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條例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條例》。

條例於2022年6月10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本條例共七章節三十二條,旨在保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提高代表議案工作質量,發揮代表作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目錄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四章
代表議案在會議期間的處理
第五章
代表議案在閉會期間的處理
第六章
代表議案落實情況的監督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提高代表議案工作質量,發揮代表作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代表議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工作。
處理代表議案是本市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代表提出議案前的溝通協調機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以及本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為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市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二)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本市地方性法規;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的事項;
(四)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五)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不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中央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地方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區縣(自治縣)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事務;
(五)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代表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
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代表議案,一般應當附法規草案;不附法規草案的,應當有需要規範的主要內容、依據和說明。
第八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專用紙書面提出,並通過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提交。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九條 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通過走訪、接待人民民眾,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代表聯繫組或者專業組活動,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原選舉單位有關會議等方式,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在充分醞釀和認真準備的基礎上,圍繞本市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議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以及本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應代表要求,向代表通報情況,提供擬提議案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資料。
第十條 代表議案一般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以下簡稱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議案,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下簡稱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一條 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附議代表提供議案文本,使附議代表了解議案內容。附議代表應當在審閱議案文本並同意後,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附議代表應當參加領銜代表組織的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附議。
第十二條 在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代表團記錄、核對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議案截止時間前提交;在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經代表聯繫組記錄、核對後提交。
第十三條 大會秘書處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分別對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進行登記、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代表議案,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重新提出,或者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屬於法規案的,可以依照《重慶市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其他議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舉行時,送交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併處理。
第四章 代表議案在會議期間的處理
第十四條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大會秘書處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並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其餘各次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大會秘書處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處理意見,大會秘書處匯總後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十五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一)代表議案符合法定條件,且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條件比較成熟,方案具體可行的,應當建議立案,並提出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建議;
(二)代表議案符合法定條件,但其必要性、可行性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應當建議立案,並提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閉會後審議的建議;
(三)代表議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不作為議案處理的建議。
第十六條 大會主席團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大會秘書處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閉會後審議,或者不作為議案處理。
經大會主席團通過的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本次會議。
第十七條 提出議案的代表團或者半數以上的聯名代表對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大會主席團最後一次會議召開的兩小時前,向大會主席團書面提出複議要求。大會主席團應當予以複議,並作出相應的決定;或者交市人大常委會在大會閉會後的第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複議,作出決定。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複議的決定答覆提出議案的代表團或者領銜代表。
第十八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出議案的代表團或者領銜代表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連同代表議案提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匯總研究後,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將該議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大會主席團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或者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大會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的,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大會秘書處告知代表團或者領銜代表,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團要求撤回,或者部分聯名代表要求撤回,堅持提出該議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沒有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出議案的代表團要求撤回,或者部分聯名代表要求撤回,堅持提出該議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該議案的處理即行終止。
第五章 代表議案在閉會期間的處理
第二十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大會閉會後審議的代表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自決定交付審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方式,加強與代表的溝通和聯繫,充分聽取代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認為需要先徵求本市有關機關、組織的意見再進行審議的,應當自大會主席團決定交付審議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代表議案交由本市有關機關、組織研究。法規案擬列入年度立法計畫項目的,應當徵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意見。
本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自收到代表議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在研究代表議案時,可以先聽取領銜代表對議案的說明和對議案的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在了解代表意願和議案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應當分別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提請主任會議審議代表議案,形成審議意見。對於切實可行的,應當建議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議程,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將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交本市有關機關、組織辦理;對於暫時不能列入會議議程的,可以建議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相關工作計畫,也可以建議作為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參考。
第二十三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一般在大會閉會後三個月內,在審議的基礎上,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應當包括議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和採納提出議案的代表和有關機關、組織意見的情況,專門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的審議意見等內容。必要時可以以附屬檔案作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應當對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進行審議和表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可以邀請提出議案的領銜代表列席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應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代表議案涉及由有關機關、組織辦理的內容,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應當與提出議案的代表加強聯繫和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及時通報辦理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決議決定草案,聽取和審議的有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等吸納了代表議案有關內容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六章 代表議案落實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代表對辦理落實情況進行視察。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聽取承辦單位辦理落實情況的匯報。
第二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每屆任期屆滿前,對本屆以來代表議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匯總,並將落實情況通報全體代表。
第二十九條 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通過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等向代表和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定期對優秀代表議案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條 代表議案處理單位及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職責和義務,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對提出議案的代表進行打擊報復的,市人大常委會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並報告處理結果。情節嚴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施行。

內容解讀

 尊重和保障代表權利
 關鍵字: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代表的重要權利,是代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重要途徑。為更好發揮代表作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有必要制定市人大代表議案工作條例。”趙麗介紹,隨著形勢發展,2005年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的《代表議案辦理辦法》已不能適應代表議案工作需要,並且從全國來看,有15個省區市制定了代表議案工作地方性法規。
此外,近年來市人大常委會圍繞提高代表議案質量和辦理落實效果,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做法,如健全代表議案信息化處理機制、規範以代表團名義提出議案的相關處理要求等。這些經驗都有必要總結並上升為法規規定,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明確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關鍵字:案由明確清楚、方案具體可行
 《條例》明確了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主要對代表議案的具體範圍、內容要求和形式要件進行了詳細規定,強調代表應當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提出議案,強調代表議案的案由要明確清楚、案據要充分合理、方案要具體可行。
《條例》規定,(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市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二)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本市地方性法規;(三)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的事項;(四)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五)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條例》規定,(一)中央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二)地方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三)區縣(自治縣)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事務;(五)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同時,《條例》明確在議案的準備、提出、處理等各階段,要加強與代表溝通聯繫,聽取和採納代表意見建議。
 完善代表議案處理機制
 關鍵字:過半數通過、簽名附議
 “關於代表團議案如何處理的問題,原有的辦法沒有明確,此次在《條例》中明確了代表團提出議案的程式和要求。”趙麗介紹,《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附議代表提供議案文本,使附議代表了解議案內容。附議代表應當在審閱議案文本並同意後,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附議代表應當參加領銜代表組織的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附議。”
 而針對閉會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情形,《條例》不僅明確了提交程式,還根據議案類別明確了處理機制。
 增強代表議案工作實效
 關鍵字:屆滿前通報、責任追究
《條例》對如何發揮好代表議案應有作用、增強議案工作實效作了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市人大常委會對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進行審議和表決時,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條例》設定專章來明確。《條例》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專委會對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市人大常委會在每屆任期屆滿前,對本屆以來代表議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匯總,並將落實情況通報全體代表;面向代表和社會公開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辦理情況的報告等舉措。
 為增強監督剛性,《條例》還設定了責任追究條款,明確了對議案處理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的幾種情形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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