取水沉沙區和蓄水庫區以及為取水沉沙區和蓄水庫區配套的圍欄、取水口、泵站、輸水管(涵)、供電、通訊照明、觀測設備等水庫設施。
二、本通告由濟南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委託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庫的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治安秩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三、天橋區、槐蔭區、長清縣人民政府及水庫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機構做好水庫管理工作。
四、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庫庫區實行封閉管理,在水庫封閉區邊界設定圍欄及警界標誌,嚴格限制車輛和行人進入。
五、為確保水庫安全,庫區所在區、縣及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水庫管理機構,在水庫圍欄外劃定三百米至五百米的保護範圍,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歸屬權不變。在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打井、鑽探、爆破以及從事對水源產生污染的行為。
六、在水庫封閉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水庫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一)採伐樹木,割草放牧、踐踏、破壞草坪;
(二)在水庫專用交通道路、壩頂公路、生產橋上打場曬糧、堆放雜物;
(三)裝載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在生產橋上行駛;
(四)在水域內捕魚、炸魚、釣魚、游泳和其他旅遊活動;
(五)在水域內清洗車輛、容器、衣物、浸泡麻物;
(六)擅自布設機泵、虹吸管等設施在水庫內取水;
(七)在建(構)築物、紀念碑、雕塑上亂刻亂畫等活動。
七、對損壞圍欄、圍壩、通訊、照明、輸變電線路等水庫設施的以及在水庫保護範圍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污染水源等活動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水庫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向水域、截滲溝內排放污水、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造成水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委託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或水庫管理機構,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九、對盜竊水庫設施、辱罵毆打水庫管理人員,尋釁滋事干擾水庫正常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