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關於整治新市涌的通告是為了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新市涌實行全面整治。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1]66號
【發布日期】1991-09-18
【生效日期】1991-09-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91]66號
【發布日期】1991-09-18
【生效日期】1991-09-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整治新市涌的通告
(穗府(1991)66號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新市涌管理範圍為現狀河床(包括灘地、水面)及兩岸各二十米範圍內其中從機場排水渠西側肖崗入口至市建材廠增涌河出口為整治範圍。
二、成立新市涌整治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整治新市涌有關問題。整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整治辦公室),負責實施整治新市涌的具體工作,有關部門和沿河涌兩岸單位、個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河涌的整治工作。
三、凡在新市涌管理範圍內現有(包括在建)的臨時、永久設施(包括用地的所有權人),須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內,攜帶有關證明檔案到整治辦公室(設在新市鎮人民政府內)辦理登記手續。如屬在建項目,應立即停止施工,聽候處理。逾期不登記者,視同違章建築處理。
四、凡在新市涌管理範圍內的違章用地、違章建築,由整治辦公室發出清理通知,違章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整治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強行清理,所需費用一律由違章者負責。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新市涌管理範圍內傾倒余泥、垃圾等廢棄物,禁止一切有礙排洪及整治工作的活動。違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