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在2002.09.29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在2002.09.29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發布。
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
第一條 為了健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總結常務委員會工作...
1999年7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及說明、有關資料印發代表,並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第八條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全省的重大事項。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委員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一般兩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常務委員會批准較大的市的地方性...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是2008年1月30日召開的會議。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批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通過時間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於2008年1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集和代表大會授權事項的受理;(十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的其它事項。第三章 會議的準備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十五日內,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 (1997年5月30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1月30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規定〉的決定》修正)...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的若干規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
於1991年12月25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經2008年7月25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Fujian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是福建省的國家權力...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的暫行規定 頒布時間 1988年06月28日 實施時間 1988年06月28日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
1989年9月15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
經1995年7月5日福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密切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與人民民眾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和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幾年來代表工作的實踐,決定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建設法治漳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漳州市人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是福建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會議召集 代表會議 福建省人民...
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法治泉州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密切聯繫民眾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幾項制度 密切聯繫民眾是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核心問題,也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的各項工作,必須...
(一)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關單位提出;(二)依照法定職責,屬於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告知信訪人向有關單位提出;(三)...
修正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應與修正後的地方性法規同時公布。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1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地方性法規(...
第二條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以下簡稱執法檢查監督)。 根據工作需要,受省人大常委會委託,有關辦事機構和工作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