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治省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治省的決議
  • 發布日期:1998.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01
【生效日期】1998-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治省的決議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據黨和國家關於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中共福建省委關於依法治省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決議:
一、實行依法治省,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會秩序
1.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國方略在本行政區域的具體實施,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方向,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依據憲法和法律,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強化監督,深入普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會秩序,實現中共福建省委確定的到2010年依法治省的基本目標。
2.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全省人民要依法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活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大力加強自身建設,認真行使法定職權,把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民主法制建設作為根本任務,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在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各級人大代表要密切聯繫選民或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積極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在依法治省中作出應有貢獻。
4.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依法治省的執法主體,要切實負起政治責任,忠於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理,自覺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監督。
二、加強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法規
5.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要認真抓好立法基礎工作,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質量。
6.按照國家關於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省人大常委會和福州、廈門市人大常委會應根據實際需要,制訂和編制年度立法計畫、五年立法規劃和到2010年的立法綱要。
7.地方立法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同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結合起來,把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施科教興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社會主義文明建設方面的立法作為重點。加強有關保護和開發利用海洋、森林等資源方面的立法。充分發揮我省的僑台優勢,進一步完善涉台、涉僑、涉外等方面法規。
8.地方立法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解決實際問題。起草和審議地方性法規,要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反對地方和部門利益傾向。
9.地方立法要進一步發揚民主,堅持走民眾路線,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民眾和各方面的意見。凡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要公布於眾。起草地方性法規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理論工作者相結合的制度。改進常委會立法審議程式,一般實行三審制,提高審議質量和效率。建立立法項目責任制,認真落實立法計畫。
10.及時修訂或廢止與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加強對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糾正或撤銷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三、嚴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11.人民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不得濫用權力,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在閩外籍人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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