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2006年6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6.30
  • 實施時間:2006.06.3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與受理,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審查,第五章 代表議案的辦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提出議案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處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提供必要的條件。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代表可以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下列事項提出議案:
(一)制定、修改和解釋本市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定的有關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我市遵守和執行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三)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代表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代表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議案,一般應當同時附法規草案文本,沒有附法規草案文本的,應當說明主要內容和法律依據。
第六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議案專用紙。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與受理

第七條 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議案。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議案領銜人應當向議案附議人分別提供議案文本,議案附議人應當確認議案的內容符合自己的意願。
第八條 代表議案由各代表團在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
大會秘書處收到代表議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分析;對不符合議案條件的,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後重新提出,或者建議將其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審查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負責代表議案的審查工作。
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在代表中提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預備會議通過。
議案審查委員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始得舉行。議案審查委員會向大會主席團提交的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需經議案審查委員會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同意。
第十條 大會秘書處為議案審查委員會提供服務,承辦具體事務。
第十一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審查情況,對代表議案分別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並向大會主席團報告:
(一)建議列入大會會議議程;
(二)建議交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建議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十二條 大會主席團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代表議案處理的決定,並印發大會全體代表。

第五章 代表議案的辦理

第十三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交大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議案審查委員會綜合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後,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由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大會主席團提出,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審議。審議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代表議案交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辦理意見。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辦理意見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代表議案時,應當邀請議案領銜人和有關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經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處理或者辦理的決定,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機關、組織辦理的,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上述機關、組織辦理。辦理機關、組織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辦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全體代表。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對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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