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18年7月16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印發實施。
2023年4月6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以高質量發展統攬全局,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奮力譜寫多彩貴州現代化建設新篇章而團結奮鬥。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擁戴核心、維護核心、緊跟核心,始終做到對黨絕對忠誠。要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省之大計”,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由省長、副省長和秘書長、主任、廳長組成。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省長離黔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省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同時離黔的,由省長指定其他副省長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
副省長實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學習考察期間,原則上由另一方代行分管職責;一方因相關公務不能出席的會議活動,原則上由另一方代為出席。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增強市場意識和質量效益意識,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紮實推動貴州高質量發展、現代化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八條 堅持黨的領導。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中央和省委的堅強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
第九條 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增強均衡性和可及性,紮實推進共同富裕,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各族人民,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條 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堅持投資必問效、無效必問責,堅決杜絕低效無效投資。
第十二條 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條 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要接受國務院的監督;依法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研究處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有關審議意見,及時研究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國家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統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民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制度。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和秘書長、主任、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並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並根據討論事項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市(州)政府負責人列席。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重要會議、重要檔案、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
(二)討論需提請國務院或省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全省財政預決算;
(四)討論需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章、決定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六)研究部署一定時期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工作任務,定期聽取全省信訪維穩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等事項。審議決策使用省本級財政資金1億元及以上,或者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且使用省本級財政資金的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5000萬元以上的新增財政支出;
(八)研究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上報的重要請示或重要報告;
(九)研究需由省人民政府決定的獎懲事宜;
(十)其他需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相對固定安排在星期三,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或副省長提出,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省長確定;會議檔案由省長批印。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評估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等基礎上起草,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按程式報副省長、省長確定。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第二十二條 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主持,副省長、秘書長參加,副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人列席,通報重要工作進展情況,溝通明確階段性重點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簽發。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召開專題會議。
省長主持召開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省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紀要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起草,按程式報省長簽發。
副省長、秘書長受省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紀要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省長審定。
副秘書長受副省長、秘書長委託,可主持召開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按要求參加省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未經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人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應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請示,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提出意見後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出席,未經批准,不得請市(州)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全省性會議提倡採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形式。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擬在我省召開的全國性會議、活動,省有關部門和單位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學習制度,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省長主持,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省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聚焦省委、省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採取領導同志領學、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人民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重大專項工作和必須直接呈報領導知曉的涉密、緊急事項可以單位主要負責人名義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呈報專報件,其他事項一律按程式以正式公文報送。不得以本機關名義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與巨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地方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第三十條 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副省長應牽頭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副秘書長協助分管副省長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規章,發布的命令、決定,以及提請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印發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省長簽發;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印發的其他公文,原則上由分管副省長簽發。省人民政府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家部委聯合行文的,需在發文前與聯合方簽發人進行發文會簽。
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重要檔案報分管副省長或省長簽發。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命令或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市、縣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縣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省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由制定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經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各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在規定時限內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提高發文質量。要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發文計畫。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省人民政府批轉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檔案。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凡國務院檔案沒有明確要求配套的,一般不制發配套檔案;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市、縣級政府制發配套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套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減少紙質檔案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請示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省工作大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或省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省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報告稿應先經省人民政府有關會議討論或經省長、分管副省長審核。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定期書面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為省人民政府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開展政務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
第八章 工作落實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督調結合、督幫一體、以督促改,保障政令暢通,確保工作落實。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範、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複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九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有關規定,完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堅定不移把政府黨風廉政建設向縱深推進。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民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以“四不兩直”方式開展調研,掌握真實情況,了解真實民意,真正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地方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工作重點制定調研計畫,認真抓好調研工作落實。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決定,不得有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導。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黔出差(參加會議活動、考察調研、對接工作、招商引資等)、出國(境)考察訪問,以及離崗休假、學習等,應事先向省長請假,並按有關規定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築(參加省委、省人民政府會議活動除外),應事先請示分管副省長,並提前3天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告,報告事項包括行止日期、地點、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省長和秘書長。因病因事(非公務)離崗、外出等,需按規定報批請假。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公務用車、差旅費開支、津補貼發放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解放思想、開拓進取,勇於擔當、敢於負責,求真務實、真抓實幹,不圖虛名、不務虛功,以過硬業績體現新氣象、展現新作為。堅持反“四風”、樹新風,堅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201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印發的《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