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

維護我市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引導人民民眾依法信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18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
  • 外文名:Zhengzhou city people's government of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letters and notices
  • 發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鄭政通〔2004〕24號
  • 發布日期:2004-07-12
  • 生效日期:2004-07-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概述,通告內容,

概述

【發布單位】鄭州市
【發布文號】鄭政通〔2004〕24號
【發布日期】2004-07-12
【生效日期】2004-07-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通告內容

為維護我市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引導人民民眾依法信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18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告如下:
一、人民民眾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有關機關必須認真受理,對信訪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及時答覆、妥善處理。
二、信訪人反映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採用書信、電話形式提出;確需走訪的,應到有關機關設立的人民來訪接待室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走訪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確需走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三、信訪人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信訪人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圍堵、滯留、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及妨礙正常工作秩序的其他行為;
(二)妨礙城市道路、鐵路、公路交通秩序,或者強行通過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
(三)在國家機關門前等公共場所設定橫幅、標語,散發傳單,呼喊口號,及擾亂公共秩序的其他行為;
(四)強制或唆使他人參與走訪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訪活動;
(五)攜帶危險品、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六)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工作人員;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信訪接待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信訪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
(二)在國家機關門前等公共場所設定橫幅、標語、散發傳單、呼喊口號的,予以制止並收繳相關物品;
(三)信訪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圍堵、滯留、衝擊黨政機關影響辦公秩序,或妨礙交通秩序,又不聽制止的,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依法予以拘留。
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接待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敷衍塞責致使信訪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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