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依法治省的決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依法治省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9.21
  • 實施時間:1996.09.21
為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堅持依法辦事和依法管理各項事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動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保障社會長治久安,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和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確定的依法治省戰略的要求,應加強依法治省,特作如下決定:
一、維護法制的尊嚴和統一。全省一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的行為準則,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收正,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依據法律規範、引導、保障和調節各種社會關係,全面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使全省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二、加強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是國家立法的補充,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立法要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重點,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加快制定符合我省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要堅持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的統一,做到立法與改革、發展決策緊密結合。要堅持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正確處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係,防止和克服不適當強調部門利益的現象。要制定立法規劃,實行立法責任制,提高法規質量,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與我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相適應。
三、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行使行政管理職責,組織經濟建設,管理各項事業和社會事務,一切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都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和糾正濫用職權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堅決懲治腐敗。要依法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切實制止亂設處罰、濫處罰的現象。
各級司法機關要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活動,加強民事、經濟和行政審判工作,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保持社會穩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要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為,堅持依法經營、依法從業,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對侵害國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的一切違法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一切國家機關和負有管理職能的組織,對侵害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調查,依法處理。
四、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宣傳教育決議,按照國家和我省普法規劃要求,組織廣大幹部和人民民眾學習法律、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圓滿完成規定的普法任務,在全社會形成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風氣。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傳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來抓,注重實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
五、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務體系。要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範法律服務市場,加強律師、公證、仲裁等法律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執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保障依法執業,提高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六、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必須重視執法隊伍建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管理、考核和培訓,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特別是執法部門負責人的素質,努力建設一支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清正廉潔、秉公執法的執法隊伍。要大力發展法學教育,發揮我省政法院校的優勢,有計畫地培養造就法律人才。
七、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制度。依法治省,執法是關鍵。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要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執法違法追究制度和錯案賠償制度,明確各執法機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職責、執法標準和程式,落實執法責任,加強監督制約。對於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查處,以保證嚴肅執法。
八、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起表率作用。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按照依法治省的要求,轉變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正確處理權力與法律、政策與法律、經濟建設與法制建設的關係,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自學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切實做到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不得有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損害法律尊嚴的行為。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的組織領導,支持和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執法。
九、加強執法的監督檢查。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把對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每年選擇幾個重要法律、法規和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監督檢查,督促整改。要採取聽取報告、調查視察、執法檢查、述職評議、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罷免等多種形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增強監督檢查效果。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定期報告執法工作情況,對代表、委員的審議意見,要研究改進措施,認真落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要依法追究,嚴肅處理。
加強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充分履行各自的監督職能,加強司法監督、行政執法監督。
要建立和健全法律監督體系,開展多層次多方面的監督,逐步形成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和人民民眾、新聞輿論等監督有機結合的監督機制,確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發展。
十、加強領導,認真落實。依法治省是一個循序漸進的發展過程,是一項長期的艱苦的任務,必須要有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作保證。在省委領導下,各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各司其職,依靠人民民眾搞好依法治省工作。省人民政府、省市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根據本決定製定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各級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應在依法治省工作中發揮職能作用。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加強依法治省的決定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開展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以及加強基層部門、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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