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經2015年2月9日淄博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代表建議的提出、代表建議的交辦、代表建議的辦理、代表建議的督辦、附則6章35條,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 公布機關: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通過時間:2015年2月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9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經2015年2月9日淄博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代表建議的提出、代表建議的交辦、代表建議的辦理、代表建議的督辦、附則6章35條,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經2015年2月9日淄博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代表建議的提出、代表建議的交辦、代表建議的辦理、代表建議的督辦、附則6章35條,自通過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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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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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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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交辦、辦理、評價和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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