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三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三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三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是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三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 發文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黔人常備〔2015〕24號
(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涉及高考加分事項的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獨生子女升學、勞動就業、農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農村獨生子女戶的女孩考生、二女結紮戶的考生,在參加高考時給予加分的照顧由省人民政府規定,並根據國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適時作出調整”。
二、貴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
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被授予見義勇為英雄、模範或者先進個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參加中考時給予一定的加分照顧,在參加高考時給予加分的照顧由省人民政府規定,並根據國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適時作出調整;應徵入伍、報考公務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被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公辦幼稚園應當就近優先接收其子女入園。”
三、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三件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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