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管理的問題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管理的通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0-11-02
- 生效日期:2000-12-01
- 發布文號:穗府[2000]46號
-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2000]46號
【發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2000]46號
【發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
加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管理的通告
加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0〕46號)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管理的問題通告如下:
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是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90)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危險品。
二、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必須申領公安消防機構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市直屬單位和中央、省、外地駐穗機構,由市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發證;區、縣級市屬單位,由區、縣級市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發證。
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發貨單位不予發貨。
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發貨單位不予發貨。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自7時至22時不得在市區以下範圍內行駛或停放:
東面:大觀路、東環高速公路(不含東環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幹線)以西;
南面:南環高速公路(不含南環高速公路)以北;
西面:西環高速公路(不含西環高速公路及佛山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以東;
北面:廣汕公路(大觀路口以西)、舊廣從公路(龍口路以南)、同和路、沙和路、同嘉路、新廣從公路(黃石路口以南)、黃石路、廣花路(黃石路口以南)、增槎路(北環高速公路以南,不含北環高速公路)以南。
以上路段除特別註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東面:大觀路、東環高速公路(不含東環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幹線)以西;
南面:南環高速公路(不含南環高速公路)以北;
西面:西環高速公路(不含西環高速公路及佛山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以東;
北面:廣汕公路(大觀路口以西)、舊廣從公路(龍口路以南)、同和路、沙和路、同嘉路、新廣從公路(黃石路口以南)、黃石路、廣花路(黃石路口以南)、增槎路(北環高速公路以南,不含北環高速公路)以南。
以上路段除特別註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四、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輛行駛速度應控制在40公里/小時以內,並在大型車道行駛。
五、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92);運輸壓縮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六、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輛,每年必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安全檢測,憑檢測證明向公安消防機構辦理審驗手續後,方可繼續使用。
七、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和裝卸員,必須經消防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八、從事水上、鐵路和高速公路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