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生豬肉市場管理的通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生豬肉市場管理的通告》在1999.05.2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生豬肉市場管理的通告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21
  • 實施時間:1999.06.01
為加強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生豬肉市場管理,提高生豬肉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市內四區交易的生豬肉,必須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豬定點屠宰單位(市青聯股份有限公司、市全合食品有限公司、膠南市德維集團公司、平度市肉聯廠、即墨市七級生豬屠宰廠、萊西市萬福冷藏廠、膠州市食品公司肉類加工廠)生產的。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的生豬肉在市內四區銷售。
二、單位和個人販運的活豬,須到前條所列的生豬定點屠宰單位代宰後,生豬肉方可以在市內四區直接銷售給用肉單位、零售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到市肉類批發市場,撫順路、李滄區蔬菜副食品批發市場,四方路、台西四路、南山、鞍山一路農貿市場批發交易。嚴禁場外批發生豬肉。
三、市內四區銷售和使用生豬肉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一律不得銷售和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單位生產(包括代宰)的生豬肉。
四、在市內四區銷售的生豬肉必須具備“青島市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並實行一豬一證。否則,一律不得銷售。
五、對銷售無“青島市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生豬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者處以貨值1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的罰款;對違反本通告其他有關規定的,由財貿、衛生、畜牧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六、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七、本通告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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