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新白雲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新機場)的淨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和對象:在依法劃定的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內修建、種植或者設定的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
二、按屬地管轄原則,白雲區人民政府和花都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統一實施本轄區整治工作。
三、在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不得高於規定的高度,並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後方準建設。
四、禁止在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四)設定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和其他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五、在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定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的,應當在10月25日前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轄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強制清除。
六、任何單位、個人刁難、圍攻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保護新白雲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新機場)的淨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和對象:在依法劃定的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內修建、種植或者設定的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
二、按屬地管轄原則,白雲區人民政府和花都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統一實施本轄區整治工作。
三、在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不得高於規定的高度,並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後方準建設。
四、禁止在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四)設定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和其他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五、在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定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的,應當在10月25日前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轄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強制清除。
六、任何單位、個人刁難、圍攻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保護新白雲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新機場)的淨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和對象:在依法劃定的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內修建、種植或者設定的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
二、按屬地管轄原則,白雲區人民政府和花都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統一實施本轄區整治工作。
三、在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不得高於規定的高度,並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後方準建設。
四、禁止在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四)設定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和其他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
五、在新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定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的,應當在10月25日前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轄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強制清除。
六、任何單位、個人刁難、圍攻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