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密切聯繫民眾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幾項制度》的決議

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密切聯繫民眾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幾項制度》的決議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1.20
  • 實施時間:2002.01.20
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認真聽取和審議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密切聯繫民眾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幾項制度(草案)》及其說明。會議認為,密切聯繫民眾是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核心問題,也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要求。制定常委會密切聯繫民眾的幾項制度,很有必要,對加強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切實轉變作風,具有重要意義。會議決定,予以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常委會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這幾項制度,並在實踐中,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充實完善。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為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執行上述各項制度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幫助落實,增強實效。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密切聯繫民眾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幾項制度
密切聯繫民眾是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核心問題,也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的各項工作,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堅持走民眾路線,努力維護和實現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省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和工作人員要堅持勤政為民,真抓實幹,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質量。為了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和省第七次黨代會精神,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總結以往的做法和經驗,省人大常委會認為,在代表聯繫工作、民眾信訪工作和調查研究工作等方面應當堅持和完善以下幾項制度。
1.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省人大代表制度。每位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從原選舉單位確定若干名省人大代表,作為自己的聯繫對象,可以採取書信、電話、座談、走訪或者結合調研與視察工作、接待來訪等多種形式,與代表保持經常聯繫,向代表通報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和有關會議精神,聽取代表的建議和意見,反映代表在執行職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代表反饋。
2.關於省人大代表與原選舉單位聯繫制度。省人大代表要經常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圍繞民眾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呼聲和要求,匯報自己履行職責的情況,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在省直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省人大代表每年回原選舉單位一至兩次,開展代表“回家”活動。活動形式以“小型分散、個別走訪”為主,可以三五個人自由組合進行,也可以以代表小組為單位自定計畫進行,還可以代表個人結合工作單獨進行。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要建立代表“回家”活動情況的通報制度,及時交流、總結這方面的做法和經驗。
3.關於邀請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制度。常委會每次召開例會時,有關辦事機構應當根據會議議題邀請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列席,並於會前將會議議程草案發給列席會議的代表。會議期間,列席的代表可以在分組審議時就會議議題發表意見;會議結束前,常委會領導要安排時間與代表座談,聽取他們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4.關於省人大代表集中視察制度。代表視察,要尊重代表的意願,充分發揮代表的主體作用。視察可以採取就地與異地、集中與分散、專題與隨機調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視察時,要輕車簡從,深入民眾,減輕基層負擔,克服形式主義;聽、看、問結合,了解真實情況。注意將視察同代表大會的審議和提出議案、建議結合起來。視察結束後,代表儘可能自己動手撰寫視察報告。
5.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制度。認真貫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規定》。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部門辦理代表建議工作,可以採取聽取承辦單位匯報、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對承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一些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和代表多次來信來訪提出而又未解決問題的建議,由常委會領導按分工負責督辦。
6.關於常委會受理人民民眾的申訴和意見制度。堅持常委會領導接訪民眾制度,每月一次,每次安排一位常委會領導、部分專職委員和政府、兩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來信來訪提出的意見和要求,有關部門要認真辦理,常委會各委辦公室和信訪部門要及時掌握和反饋辦理情況;對其中一些重要的和疑難的問題,常委會領導要督促解決。健全與政府、兩院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問題。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每年要聽取一至兩次信訪情況的報告。
7.關於調查研究制度。要建立健全調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實調研計畫。要圍繞常委會工作和常委會會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調查研究要改進方法,提高質量,努力了解真實情況,掌握第一手材料。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廳以上的領導幹部要自己動手,撰寫有情況、有分析、有見解的調研報告。堅持實行開門立法,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加強對法規草案的調研、論證工作。凡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規草案和決定、決議草案都要公之於眾,廣泛徵求人民民眾的意見。設立人大網站,徵求公民的立法建議和對地方性法規及法規草案的修改意見。圍繞新形勢下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職權等問題,開展人大理論研究和套用研究。注意發揮省人大制度研究會的作用,注重調研成果的轉化工作。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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