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守則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守則》是濰坊市施行的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守則
  • 通過時間:2012年8月24日
守則全文
(2012年8月24日濰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市人大代表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積極履行代表職責,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市人大代表應按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履行職責應堅持圍繞中心、突出主題、講求實效,保持莊重嚴謹的作風,做到精神飽滿、著裝得體、舉止文明。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的履職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第四條 市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以集體活動為主,以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應積極參加代表小組活動,每年參加小組活動不少於四次。
第五條 市人大代表應通過“濰坊市人大代表信息管理系統”、《濰坊人大工作》和濰坊市人大常委會網站等媒體,及時了解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根據安排按時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調查、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學習培訓等履職活動,圍繞會議議題和活動主題充分發表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及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帶頭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調查、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學習培訓等履職活動。
第六條 市人大代表應認真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提出議案以及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對人民民眾遞交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等信件,可交由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轉有關機關或組織研究處理。
第七條 市人大代表應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參加與代表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應邀擔任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監督員等與代表職責有關的社會職務。
第八條 市人大代表應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屆內應向原選舉單位述職一次,並接受評議。評議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對被評議為不稱職的,要限期改正並再次評議。對再次評議仍不稱職的,建議原選舉單位勸其辭去代表職務。屆內連續兩年未提出代表建議的,在述職時應當作出說明。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評議為稱職以上等次:
(一)屆內未經批准一次或者因個人原因請假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二)屆內未經批准一次或者因個人原因請假三次(從本守則通過之日算起,下同)不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閉會期間履職活動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代表義務的。
市人大常委會及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根據原選舉單位的安排,帶頭參加述職評議活動,述職時要將出席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組織的活動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屆內未經批准一次或者因個人原因請假三次不出席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會議的,不能評議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九條 市人大代表應配合小組召集人如實填寫《代表履職檔案》,實事求是地記錄自己的履職情況。履職情況作為述職評議的重要依據,成績突出的,可優先推薦為優秀市人大代表候選人。
第十條 市人大代表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應填寫請假報告單,由各代表團統一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經人事代表工作室審核並報秘書長審閱後,報市人大常委會第一副主任批准。在會議期間,應向大會秘書長請假。
市人大代表屆內請假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在全體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報;請假三次的,視為不能正常履職,建議原選舉單位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市人大代表屆內未經批准一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在全體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報;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因病、因事不能參加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的,應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向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請假,或通過組織活動的市人大及常委會辦事機構向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請假。
市人大代表因個人原因,屆內請假三次不參加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或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的,在全體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報;因個人原因請假四次的,視為不能正常履職,建議原選舉單位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市人大代表屆內未經批准一次不參加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或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的,在全體市人大代表中予以通報,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說明;未經批准兩次不參加的,建議原選舉單位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第十二條 市人大代表應把依法執行代表職務與從事個人職業活動嚴格區別開來,不得以代表名義為本人或親屬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干預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具體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對涉及本人和親屬的具體案件應當迴避。執行代表職務不得接受任何贊助。
第十三條 本守則自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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