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是在濰坊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12月30日
  • 第一次修訂:2008年4月29日
  • 第二次修訂:2014年4月28日
辦法全文
2005年12月30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4年4月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和《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專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執行代表職務,參與行使地方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辦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三)內容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五條 代表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明確清楚,案據充分合理,方案具體可行。
第六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按照統一要求的代表議案格式提出,並由代表本人簽名。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七條 代表議案一般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也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第八條 代表應通過視察、調查、執法檢查等活動,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和社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深入實際,廣泛調查研究,在認真醞釀並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議案。
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通過組織各種活動,充分發揮代表的履職積極性,引導代表為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做好準備工作,提前蒐集整理有關材料,形成議案初稿。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代表意見,幫助充實完善後,提交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進行分類整理,篩選出符合基本要求的議案初稿,分別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
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議案初稿進行討論研究,提出初步意見,並與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代表進行溝通,對達成一致意見的代表議案初稿,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匯總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第九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應當有領銜代表。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再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再簽名提出,以示共同負責。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議案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代表議案的截止時間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並印發與會代表。
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處理
第十一條 大會秘書處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分別對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和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對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原案,可以建議提議案代表進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對閉會期間提出的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可在大會會議舉行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送交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併處理。
第十二條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作為議案處理並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大會秘書處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審議代表議案時,可以邀請提議案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 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秘書處的報告,審議後決定是否作為議案處理;作為議案處理的,決定是否列入大會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處理。經大會主席團通過的大會秘書處關於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印發大會全體代表。
第十四條 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由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提出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作出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大會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議案代表要求撤回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處理的代表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在充分徵求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召開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研究分析,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會議作出辦理代表議案的決議。
第十六條 辦理代表議案的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於決議作出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有關專門委員會提交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方案。
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方案由有關機關、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牽頭召集專門會議進行研究制定。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高度重視代表議案的辦理,認真組織實施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方案。
第十七條 有關機關、組織應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落實辦理代表議案決議情況的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對報告先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有關機關、組織抓好落實後,將修改後的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審議代表議案及報告時,應邀請提出相關議案的領銜代表列席會議,參與審議,發表意見; 也可以採取邀請提議案代表參加調研、座談等多種形式,加強與提議案代表的聯繫和溝通,聽取提議案代表對議案處理的意見。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應當認真採納。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落實辦理代表議案決議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印發有關機關、組織。有關機關、組織應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落實審議意見的報告。
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採取調查、視察或其他法定形式對代表議案進行督辦。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有關機關、組織落實辦理代表議案決議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九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有關機關、組織的工作情況,起草議案處理情況的報告,經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內容包括聽取和採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代表意見的情況、審議意見等內容。必要時可以以附屬檔案作詳細說明。
第二十條 對大會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代表議案,大會秘書處向提議案領銜代表進行解釋和說明後,可以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轉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按照《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的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代表議案,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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