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

為了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人大信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
  • 通過時間:1993年6月29日
  • 第一次修訂:2001年6月27日
  • 第二次修訂:2012年3月20日
辦法全文
(1993年6月2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1年6月2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2年3月2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證憲法、法律在本行政區域的遵守和執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為目的,堅持為依法行使職權服務,為促進民主法制建設服務,為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服務。
市人大常委會設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人大信訪工作的組織協調及督辦。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方針政策;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職權;
(四)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不包辦代替;
(五)監督與支持相結合,預防和糾正相結合。
第二章 受理範圍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範圍:
(一)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所作決定和命令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申訴和意見;
(四)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瀆職行為的檢舉或控告;
(五)對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作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六)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中違法行為的檢舉或控告;
(七)屬於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其它事項;
(八)上級批轉交辦的信訪案件。
第三章 受理及轉辦程式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對來信來訪按以下程式受理、轉辦:
(一)對人民民眾的日常來信來訪,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接待,填寫來信來訪登記表,然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提出處理意見,並根據涉案內容和管轄範圍分別轉交市級有關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以及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辦理,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調查處理;
(二)對各級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信訪工作信息員的來信來訪,先由信訪工作機構登記後,提出處理建議,然後呈送分管負責人審定後轉交承辦單位辦理;
(三)對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批轉的信訪事項,由信訪工作機構進行登記,並按領導批示要求,轉承辦單位辦理;
(四)對上級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批轉交辦的信訪事項,由信訪工作機構登記,並提出處理建議,送分管領導審定後,轉交承辦單位辦理。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受理的屬於其工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案件,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各專門委員會受理的日常信訪案件,由委員會工作室負責登記,填寫來信來訪登記表,送委員會主任閱批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統一轉辦;對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報告,由信訪工作機構統一收集登記後,轉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閱並提出審查意見;
(二)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及上級機關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調查,提出處理意見,送審上報;
(三)涉及到市人大常委會幾個專門委員會的信訪案件,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處理,並確定牽頭單位負責對案件的調查、督辦和報告工作。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駐會成員公開接訪案件處理、轉辦程式:
(一)每月十日為市人大常委會駐會成員公開接訪日,由市人大常委會駐會成員輪流公開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訪,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信訪部門派人參加;
(二)信訪工作人員對來訪者按來訪先後順序登記編號,並與來訪人員進行初談,填寫來訪登記表,了解案情,提出處理建議,然後送接訪領導接待;
(三)領導接訪完畢後,由信訪工作機構將接訪情況進行綜合整理,填寫《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公開接訪案件轉辦目錄》,提出轉辦建議,呈送接訪領導審定;
(四)接訪領導審閱後,由信訪工作機構按接訪領導批示意見進行轉辦;
(五)由信訪工作機構根據對各承辦單位的督辦情況,形成《公開接訪案件辦理情況報告》呈送接訪領導審閱。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轉辦的信訪案件,承辦單位應認真辦理,並負責答覆信訪人。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建立並實行信訪回執制度,對來訪者簽發轉辦回執,以便於加強與承辦單位的聯繫,減輕信訪負擔,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範圍以外的信訪事項,由信訪工作機構依據歸口辦理的原則,轉有關單位處理。
第四章 督辦程式及方式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下列信訪案件作為重要案件進行督辦:
(一)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要求報告結果的案件;
(二)上級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結果的案件;
(三)市級以上人大代表、人大信訪工作信息員反映的重要信訪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會駐會成員公開接訪受理的重要信訪案件;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重點案件。
第十二條 督辦工作遵循以下程式:
(一)信訪工作機構負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中所列案件進行登記,起草督辦函;
(二)督辦函及信訪人的書面材料一律以掛號信的形式轉承辦單位辦理,並填寫《督辦案件發文登記簿》,以備存查;
(三)除個別案情緊急、轉辦時有明確辦理期限外,承辦單位應在收到督辦函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畢,答覆信訪人,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結果;
(四)承辦單位對個別案情複雜,辦理難度較大,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如期辦結的,承辦單位需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辦理進度或提出延期結案申請;
(五)承辦單位結案報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結案報告應以承辦單位名義正式行文,一式5份報市人大常委會;
2、結案報告要註明市人大常委會轉辦案件的時間、函號、簡要案情、辦理情況及信訪人意見;
3、結案報告文字力求簡明扼要,內容要有針對性,著重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進行答覆或解釋。
(六)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終止督辦,作結案處理:
1、信訪人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和結果表示滿意,不再上訪的;
2、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得當的;
3、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對承辦單位的結案報告審閱後無意見的;
4、上級機關經審查後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處理意見或發回下級機關重新處理的。
第十三條 督辦方式:
(一)限期辦結。各承辦單位對市人大常委會轉辦的緊急信訪案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一般督辦案件應在三個月內辦結。
(二)逾期通報。市人大常委會對逾期沒有報結案報告或進度報告的承辦單位,責成有關辦事機構進行督辦,經督辦十日之內仍無結果的,予以通報。對通報之後,仍無結果的,由辦事機構約請其分管負責人做專題匯報,並限期辦結。
(三)報告審查。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負責對承辦報告進行初步審查,提出處理建議,送有關領導閱批,必要時可先請法律諮詢小組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後,再呈送有關領導審閱。經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承辦報告,退回承辦單位重查並限期重新報告。
(四)定期匯報。根據工作需要,可責成承辦單位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信訪工作機構匯報案件辦理情況,回答主任會議或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問題。對一些重要案件的查處情況以及特定問題的辦理情況,可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匯報並進行審議,必要時可以做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五)協調調度。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以及信訪工作機構對承辦單位之間相互推諉、責任不明的案件進行協調,對疑難、複雜、長時間不能結案的案件進行調度。
(六)抽查回訪。市人大常委會建立信訪案件抽查回訪制度,不定期的對轉辦案件進行抽查回訪,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徵求信訪人對查處情況的意見,並對回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對在辦理信訪案件過程中發現的有關辦案人員違法違紀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及時整理,並提出建議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後作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工作職責及紀律要求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處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接待和處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二)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成員批示的信訪事項;
(三)承辦市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公開接訪的組織服務工作和案件處理工作;
(四)承辦和催辦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信訪案件;
(五)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收集、整理信訪信息,為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提供服務;
(六)聯繫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大的信訪工作。
第十六條 處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基本要求:
(一)重點督辦案件,要做到件件有結果;
(二)對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要件件有交待;
(三)市人大常委會駐會成員實行定期公開接訪制度,對代表和民眾其他時間反映的重大問題可以隨時接訪或約訪;
(四)市人大常委會駐會成員應及時閱批直接收到或辦事機構呈送的來信以及有關送審材料;
(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研究有關辦事機構提交的重大信訪問題。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人員在接訪或處訪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接待來訪要熱情、耐心、細緻、認真,做到文明接訪,秉公辦事,嚴格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對受理範圍內的信訪案件不得推諉、敷衍和拖延;
(三)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轉交被檢舉、揭發、控告人員;
(四)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處理、銷毀信訪材料;
(五)辦理信訪案件實行迴避制度。
第六章 信訪秩序
第十八條 來信來訪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提出建議,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無理取鬧、不聽勸告、長期滯留,妨礙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對處理恰當的信訪問題,信訪人經反覆耐心說服教育仍無理糾纏的;
(三)侮辱、威脅、傷害、打擊報覆信訪工作人員的;
(四)利用信訪渠道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散布謠言,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五)攜帶危險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的;
(六)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對來訪的精神病患者由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嚴加監護。監護有困難或危害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配合送精神病醫院治療。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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