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豬肉市場管理的通告》在1997.05.3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豬肉市場管理的通告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5.30
- 實施時間:1997.05.30
為保證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規範豬肉市場交易行為,加強市場管理,讓市民真正吃上“放心肉”,現對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豬肉市場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青島市內交易的豬肉,必須一豬一證。貨源來自本市的,必須具有定點屠宰場(點)畜禽檢疫機構出具的青島市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來自本市境外的,必須具備動物產品運輸檢疫證、運輸工具消毒證、非五號病疫區證。
二、凡在本市境外入市交易的豬肉,必須到指定的市場──青島市肉類批發市場、撫順路蔬菜副食品批發市場、青島市市南區四方路集貿市場辦理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復驗手續,憑駐場獸醫衛生監督站出具的復驗證明方可入市交易。辦理復驗時,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收取費用。對復驗發現的無合法檢疫檢驗證明的豬肉,應當按規定進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貨主應當按規定繳納檢疫檢驗費用。未經復驗即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畜牧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三、市內各肉製品加工單位、賓館、飯店及集體一伙食單位,從本市境外購進豬肉的,應當要貨源抵達本市後24小時內,到前條指定的豬肉批發市場的獸醫衛生監督站辦理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復驗手續,經復驗合格後方準加工售用。前述單位不得採購無合法檢疫檢驗證明的豬肉。違反本條規定的,按前條規定予以處罰。
四、從事豬肉零售的單位和個體業戶,實行掛牌經營。標誌牌應當標明經營者名稱、所銷售豬肉的定點屠宰場的名稱。標誌牌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畜牧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無證經營的,由工商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五、禁止經營下列豬肉產品:
(一)封鎖疫區的;
(二)無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疫檢驗證明不符合規定的;
(三)病害肉、劣質肉、注水內;
(四)其它不符合獸醫衛生規定的。
六、對經銷病害肉、劣質肉的單位和個體業戶,由工商行政管理或畜牧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查出的病害肉、劣質肉由畜牧主管部門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費用由貨主承擔。對經銷注水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貨值的一倍以下處以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七、各指定的豬肉交易市場,應當強化服務,加強規範化管理,為交易經營單位和個體業戶提供運輸、加工、冷藏和信息等服務。入場交易的單位和個體業戶,要自覺服從市場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
八、工商行政、畜牧等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相通告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查實的,由受理機關給予舉報人以獎勵。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