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條例,於1991年12月25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已廢止
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條例,於1991年12月25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條例,於1991年12月25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5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正的《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密切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與人民民眾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信訪條例》是國務院2005年1月10日發布的條例,2022年5月1日起廢止。條例廢止 2022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752號國務院令決定 廢止該行政法規。2022年4月7日,新華社受權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信訪條例》(2005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號公布)予以廢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密切聯繫民眾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幾項制度 密切聯繫民眾是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核心問題,也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的各項工作,必須...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是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任免等權制定的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地點 福建省 通過會議 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通過時間 2002年9月27日 目錄...
《信訪條例問答》是2005年2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容簡介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哪些機關提出?並遵守哪些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哪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
浙江省關於信訪工作的地方法規,於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廢止《浙江省信訪條例》決定。廢止決定 浙江省第十三屆...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採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包括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第三條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江西省信訪條例》是為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條例。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決定廢止《江西省信訪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維護信訪秩序...
第一條 為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的信訪工作,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工作秩序,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用書面、來訪等形式,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地方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要求...
該《條例》分總則、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信訪工作機構、信訪渠道、信訪事項提出、信訪事項受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工作督查、法律責任、附則10章68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條例》予以廢止。《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25日 條例內容 (2006年9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規範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
第五章 信訪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主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規範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為,保持國家機關與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促進國家機關的工作,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民眾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權利,保護來信來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活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的信訪工作為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律...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採用前款規定形式進行信訪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包括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第三條 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訴訪分離、...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民眾的...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信訪活動;(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國家機關信訪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相應的...
2022年2月1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具體內容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力求政治過硬,把準人大工作正確方向 (一)強化理論武裝,提高政治判斷力。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領人大工作,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慶祝建黨100周年大會、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和來閩考察等...
《湖北省信訪條例》經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信訪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信訪秩序、法律責任、 附則8章48條。發布歷程 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22年5...
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決定廢止《吉林省信訪條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發文信息 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第八條 對下列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一)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二)已經或...
(1993年6月2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6月2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2年3月2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內蒙古自治區信訪條例》,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河南省信訪條例在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國家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
《江蘇省信訪條例》是為了密切國家機關同人民民眾的聯繫,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規範國家機關信訪工作,維護信訪秩序,加強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條例。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江蘇省信訪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該條例為對轉辦、交辦不當的信訪事項,接收機關應當在收到轉交的信訪事項之日起5日內附上書面理由退迴轉辦、交辦機關。2022年6月2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甘肅省信訪條例》(1992年6月30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6日甘肅省第...
3.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期限內,收到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或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未落實,且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未履行督辦職責的。(二)對下列來訪事項不予或不再受理 1. 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2. 已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