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通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21日發布的通告。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通告(2011)
交通運輸
穗府25號
廣州市政府
2011-11-21

法規內容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現就我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確定。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符合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要求,並按核准的類別裝載危險化學品。
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包括到鐵路貨運站場、機場、碼頭轉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遵守本通告規定。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本市籍車輛全天禁止在市區東至大觀路、東環城市快速路(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華南快速幹線),南至南環城市快速路(不含南環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環城市快速路(不含西環城市快速路和佛山市行政區域),北至廣汕路(大觀路路口以西)、沙太路(龍口以南)、廣州大道北(同泰路路口以南)、同泰路、白雲大道(同泰路路口以南)、黃石路、機場路(黃石路路口以南)、石沙路(石豐路口以南)、石豐路、增槎路(不含廣清高速連線線)、北環高速公路(廣清立交以西,不含北環高速公路)的範圍內行駛;確需進入上述範圍者,須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嚴禁一切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在內環路、東濠涌高架路、人民路高架路和過江隧道行駛。
以上路段除特別註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外市籍車輛全天禁止在我市東至東環城市快速路、大觀路(廣深高速公路至中山大道段)、廣深高速公路(廣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南至南環城市快速路,西至廣清高速公路(北二環高速公路龍山互通立交以南)、增槎路(不含廣清高速連線線)、北環高速公路(廣清立交以西)、西環城市快速路(不含佛山市轄區內道路),北至北二環高速公路的範圍(不含本範圍內的高速公路、東南西環城市快速路、華南快速幹線)通行。
以上路段除特別註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超載,行駛速度應控制在60公里/小時以內(不含高速公路,道路另有限速規定的,按其規定的車速行駛),在劃分大、小型車道的道路上通行時應在大型車道行駛。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在我市行政區域道路行駛,必須隨車攜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危害性、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路線、駕駛員姓名、押運員姓名及運輸、經營、購買單位名稱等內容的資料,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防護用品和制定應急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除攜帶上述材料外,還須攜帶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八、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危險化學品事故,運輸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停車住宿或遇到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向我市110報警服務台報告。
道路運輸途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110報警服務台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通知安全監管、公安、環保、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接報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處理。
九、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變化及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效果依法進行評估修訂。《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通告》(穗府〔2004〕24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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