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2)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3)監督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包括聽取和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和專題報告;改變或者撤消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決議在本行政區域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預算的執行。
(4)選舉、罷免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本級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以及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現任領導
主任
陳為民
副主任
鄢萍(女)、柯有銘、陳建平(女)、陳春光、關瑞祺、林峰、肖華
秘書長
劉曉強
委員
(按姓名筆畫排列)
王聰、甘海疆、丘志強、朱光華、孫國操(女)、嚴孟燦、李鋒(女)、吳蘭錚、吳菁(女)、張性魁、張 誠、張修強、陳呂南、陳向紅(女)、陳紅(女)、陳展弘、陳燕(女)、陳巍、歐建、羅楓(女)、鄭雲堅、鄭湘國、趙春榮(女)、饒春貴、姚曉敏(女)、柴剛麗(女)、倪真、曾小榕(女)、藍桂蘭(女,畲族)、藍鋒(畲族)、葉勇、歐陽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