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興建解放大橋和江灣大橋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興建解放大橋和江灣大橋的通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興建解放大橋和江灣大橋的通告
  • 發布文號:穗府[1996]1號
  • 發布日期:199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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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6]1號
【發布日期】1996-01-02
【生效日期】1996-0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興建解放大橋和江灣大橋的通告
(穗府(1996)1號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檔案全文

為改善我市珠江兩岸城區的交通狀況,市人民政府決定興建解放大橋及江灣大橋。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大橋工程範圍。
解放大橋工程:北起解放路南端,跨珠江經海珠區同慶路至同福路,並在南華東路修建上下匝道。
江灣大橋工程:北接東濠涌高架路,並修建上下匝道與東華南路相連;跨珠江經一棉廠至前進路,並在濱江東路與紡織路之間修建上下匝道。
工程建設紅線(包括復建樓房建設紅線)以市規劃局劃定的為準。
二、有關徵用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規定的下限標準執行,並負責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三、工程建設紅線範圍內,原已由建房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徵用的土地、房屋,由建房單位或房地產開發單位負責補償安置,並須在1996年5月31日前拆遷完畢,騰出擴路場地。其餘房屋由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負責組織拆遷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自接到該辦公室發出的拆遷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統一遷往芳村區浣花西路芬芳苑小區及西槎路同德圍小區安置定居。
四、工程紅線範圍內需拆遷的房屋,其所有權人應自本通告頒布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關房屋的產權證明證件,向拆遷單位繳驗,並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對沒有產權證明證件,屬無業主的,由市國土局、房管局依法辦理代管;如屬違章建築的,應無條件按期拆除,不予補償安置。
五、在工程紅線範圍內需遷移的管線,由管線所屬單位負責遷移,被遷移的管線按原規模、原標準給予補償。被遷移的管線需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的,其超過部分的工程費用,由管線所屬單位承擔。未經報建批准,擅自敷設的管線,不給予補償,並限期拆遷。各管線所屬單位應自接到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拆遷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現有管線的報建批准資料、位置、數量、深度等情況及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供給建設單位。工程施工時,管線所屬單位應派員到現場監理。
六、被拆遷人如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由雙方當事人核實徵用、收回土地或被征拆建築物的面積、構造、質量或管線規格等資料,提交有關部門裁決後再另行辦理補償手續。在解決糾紛期間,不得阻礙征地和拆遷工作的進行。對被征地拆遷的房屋可實行先拆遷、後解決糾紛的辦法,先行騰出土地。但應做好測繪、拍照、估價等證據保全工作。
七、對不服從拆遷的單位或個人,經說服教育仍不按期拆遷的,依法強制執行。強制拆遷的費用可先由拆遷人墊付,再從被拆遷人的搬遷費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補拆遷人補付。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撓、干擾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圍攻、毆打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妨礙徵用收回土地,妨礙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九、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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