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政府系統值班工作規則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值班管理,規範值班工作程式,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確保全市政府系統聯繫暢通、反應迅速、處置緊急重大情況及時,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政府系統值班工作規則的通知》(黔府辦發〔2006〕93號)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機構。各人民團體、市屬大專院校、中央在築單位、大中型企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等可參照本規則,結合自己的實際,對值班工作做出規定。
第三條 全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在辦公廳(室)設立值班室,實行政府領導帶班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
第四條 值班室的主要任務
(一)保證本級政府與上級政府、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聯絡暢通;隨時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內發生的重大情況和動態。
(二)負責接收和處理有關單位上報的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建立值班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向本級政府領導和上級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內發生的緊急重大情況,協助本級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進行處置,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
(三)建立值班信息網路。掌握本級政府領導的主要活動、行蹤、聯繫方式;掌握本級政府各部門值班電話、領導電話和上級、下級政府值班電話。
(四)建立值班通報制度,定期通報本行政區內值班工作情況。
(五)負責安排本級政府值班工作。
(六)上級政府值班室負責督促、指導、檢查下級政府和部門的值班工作,保證本行政區內政府系統值班工作正常有序運轉。
(七)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值班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堅持原則,工作認真細緻、注重質量、講求效率、熱情服務。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接處傳真信息;
(二)接聽、處理打往本級政府值班室的電話信息;
(三)辦理應急業務範圍和領導交辦的有關會議通知事宜;
(四)處理應急管理業務工作事項。
第六條 值班工作的原則
(一)有情必報。發生緊急重大情況,必須及時、準確、全面地向本級政府領導和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逐級上報。發生緊急重大情況,要逐級向上報告。
(三)規範運作。制訂規範的值班信息報送方式,有條不紊地處置緊急重大情況。
(四)安全保密。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確保信息傳遞安全。
第七條 本規則所稱緊急重大情況為《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貴陽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重大、特別重大級別的情況及有關情況(具體標準附後),以上緊急情況應在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報至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以上標準和事項制訂本行政區內下級政府和部門向本級政府報告的緊急重大情況的標準和事項。
第八條 報告緊急重大情況及處置過程,一般應採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在工作日夜間、周休日、節假日或情況特別緊急時,可先電話報告,但要及時補報文字材料。
第九條 接報緊急重大情況處理程式
(一)工作時間接報緊急重大情況,應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辦公廳(室)領導和負責處置該緊急重大情況的政府領導同志報告,根據領導指示,向其他領導同志報告及向有關部門傳達。
(二)在工作日夜間和周休日接報緊急重大情況,應首先報告分管值班工作的辦公廳(室)領導,按其要求報告有關領導同志。在節假日接報緊急重大情況,應首先報告帶班領導,再按其要求報告有關領導同志。
(三)對照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政府值班室和相關部門。凡向上級政府報告的情況,應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主要領導簽發。電話報告的,要及時補報有領導同志簽發的文字材料。
(四)對接報的緊急重大情況,值班人員要認真記錄、登記、核實,再按程式報告。特別緊急情況下可先報告,再核實、了解和續報詳細情況。
(五)從接到重大緊急情況報告開始,值班人員要積極協助有關領導和部門處置緊急重大情況。在處置過程中,要主動與有關領導同志和事件發生地及有關部門保持聯繫,及時傳達領導同志和上級機關的處置意見;負責催辦和落實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跟蹤了解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處置情況;要加強與當地黨委值班室的聯繫溝通,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六)接報的緊急重大情況處置完畢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上級機關反饋情況,並報本級政府領導周知。對接報的緊急重大情況報告、電話記錄、處置過程中的領導批示、指示及處理情況等,要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條 各級值班室要加強對緊急重大情況發生規律的綜合分析和預測研究,收集可能發生緊急重大情況的苗頭信息,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重視值班工作,選派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從事值班工作,要關心值班人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改善值班工作條件,為值班室配備先進的通信設施和相關設備,不斷提高值班應急處理能力。
第十二條 政府值班工作的考核和獎懲
(一)各級政府辦公廳(室)是其值班工作的責任單位,分管值班工作的政府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值班工作的政府辦公廳(室)領導和值班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二)對值班機構、制度建設完善,值班工作開展好、在緊急重大情況的報告和處置中成績突出的政府值班室和值班人員要予以表彰。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對有關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對第一責任人通報批評,對有關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1、未設立值班室、值班人員不到位、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員脫崗和帶班領導聯繫不上的;
3、遲報、漏報、瞞報緊急重大情況的;
4、未經核實,上報緊急重大情況信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5、在緊急重大情況的處置過程中,對領導和上級機關指示、批示相互推諉或跟蹤落實不力的。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值班室的,按本規則有關規定執行。未設值班室的要明確值班人員和值班電話,確保24小時聯繫暢通和緊急重大情況處置及時,對影響工作和延誤處置緊急重大情況的,按本規則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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