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習水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7年4月7日第十六屆縣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17年5月3日印發,該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開、應急管理、監督制度、廉政建設、會議制度、學習制度、請示報告、公文審批、調查研究、督促檢查、紀律和作風、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地點:習水縣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屬性: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政府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縣委的決定、指示,貫徹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按照科學、民主、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形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行政管理體制,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在縣委的領導下,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同時,充分發揮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作用。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安排、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以及縣人民政府內設機構和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等組成。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以下簡稱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
第七條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等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縣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縣長、常務副縣長外出期間,按副縣長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條縣長、副縣長之間應當加強工作聯繫,認真做好主管和分管工作。分管副縣長需要向縣長匯報或向有關副縣長通報情況的,應當及時匯報或通報。副縣長處理的緊急重要事項,處理後應當及時報告縣長或常務副縣長。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常務副縣長領導下,協助處理縣人民政府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主任、局長在縣長、副縣長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工作。各工作部門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
縣審計局在縣長和上級審計部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應當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好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維護政令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全面依法履行巨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職能。
第十四條完善巨觀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縣經濟運行,突出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新跨越主基調,實施開放開發、改革創新和三化同步戰略,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著力建設“七個習水”,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
第十五條加強市場監管。制定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創新社會管理。促進就業創業,完善社會管理體制,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努力建設和諧習水。
第十七條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
第十八條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和完善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完善並嚴格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第四章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九條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規定,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完善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二十條縣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根據需要,通過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多種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前,對決策事項徵求意見時,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組織班子成員充分討論並認真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意見,發揮決策參謀作用,提高決策效率。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者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等論證,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生產安全、財政金融、網路輿情等方面風險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四條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草案及執行情況、巨觀調控、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投資建設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堅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章依法行政
第二十六條認真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加快法治政府建設。
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七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適時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確保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質量。規範性檔案實施後加強跟蹤,及時完善。
第二十八條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或組織起草,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發布實施。
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起草單位負責。
第二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可以由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也可以報縣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
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0日內報縣人民政府備案。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為5年。制定機關應當定期清理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條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六章政府信息公開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制定的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應當公開的,應當及時發布。
第三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建立新聞發布制度,通過新聞發言人或其他授權形式,運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政務客戶端等平台,發布相關政府信息、表達觀點立場、回應社會關切、解答公眾疑問以及與公眾進行溝通,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新聞發布會是新聞發布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發布主題、發布內容、媒體和公眾關注等情況確定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三十四條新聞發布,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合適的方式進行。常規政務信息,應在相關信息製作審定完成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發布;社會熱點信息,應視公眾關注情況及媒體採訪訴求,及時組織新聞發布;對於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反映的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和回應,並公開處理結果。
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需開展新聞發布的,由牽頭辦理事項的行政機關提出新聞發布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並確定發布層級和方式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縣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承擔。縣人民政府設立1名新聞發言人,負責縣人民政府日常重要信息的發布;涉及各領域的專項工作,可由副縣長授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以臨時新聞發言人的身份對外發布。
第三十六條縣人民政府負責較大和一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社會安全事件的信息發布,由縣人民政府根據事件的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公眾關切程度等,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已經形成重大網路輿情的,立即組織發布相關信息,有效引導社會輿論。
第七章應急管理
第三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應急組織體系和預案體系。按照屬地管理、行業主管,分級回響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指揮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不斷完善本級、本行業的預案體系,加強應急演練和宣教培訓,強化應急隊伍保障,形成應急聯動機制。
第三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和應急平台體系數據管理有關要求,應依託自身的基礎信息監測網路實施信息監測預警和數據收集分析管理,及時完善應急平台數據錄入工作;對收集到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有關要求在事發後30分鐘內分口報送應急信息並做好現場處置相關工作情況動態續報;對謊報、瞞報、漏報、誤報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要嚴肅追責。
第三十九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要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及時啟動本級政府、本行業專項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或分管負責同志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要迅速趕赴現場組織實施處置救援與處置工作。遇有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的,縣人民政府縣長或副縣長(或其委託的有關人員)率隊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善後處置轉入相關單位常態化工作。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對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情況進行分析總結評估,形成報告在應急回響結束後10日內報縣人民政府。
第八章監督制度
第四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會員會的決議,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加強人大議案、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強化工作措施,創新辦理方法,嚴格按照議案、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要求,加強協調配合,提升辦理質量,密切溝通聯繫,不折不扣完成辦理任務;要堅持把辦理工作與轉變工作作風結合起來,在辦理過程中要認真查閱相關政策依據、深入調查,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高質量、高標準地完成各項任務。
第四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律法規,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同時應當自覺接受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認真查處和整改。
第四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重要問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加強縣人民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接待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應當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參加縣長信訪接待日活動接訪民眾。
第四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當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廉政建設
第四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嚴肅查處。
第四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應當艱苦奮鬥、勤儉節約,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五十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廉潔從政,嚴格執行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應當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十章會議制度
第五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第五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縣人武部部長參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縣人民政府有關事業單位、議事協調機構和中央、省、市駐習有關單位、部分大中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開,可以邀請縣人大、縣政協和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指示、決定精神和縣委、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二)決定和部署縣人民政府重大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項;
(四)討論分析經濟形勢、通報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五)討論其它需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人民政府辦主任組成,縣人武部部長參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列席。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指示、決定,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討論關係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報請縣委決定的重大重要事項;
(三)研究部署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問題;
(四)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報告和議案;
(五)討論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中期規劃、年度計畫和財政預算草案;
(六)討論通過由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
(七)討論縣人民政府的機構設定(包括臨時機構)、人員編制和人事計畫;
(八)討論決定有關人事任免及有關人員行政處分事宜;
(九)討論決定以縣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
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和匯總,主任負責審核,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印發,分送參加會議的人員。匯報提綱或檔案應當提前三天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特殊事項一般應當提前一天。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嚴格按照預先確定的議題議事,原則上不臨時動議。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出席人員應當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方可舉行。縣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向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以在會前提出。
第五十四條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縣人武部部長參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鄉鎮、街道有關負責人視議題情況列席。
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重要問題;
(二)審議上報市政府審批的重大重要行政事項;
(三)按照有關規定討論審定預算執行中確需追加數額較大的一次性財政專款以及需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超預算安排的專款;
(四)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請示縣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事項。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召開。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可以不定期召開。參加會議的負責人應當能代表或反映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決策性意見。
第五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或其委託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和召集。根據會議內容通知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省、市駐習有關單位、縣直屬有關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協調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工作。
第五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應當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或受委託人簽發。
第五十七條縣人民政府會議的幾項規定: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提交縣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請示件應當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繫副主任、主任在會前審查並經分管副縣長同意。向會議提出匯報的問題,請求決定的事項和提出的建議,部門和單位應當有充分的調查和準備,力求協商一致,意見不一致需縣人民政府研究的,應當如實反映各方情況。
(二)參加縣人民政府會議人員的發言應力求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條理清楚、事實準確、論據充分。縣人民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傳達貫徹,認真組織落實,並向縣人民政府反饋貫徹落實情況。
(三)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應當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因特殊情況確需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應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全縣性會議應當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四)縣人民政府召開的涉及鄉鎮、部門的大型會議由督查局實行簽到登記制度,對不按要求參會、無故不到會或遲到早退的,予以通報批評,並納入全年綜合目標考核。
第十一章學習制度
第五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建立集中學習、專題講座、考察學習、專題調研、個人自學相結合的學習制度。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第五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學習的主要內容: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講話,以原著為主;
(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學習黨和國家的重要文獻,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市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
(三)經濟、金融、科技、法律、歷史等方面的知識,特別是反映當代世界發展的各種新知識,廣大幹部民眾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中創造的新鮮經驗。
(四)其它應當學習的內容。
第六十條縣人民政府實行領導班子、政府組成人員集體學習制度。其中,縣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每月集中學習原則上不少於1次,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每年參加集體學習原則上不少於12次。
第十二章請示報告
第六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應當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繫副主任、主任或副縣長審核,由縣長簽發或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
第六十二條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或調整、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或撤銷(合併)、涉及全縣範圍和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動,應當向縣委請示或報告,並嚴格執行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報告制度。
第六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於主管工作的重大決定、計畫和措施,實施前應當向縣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各工作部門應當定期書面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第六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重大緊急情況、重大事件應當按程式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報告應當先經縣人民政府討論或經縣長、分管副縣長審核。
第六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應當經集體討論後,報縣人民政府聯繫副主任、主任或副縣長審核,由縣長簽發。
第十三章公文審批
第六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公文的審批按縣人民政府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除緊急、重大事項外,均應當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收文後,按程式呈送縣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其中涉及工作交叉的公文,應當經涉及分管的副縣長審批。重要問題,分管副縣長應當送縣長審批或委託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六十八條審批公文應當及時高效,副縣長審批公文不超過三日,縣長審批公文不超過五日。
第六十九條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由縣長簽署;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署;以縣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其它公文,由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的工作,經有關副縣長審核後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
第七十條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能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原則上縣人民政府不批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不轉發;加快網路化和無紙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四章調查研究
第七十一條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圍繞中心工作,圍繞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重要問題,結合分管工作,認真按照縣委提出的“一線工作法”開展調查研究,切實幫助基層和民眾解決難點和熱點問題。對一時解決
不了的問題,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在以後的工作中逐步解決。經過研究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七十二條調查研究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要講求實效,力戒形式主義。在調查研究中,不僅要研究其所處的發展階段,而且要了解調查對象的發展趨勢,要用發展的觀點去分析和處理問題。
第七十三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在外出考察和到基層調研時,要減少隨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輕車簡從,不搞層層陪同,不搞邊界迎送,不打歡迎標語,不接受基層贈送的禮品。
第七十四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研,需要作宣傳報導的,報導內容必須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同意。
第七十五條縣長、副縣長每年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時間一般不少於2個月。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也要根據各自工作重點,制定每年的調研工作計畫,並認真抓好落實。
第十五章督促檢查
第七十六條建立和完善縣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機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其他督查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的督查工作。
第七十七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其他督查機構督查工作範圍:
(一)上級領導機關制定的方針、政策,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效果;
(二)縣人民政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副縣長召開會議作出決定的落實情況;
(五)上級和領導批示需要督查、落實並報告結果的事項;
(六)民眾反映強烈、領導關注以及影響全局工作、需要督查的重要問題或事項;
(七)其它督查事項。
第七十八條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督查工作範圍:
(一)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的督查工作。
第七十九條及時辦理和反饋督辦事項的要求:
(一)對需要由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的事項,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法制辦公室或督查機構發出督辦通知書。
(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法制辦公室或其他督查機構在收到督查反饋結果後,編報書面檔案分送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及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三)對重要事項或久拖未決的問題,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法制辦公室或其他督查機構與有關部門聯合調查,督促解決。
(四)縣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與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崗位目標責任制掛鈎,納入年終考核。
第十六章紀律和作風
第八十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六項禁令,堅決反對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嚴格遵守紀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一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應當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下鄉鎮檢查工作原則到鄉鎮食堂就餐。
第八十二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人民政府的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外出的,應當事先報告縣長,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鄉鎮(街道)鄉鎮長(主任)外出的,應當向縣長請假,並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告。
第八十四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七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企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六條本規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習府發〔2007〕24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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