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重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於2016年9月29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於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16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日
《重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歷經一年半時間的起草和反覆修改,經過3次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於2016年9月29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於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條例依據新預算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立足我市實際,貫徹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財政部出台的一系列檔案精神,借鑑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的出台對加強市、區縣人大及其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進一步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一是適用範圍實現全覆蓋。將區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預算審查監督納入適用範圍。同時,考慮到鄉鎮、街道及各類開發區人大機構設定的現狀和財政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方式不統一,條例對鄉鎮、街道和各類開發區的預算審查監督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要求街道和各類開發區無論財政預算管理採取何種方式,都必須接受人大的監督。
二是明確區縣人大審查機構職責許可權。2015年,我市各區縣人大常委會設立了預算工委,根據新修訂的地方組織法,下一步區縣人大設立了財政經濟委員會,為了與地方組織法有機銜接,條例明確了區縣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開展預算審查監督的職責。
三是完善預決算初步審查機制。條例對初步審查涉及的時間節點、前期調研、部門預決算審查、財政部門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查的程式和方式,以及初步審查結果的處理等作了明確規定。
四是加強預算執行的監督。條例明確重大財稅政策出台前應徵求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意見,出台後應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明確規定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經營性國有資產、政府債務等有關情況必要時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對重點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預算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跟蹤監督以及人大財經委可以與財政部門建立信息聯網系統等進行了明確。
五是強化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條例規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負責開展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調研並提出跟蹤調研報告;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有關被審計單位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回答人大常委提出的問題;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開展專題詢問,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到會接受詢問。
六是推進預算公開。推進預算公開是深化財政改革的重要內容,條例在預算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13號)的要求,對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的情況,政府預算和部門預算的相關事項,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公開均作出了規定,並對公開的內容、時間、方式等作了進一步細化。
七是進一步保障人大代表的預算審查監督權利。條例對組織人大代表參與對預算編制情況的調研、邀請人大代表參加預算初步審查、人大代表可以依法聯名提出本級預算草案的修正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聯名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的修正案等作出了規定。同時,為了提高人大代表在大會及閉會期間對預算審查監督的專業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人大代表意見建議傳遞的及時性,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作用,條例規定各代表團可以設立預算審查監督聯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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