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保護鳥類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為了保護鳥類,抑制害蟲繁殖、保護生態平衡,促進農業生產和花草樹木生長,在1981年11月30日發布《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保護鳥類的通告》。該通告對社會各界關於保護鳥類的具體辦法作出相關規定,同時對違法行為以及相應處罰措施作出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保護鳥類的通告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7]41號
  • 發布日期:1981-11-30
  • 生效日期:1981-11-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7]41號
【發布日期】1981-11-30
【生效日期】1981-1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保護鳥類的通告
(穗府(1987)41號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鳥類是害蟲的天敵。保護鳥類,有抑制害蟲繁殖、保護生態平衡,促進農業生產和花草樹木生長的作用。但前一段時期,由於亂捕濫殺,致使鳥類銳減,害蟲日增,造成生態系統失調,給人類生活帶來不應有的損失。為保護和發展鳥類,特通告如下:
一、保護鳥類,人人有責。各機關、團體、部隊、工礦、學校、街道、公社(區),都要大力宣傳保護鳥類的意義,教育幹部、民眾遵守有關規定,積極參加保護鳥類的活動。
二、嚴禁在市區(含越秀、東山、海珠、荔灣、郊區、黃埔)用各種方法(包括用彈弓、槍枝射殺、摸巢、圍網、引誘等方法)捕捉鳥類。
三、嚴禁在花縣、從化、增城、新豐、番禺、龍門縣的圩鎮、果園、公園、路樹、苗圃、風景區內捕殺鳥類。具體辦法由各縣人民政府視當地情況制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市場管理,凡外地運入本市的生、死鳥類,應持有公社(區)以上機關的證明,方得出售。如無證明,均予沒收。各經營鳥類的商店及外貿部門不得收購,農貿市場不得擺賣。
五、因科學研究需要捕捉鳥類者,應制定捕捉計畫,提出捕捉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報經市綠化委員會批准,發給捕捉證明後方可捕捉。
六、各園林、林業、科研部門和果園、苗圃、農場應積極創造良好的鳥類棲息條件、環境、繁殖益鳥,有條件的大、中、國小也應結合教學,組織學生開展招鳥活動。
七、對未經批准而在禁捕範圍內捕殺鳥類者,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理:
(1)有打鳥、捕鳥行為者,除沒收工具外,給予五元罰款;不聽勸止或屢教不改者,則加倍處罰。
(2)有打鳥、捕鳥行為,已造成鳥類傷亡者,除沒收工具和獵獲物,按價賠償損失外,給予三十元以下罰款。
(3)捕殺珍貴鳥類者,除賠償損失、沒收工具和獵獲物外,按已造成損失的價值一至十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
上述違法的處罰,由各有關執勤人員會同市、區綠化委員會、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執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廣州市人民委員會(61)會城字第382號《關於保護鳥類的通知》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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