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市區道路兩側違法建設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市區道路兩側違法建設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市區道路兩側違法建設的通告
  • 性質:政府通告
發布單位,發布文號,發布日期,生效日期,所屬類別,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

81905

發布文號

穗府[1998]77號

發布日期

1998-10-13

生效日期

1998-10-13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市區道路兩側違法建設的通告
(1998年10月13日穗府〔1998〕77號)
為加強本市市區道路兩側建(構)築物的管理,保障道路暢通,美化市容環境,現就整治市區道路兩側違法建設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路寬24米以上的市區道路兩側第一線範圍內(含高架橋、人行天橋及高架橋橋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1998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一)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擅自建設的建(構)築物。
(二)違法占用城市基礎設施、道路規劃控制範圍和退縮建築間距,以及在消防通道、公共綠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三)已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四)未經批准,在城市廣場、綠化帶、人行道上及在建築物立面、樓頂上設定的廣告標語。
二、凡在本市道路兩側第一線範圍內設定的圍牆,按規劃要求需建設通透式圍牆的一律修建為通透式圍牆。
三、各區人民政府按區域管轄,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照職責分工,統一實施整治工作。
四、凡不按本通告規定期限自行拆除違法建(構)築物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被強制拆除建(構)築物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五、單位或個人如對被拆除的建(構)築物有異議的,由雙方當事人核實被拆除建(構)築物的面積、構造、質量等資料,提交有關部門進行裁決。解決糾紛期間不得影響拆除工作的進行。
六、違反本通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干擾拆除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七、本通告自1998年10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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