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鹽政管理的通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鹽政管理的通告》(已廢止)是一部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8月0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鹽政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3-08-06
  • 生效日期:1993-08-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11號
【發布日期】1993-08-06
【生效日期】1993-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鹽政管理的通告(已廢止)
(1993年8月6日)
為加強本市鹽政管理,維護鹽業市場秩序,查處鹽業違法案件,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青島市鹽務局是青島市人民政府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青島市鹽業行政管理和產銷計畫的平衡下達。各縣級市、區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青島市鹽務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的鹽業行政管理。凡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承運、使用、銷售鹽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及加工鹽企業,須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查,報省鹽務局批准。各生產企業要按青島市鹽務局下達的計畫組織生產和銷售。未經同意,不得自行銷售鹽產品。
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和加工製作鹽產品。
三、市內五區和嶗山區鹽的批發業務,由青島市鹽業公司統一組織經營;其他縣級市、區鹽的批發業務由當地鹽業公司(鹽務所)或由當地市、區人民政府授權一個單位統一組織經營。未經批准或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鹽的批發業務。
四、食鹽零售業務,由當地縣級商業(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和供銷合作社承擔;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單位代銷食鹽,須經當地縣級商業(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渠道進鹽,接受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檢查。
五、全市各用鹽單位,應根據青島市鹽務局下達的計畫與所在地鹽業批發、供應單位簽訂用鹽供銷契約,實行契約管理並嚴格執行國家定價。未經批准,不得購買外地鹽。
六、跨區域計畫內鹽的運輸實行運輸憑證制度。經批准按計畫從本市境外進鹽及在本市境內跨各縣級市、區運輸計畫用鹽產品的,用鹽單位或產鹽企業須到青島市鹽務局領取計畫內運鹽憑證,發運時交承運人隨車(船)攜帶備查。
七、未經加碘或加碘不符合標準的食鹽,不得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鹽場及其保護區從事有損鹽場利益的活動。嚴禁破壞鹽場防護堤壩、納潮排淡溝道;嚴禁破壞、盜竊鹽業生產企業的生產工具、設施、鹽產品和鹽田中的滷水、鹵蟲、魚蝦、微藻等。
九、對違反本通告規定者,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其非法鹽產品及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五倍以下罰款的處理;造成他人損失的,應責令其賠償損失。對阻礙鹽業執法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觸犯刑事的,要依法嚴懲。
十、各級公安、財政、工商、稅務、物價、土地、衛生監督等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分工,積極支持、協助鹽業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鹽業違法案件,把我市鹽政管理納入法制的軌道。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政發〔199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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