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議案審查工作的規定

1983年4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議案審查工作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3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4月22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
一、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大會議案工作的決定》進行工作。
二、對代表依照法律規定並在大會規定時限內提出的議案,議案審查委員會負責接受、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有關大會議程方面的臨時動議,以及其他需由主席團直接決定的問題,隨時提交大會秘書長或主席團。
三、對代表提交的議案,議案審查委員會經過逐案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一)可以提請大會審議通過或作出實質性決議的,建議列入大會議程;
(二)按職權範圍,宜轉交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處理的,建議交本級人大常委會;
(三)不能列入大會議程,也不宜交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處理的,不予立案審議,同時將審查結果告知提案人。如果提案人要求將所提議案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即按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四、代表對議案的審查如有不同意見,議案審查委員會要認真聽取、研究,或作必要的說明解釋。意見不能一致時,報告大會主席團決定。
五、議案的全部審查結果,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書面報經主席團提請大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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