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是無錫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9 年 2 月 26 日
辦法全文
(2009 年 2 月 26 日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依照法定程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者閉會期間提出的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具有法律約束力。
認真處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或者機構的法定職責。
市和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市和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的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和廢止本市地方性法規;
(二)有關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的事項;
(三)有關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
(四)有關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七)有關保護全民所有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和組織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的重大事項;
(八)憲法、法律規定的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代表議案應當由案由、案據和方案組成。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合理充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或者地方性法規修正案,應當有法規草案或者法規修改草案及其說明。
代表議案應當採取一事一案的形式,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議案專用紙書寫。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七條 代表議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代表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八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調研等多種形式,深入實際,密切聯繫人民民眾,廣泛聽取意見,在充分醞釀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
第九條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應當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提出;代表領銜提出議案,領銜人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代表審閱同意後,再簽名附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一個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過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第十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送交大會秘書處,超過議案截止時間送交的議案,作為閉會期間的代表議案處理。
大會秘書處應當對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議提議案人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四章 會議期間代表議案的處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負責代表議案的審查工作。
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審查情況,對代表議案分別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並向大會主席團報告:
(一)建議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建議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三)建議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十二條 代表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大會主席團決定不作為代表議案處理的,依照《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處理。
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議案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大會全體代表。
第十三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可以直接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也可以由領銜代表或者提議案人推薦的代表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後,再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代表議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提議案人應當到代表團聽取意見;根據代表團或者提議案人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有關負責人介紹情況。
代表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表決,或者並交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表決。必要時,可以通過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認為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大會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議案的決議、決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就代表議案涉及的事項提出實施方案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決議、決定通過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者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時間內,將實施方案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審議時對實施方案不同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作出進一步研究,並在兩個月內將修訂完善後的實施方案再次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代表議案實施方案,應當邀請議案領銜人和相關代表列席;還可以邀請市人民政府及其與代表議案內容相關的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
有關國家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議案的決議、決定的實施完成情況,應當在實施方案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閉會期間代表議案的處理
第十六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交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的代表議案,由主任會議先交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對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任會議研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必要時,可以通過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包括議案的基本內容、調查研究情況、交有關國家機關實施的意見以及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建議等。
常務委員會會議在審議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以及相關法規草案時,應當邀請議案領銜人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和處理意見的報告以及相應的決議、決定,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具體辦理的,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別交付有關國家機關辦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四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辦理情況的報告。
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的辦理情況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經審議對辦理情況的報告不同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再作辦理,並在兩個月內提出再次辦理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國家機關辦理情況的報告和再次辦理情況的報告時,應當邀請議案領銜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處理代表議案的情況,以及有關國家機關關於代表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印發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議案,可以面交或者以其他方式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也可以由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轉交。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符合議案基本條件的代表議案,屬於法規案的,可以依照《無錫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處理;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其他議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轉交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的代表議案一併處理。
常務委員會對閉會期間提出的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完善,也可以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市人民政府辦理。承辦機關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一個月內答覆代表。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議案的辦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代表對議案辦理情況的督查,可以採取視察、評議或者聽取專題匯報等形式進行,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二十一條 代表為提出議案開展的調查研究是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應當給予支持。
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的調查研究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的調查研究活動提供組織和聯絡等方面的服務。
本市行政、司法機關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的調查研究活動提供保障和諮詢、信息等方面的服務;代表所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代表提出議案的調查研究活動提供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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