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幾項規定

《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幾項規定》在1980.08.22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幾項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0.08.22
  • 實施時間:1980.08.22
為了加強人民來信來訪工作,保障接待來訪民眾工作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規定。
一、信訪工作是黨政機關聯繫民眾的一個重要渠道。各級國家機關必須認真處理人民來信,熱情接待民眾來訪,按照國家的政策和法令,恰當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二、來訪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令,遵守信訪部門制定的為保障接待上訪民眾工作順利進行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對於來訪人員中已經接待處理完畢、本人堅持不走、說服教育無效的,可以由信訪部門出具公函,公安部門協助,送民政部門管理的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
四、對於來訪人員中有偽造材料、衝擊機關、強占接待室、攔截汽車、破壞公物、串連來訪人員鬧事和毆打工作人員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五、對於來訪人員中的麻風病患者,由信訪部門通知衛生部門派人檢查;其中有傳染性的,由衛生部門負責處理,信訪部門予以協助。
六、對於收容送回的來訪人員,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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