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級預算監督條例

2004年5月30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市級預算監督條例
  • 頒布時間:2004年0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預算的監督,規範預算行為,更好地發揮預算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級總預算和市級預算的執行;審查、批准市級預算的調整或變更;審查、批准市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或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或決議。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對市級預算初步方案、草案,市級預算調整、變更初步方案、草案,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負責預算執行的日常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財經委員會承擔市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日常具體工作。
第四條 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市級預算的調整或變更,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實行部門預算,逐步建立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方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和相關決議;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級預算調整方案、變更方案、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決算;提出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監督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撤銷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市級部門(以下簡稱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做到從預算編制、預算下達、資金撥付到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市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
市審計部門對本級及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並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定程式,就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預算變更和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研究處理並及時給予答覆或接受質詢。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和決算的決議、決定的行為,有權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市審計、監察部門檢舉、揭發和控告,並受法律保護。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為檢舉、揭發、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預算編制的審查
第九條 預算編制要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市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確保重點,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
第十條 市級預算草案應在預算年度前編制完畢。
市級各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本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工作。
部門預算應當綜合預算內資金及預算外資金編制。預算收入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預算支出主要包括人員經費支出、公用經費支出、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在市級預算編制過程中,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有關市級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收支初步安排、預算編制中的重大項目變化、預算定額標準變化以及可用財力等方面的情況。
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市級預算草案編制情況、重點收支項目進行調查,對部門預算的編制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四十五日前,市財政部門應將市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
市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和市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表,市級各預算單位收支表,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收支項目表,按類別劃分的財政返還或補助下級支出表,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財經委員會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匯報情況並提供相應資料。
第十三條 預算初審前,財經委員會可以單獨或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組織市人大代表對重點收支項目進行視察或調查;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市級預算初步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財經委員會對市級預算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是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銜接;
(三)預算安排是否真實、完整、合理,應納入預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預算支出是否保證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預備費是否按法定比例設定;
(五)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六)其他重要事項。
市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財經委員會初審後,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十五日前,向市財政部門通報初步審查意見,市財政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採納情況書面向財經委員會反饋,未採納的,應作出說明。
財經委員會在初審中認為需要向市人民政府通報意見時,應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市人民政府應在收到主任會議有關意見的七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採納情況書面向主任會議反饋,未採納的,應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預算草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包括市級政府基金預算表、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類別表;
(三)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部門支出表;
(四)審查、批准預算所需要的其他資料以及有關說明。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財經委員會應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市級預算草案審查結果的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二)本年度預算安排合法性、合理性的評價;
(三)市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預算措施的可行性評價;
(四)關於市級預算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實現預算措施的建議;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議;
(六)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預算年度開始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及管理情況;
(三)各類轉移支付情況;
(四)上年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五)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支出項目和財政性資金投入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六)市級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
(七)國庫按規定收納、劃分、留解、撥付預算資金以及退庫的情況;
(八)收入超收部分的安排情況;
(九)市級財政年度負債的情況;
(十)實現預算的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十二)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式和進度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
市級各部門應及時將預算資金撥付所屬單位。預算資金應按規定用途使用,禁止將預算資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將預算執行中的重大情況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市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月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送預算收支和稅收徵收進度報表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匯總後上報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收支總表;
(二)市對區縣(自治縣、市)轉移支付情況;
(三)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的預算的匯總;
(四)市級財政的年度負債情況;
(五)重大項目的資金調整情況;
(六)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和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預算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條 市級預算因特殊情況需要部分變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變更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預算變更:
(一)因國家或市人民政府政策調整,需減少收入或增加支出,又不屬於預算調整範圍的;
(二)單項建設項目追加預算支出在三千萬元以上的;
(三)新增重大建設項目的;
(四)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預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提出確保的其他支出預算需要調減的。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市級預算調整或變更的情況,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或變更的初步方案,包括調整或變更前後的預算收支對照表和平衡表、調整或變更的依據和說明,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八條 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或變更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後,提出審查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對預算調整或變更初步方案審查的重點是:
(一)是否屬於調整或變更;
(二)調整或變更的依據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三)預算變更是否保證收支平衡。
第二十九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預算調整方案或預算變更方案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將修改預算調整方案或預算變更方案的議案提交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的,應當先表決修改預算調整方案或預算變更方案的議案,再就關於預算調整方案或預算變更方案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條 市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由市財政部門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情況,市人民政府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每季度可以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進行分析,提出意見和建議。
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並向主任會議報告調查結果。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調查結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方案時,應聽取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市審計部門應將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的審計方案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
第三十三條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市審計部門就預算執行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審計。市審計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專項審計報告。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專項審計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年度終結後及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市級決算,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後的,至遲不超過預算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並按預算數、調整或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
市級決算的實際執行數與預算數相差較大的,應當在決算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五條 市審計部門應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依法進行審計。
市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部門決算的審簽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審計部門應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對上年度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並如實提交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和審計評價;
(二)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採取的措施,對存在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改進建議;
(三)市財政、稅務及有關部門採納審計建議,制定整改措施及實施效果的情況;
(四)市人民政府針對審計情況,為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所採取的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市級決算草案及相關報表,由財經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和有關檢查、專題調查等情況,進行初步審查。
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中的有關事項聽取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
第三十九條 對市級決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執行市級預算、預算調整或預算變更的情況;
(三)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內容是否完整,各項數據是否真實、準確;
(四)重點支出完成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七)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八)審計工作報告所提出的預算執行中存在問題的糾正情況。
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四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級決算草案報告、審計工作報告,並結合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對決算草案作出相應決議;必要時,也可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相應決議。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建議和所作的相關決議,制定整改措施,依法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糾正或處理,並在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 決算草案報告沒有獲得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查明原因,重新提請下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級各部門應當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逐步納入預算管理,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按有關法規進行管理,並按預算年度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市財政部門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市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表及使用管理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市級預算外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組織專題調查或者進行專題審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糾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如實編報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弄虛作假的;
(二)不按規定程式報送或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或變更方案草案、審計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三)違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或變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四)不依法徵收或者上繳預算收入的;
(五)將預算資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
(六)將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不納入預算管理,或者不按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的;
(七)對審計報告提出的突出問題不予糾正的;
(八)不按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事項的;
(九)不及時研究處理並答覆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預算、決算提出的詢問或質詢的;
(十)對檢舉、揭發和控告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打擊報復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責令其依法予以糾正;建議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屬於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的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撤銷其職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預算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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