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清雪工作的通告》是2011年青島市政府頒布的工作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清雪工作的通告
- 頒布單位:青島市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2-2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清雪工作的通告
環保氣象
青政發36號
青島市政府
2011-12-2
法規內容
為確保城市生產生活秩序正常運行,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現將市區清雪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二、市城市清雪指揮部負責市區清雪工作的統一指揮調度。市城鄉建設委承擔市城市清雪指揮部辦公室職能,負責市區清雪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市城市清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清雪相關工作。
三、市區清雪實行專業化清雪和社會化清雪聯合作業。市區快速路、高架橋以及主次幹道的車行道實行專業化清雪,分別由市直屬清雪隊伍和各區直屬清雪隊伍按照劃分的責任區組織實施。
四、對專業化清雪範圍以外的道路、人行道、過街通道、背街小巷、住宅小區、集貿市場、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廣場、公園等區域實行社會化清雪。社會化清雪工作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各區政府負責劃分清雪責任區域,落實清雪責任單位,簽訂《清雪責任狀》,並組織街道、社區、管理單位、產權單位、業戶、居民實施清雪。各職能部門負責做好對社會化清雪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市區清雪按照輕重緩急,優先實施城市快速路、高架橋、主次幹道以及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學校、商場等人員集聚區域的清雪工作。夜間降雪,專業化清雪區域以及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學校、商場等重點區域,要在上午7:00前完成清雪;社會化清雪要在上午8:30前開始。白天降雪,要在17:00前完成清雪。大雪以上降雪,要隨下隨清,確保道路交通順暢。
六、清雪除冰以路面無積冰、無殘雪,露出地面及標線為標準。積雪堆放應規範,避免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積雪應在雪停後24小時內清運完畢。融雪劑的使用應符合規範要求,不得向綠地和樹穴拋灑,含有融雪劑的積雪不得在綠地和樹穴內堆放。
七、降雪期間,車輛、行人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指揮管理,不得超速行駛和爭道搶行。車輛、行人要注意避讓清雪作業機械設備和人員。車輛因突發故障影響清雪作業和道路暢通的,應及時向交通管理部門聯繫施救。
八、嚴格清雪工作獎懲機制,對清雪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未按要求做好責任區清雪或阻撓影響清雪工作正常進行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和媒體曝光。
九、市區清雪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駐青部隊、社會團體、學校要率先行動,帶頭參加社會化清雪。鼓勵和倡導全體市民積極參與義務清雪,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秩序和市容環境。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