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3]95號
【發布日期】1993-04-26
【生效日期】1993-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政發〔1993〕95號1993年4月26日)
檔案全文
第二條雲南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應十分重視並做好來信來訪工作,認真閱處公民來信,文明接待公民來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繩,負責處理公民信訪反映的各種問題。對於一時解決不了的,應據實說明情況,做好思想疏導工作,不得互相推諉。
第三條來訪人員應當自學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信訪部門為保障信訪工作順利進行而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自覺維護上訪秩序。
第四條對於來訪人員中已經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接待處理完畢,本人堅持不走,說服教育無效,無理糾纏取鬧,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接待部門通知其主管單位或當地公安保衛部門派人到場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仍堅持不改的,由接待單位出具證明材料報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公安機關協助送民政收容遣送站送回。
公安機關和其他政法機關遇有前款情形的,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後,可直接送民政收容遣送站送回。
第五條對集體上訪衝擊機關的事件,接待單位要堅持做好思想疏導工作,並及時聯繫其主管部門和駐地公安機關,迅速派人到達現場,協助做好勸阻和維護秩序工作,制止事態發展。
第六條上訪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但符合勞動教養規定的,由接待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由上訪人員所在單位或縣級公安機關按規定程式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後送勞動教養;尚不夠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的,由公安機關按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1、衝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聽勸阻,使工作、生產、經營等不能正常進行的;
2、以吵鬧、謾罵、圍攻等方式糾纏領導或接待人員,擾亂工作秩序達四小時以上,經說服教育無效的;
3、強闖、衝擊、擾亂會場或者糾纏參加會議的領導,制止無效,使會議不能正常進行的;
4、不聽勸阻搶占辦公室、接待室住宿不走的;
5、串聯上訪人員集體上訪,並造謠惑眾,煽動民眾鬧事的;
6、以示牌、舉旗、喊口號、演講、散布傳單、鋪地宣傳、張貼大小字報、列隊等方式在公共場所(包括機關門口)非法表達上訪意願,經規勸無效,擾亂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7、毆打或威脅領導、接待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8、非法侵入領導和接待人員住宅,經勸阻無效,干擾正常生活的;
9、為了達到上訪目的,故意將嬰、幼兒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遺棄在接待單位,進行要挾的;
10、攜帶兇器、毒藥上訪,以死相要挾或威脅的;
11、捏造事實,侮辱或者誹謗、誣陷領導或接待人員的;
12、故意損壞辦公用品、公共設施等公共財務或他人財物的。
第七條對上訪人員中的疑似精神病患者,應由其所在單位(農民由鄉、鎮政府,居民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送有關鑑定機構進行精神病鑑定。確認為精神病患者的,應及時責成其所在單位及家屬予以治療或監護。
第八條對上訪人員中的麻瘋病患者,由信訪部門通知衛生部門上派人檢查,其中有傳染性的,由衛生部門負責處理,信訪部門予以協助。
第九條對上訪人員中突發性爭病患者,信訪部門發現後應迅速通知較近醫院或衛生部門及時趕到現場,採取急救措施。衛生部門本著“先搶救、後結算”的原則進行處理。治療後的費用及善後處理事宜,由患者所屬地區、單位或家屬承擔。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