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適用: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 通過時間:2008年1月30日
  • 通過單位:福州市第十三屆人大第三次會議
通過時間,檔案全文,

通過時間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於2008年1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準備下列事項:
(一)決定開會日期,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五)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六)聽取和審議會議安排意見的報告;
(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八)審議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九)審議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綜合報告;
(十)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集中視察,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向社會公布。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以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駐榕解放軍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分別推選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本團全體會議,組織本團審議報告和議案,反映本團的審議意見,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處理本團的其他事項。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七條 代表團可以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分別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小組召集人按照本團安排負責召集本組代表的審議活動,處理小組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議程是:
(一)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表決會議議程草案;
(三)表決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四)會議其他事項。
第九條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條 預備會議召開前,各代表團審議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等人員名單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事項,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前款各項草案以及會議其他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採用按表決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主席團成員必須在代表中產生。
第十六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及委員會的工作;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四)依法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
(五)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和表決人選辦法草案;
(六)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七)發布公告;
(八)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八條 主席團決定事項,一般採用按表決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必要時,由本次大會秘書長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討論重大的專門性問題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匯報情況,回答詢問。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 代表團審議報告和議案,採取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的形式。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根據需要可以分設若干工作組。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代表團團長請假,並由代表團書面報告大會秘書處。
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人員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不是本屆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縣(市、區)長;
(三)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
(四)常務委員會決定邀請列席的本市選出的在榕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
福州市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委員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全體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的具體辦法由常務委員會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和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也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代表團審議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必須派熟悉情況的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審議後,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提請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決定交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後六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按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有關立法法規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五章
審查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和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應當在預備會議舉行前印發代表和列席人員。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報告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大會秘書處負責將報告機關對工作報告的修改說明印發會議。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查各項工作報告後作出相應的決議。
決議草案由大會秘書處提出,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八條 工作報告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未獲得批准的,可以由報告機關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後,再次提請本次大會審查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修改後的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議情況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草案及計畫執行情況、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政府根據初步審查意見修改相關內容。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草案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主要指標草案、按規定科目編列的預算收支表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表等有關說明材料,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及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初步審查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受主席團委託,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的決議草案、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預算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未獲得通過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進行修改後,再次提請本次大會審查決定,或者在會後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
第四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並予以公布。
第六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書面聯合提名。
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五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進行。
會議表決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按照大會表決人選辦法進行。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人選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按電子表決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候選人的得票數當場宣布。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表決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八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條 罷免案提交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上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一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會議通過後,應當依法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由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各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和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過半數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被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對材料來源要求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條 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一般不超過二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決定、決議草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三條 會議表決議案和決定、決議草案的方式可以採用按表決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六十四條 會議通過的報告、決定、決議以及選舉結果等,由大會主席團公布,並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福州日報上刊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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