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青海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旨在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增強監督實效和強化預算約束,規範政府收支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及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青海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共十章六十四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發布機關: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1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青海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預算績效管理監督
第七章 審計工作監督
第八章 備案監督和公開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增強監督實效,強化預算約束,規範政府收支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政府預算決算等開展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全面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審計工作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由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專題詢問、專題審議、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預算聯網監督和滿意度測評等方式開展預算審查監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信息化建設,推進財政、發改、稅務、社保、醫保、國資、自然資源、統計和審計等部門數據信息系統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的網路聯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日前,將預算草案及報告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及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決算草案及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應當保障必要的時間對預算、決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審計工作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等進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建議,回答詢問。對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及時予以書面反饋。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決算草案及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專項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其他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建立健全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機制,選取人大代表為預算聯繫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聘請專家、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等對預算審查監督提供協助。
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預算初步審查階段,可以徵求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初步方案、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等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意見建議或者專項審查意見。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編制預算草案,應當聽取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組織召開預算編制情況座談會,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報下年度預算編制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及收支預算安排說明;
(三)上級轉移支付和對下級轉移支付明細表、政府債務收支安排情況表、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計畫表、基本建設支出表等及預算績效目標;
(四)部門預算草案及預算績效目標;
(五)預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據;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預算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三)財政政策貫徹落實中央方針政策和黨委決策部署的情況,財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續性情況;
(四)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安排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相適應的情況,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量、結構及其增減情況,調整最佳化支出結構、重點支出預算和支出政策相銜接的情況,重大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實施效果情況;
(五)政府性基金收支政策和預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續性的情況,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況;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範圍和制度建設情況,國有資本足額上繳收益和產權轉讓等收入的情況,支出使用方向和項目執行情況;
(七)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安排、財政補助和預算平衡的情況,預算安排貫徹落實社會保障政策的情況;
(八)部門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的情況,部門預算與支出政策、部門職責銜接匹配的情況,部門重點項目預算安排和績效的情況,新增資產配置情況,結轉資金使用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九)轉移支付預算下達和使用的情況,保障本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情況,健全規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結構的情況,轉移支付績效情況;
(十)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新增債務規模合理性、納入預算管理情況,政府債務資金投向和使用情況,債務償還情況,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政府有關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情況。預算草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二)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三)財政收支政策情況;
(四)收支預算的主要安排情況;
(五)部門預算草案情況;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及重要績效目標情況;
(七)政府債務收支計畫及管理情況;
(八)財政管理與改革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查監督,按照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內容重點審查;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著重對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等開展審查監督。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會議提供解讀預算草案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代表團和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本級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前,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開展預算執行情況調研,聽取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部門單位關於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批覆情況;
(二)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三)財政政策執行情況;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五)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六)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審議意見情況;
(七)預算執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八)下一步擬採取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與預算執行相關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應當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
(二)重點收支政策貫徹實施、重點領域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財稅改革和政策調整、重大投資項目落實情況;
(三)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使用情況、舉債項目的執行和資金管理情況、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實落地情況,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
(四)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五)部門預算執行及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預算資金安排及使用績效情況;
(七)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四條在預算執行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接受上級轉移支付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責開展對政府債務審查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書面報告本級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說明政府債券的發行使用、規模結構、資金投向、資金管理、項目運行、項目庫建設和債務風險等情況。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本級政府隱性債務化解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送預算收支報表,每季度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跟蹤了解重大財稅政策實施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以及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等重點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述事項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充分利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實時監控預算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經核實後按程式轉交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研究處理結果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反饋。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在預算執行中,對依法需要調整的預算,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調整預算的理由、依據、項目、數額、收支平衡和與調整有關的事項。
第三十條 預算執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預算收支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 屬於增加舉借政府債務的,預算調整方案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政府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區及本級政府債務總體規模、結構和風險情況,本級政府債務資金主要使用方向、項目安排、償債計畫以及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初步審查情況,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三)新出台的引起收支預算變化的政策是否科學合理、切實可行;
(四)預算調整的資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財政資金來源,績效目標是否作相應的調整;
(五)預算調整涉及增加舉借政府債務的,是否符合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六)與預算調整有關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擬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預算調整方案未獲得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不得調整預算。確實需要繼續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依法重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並與上一年度決算數作比較,數額變化較大的科目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實情況;
(三)收入和支出預算調整及決算情況,收支平衡情況及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年度預算執行報告所反映情況的差異及原因;
(四)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項目實施績效情況,重大建設項目資金到位、項目實施、資金管理等階段性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績效總體情況;
(六)財政管理與改革的推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及報告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決算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算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收支總體情況;
(三)部門決算草案;
(四)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實現情況;
(五)結轉、結餘資金使用情況;
(六)預算調整情況;
(七)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退出機制的情況;
(八)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項目實施等情況,專項債務資金項目的收入、支出、還本付息、資產、績效等情況,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有無在預算批准限額之外的債務,有無挪用、長期閒置、損失浪費等情況;
(九)超收收入的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決算草案及報告後及時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初步審查情況,提出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財政績效評價報告,根據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重點審查內容,對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進行審查。同時,分組審議財政績效評價報告。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擬批准本級決算的決議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決算草案未獲得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預算績效管理監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預算部門單位應當構建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推進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主動向社會公開績效信息,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監督機制,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的審查監督。必要時,召開預算績效聽證會。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的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含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本級預算草案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提供預算績效目標文本。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算草案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提供財政績效評價報告文本。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重點部門、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以及政府債務等進行專項績效評價,並聽取和審議關於績效評價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對照績效目標、支出預算和支出政策等,通過聽取匯報、實地檢查、專題調研、召開座談會、參與重大事項事前評估、利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等多種形式跟蹤監督績效管理情況。
第七章 審計工作監督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決算草案、預算績效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執行、決算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審查監督提供支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必要時,對報告作出決議。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意見,並將計畫正式文本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中的突出問題、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等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進行專項審計,形成審計情況專項報告。
第四十八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含下列事項:
(一)本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重要政策、重大項目實施,財政資金績效的審計情況;
(二)納入年度審計計畫的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重點事項的審計情況;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中要求開展的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的情況;
(四)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以及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清單;
(五)審計查出問題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審計意見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九條 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及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主要問題的整改情況,並附整改清單;
(三)審計移送違紀違法事項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四)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相關規章制度情況;
(五)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六)進一步落實整改的措施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也可以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作報告。根據需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審計查出突出問題責任部門單位的單項整改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前款規定的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有關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建議,接受詢問。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被審計部門單位提交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的處理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圍繞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採取座談調研、聽取匯報、實地察看、調閱資料、利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等方式開展跟蹤監督。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督促人民政府及責任部門整改。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監督預算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備案監督和公開監督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決議決定,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決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備案的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的部門預算、部門決算、轉移支付預算以及對本級部門追加預算、對下級增加轉移支付預算的檔案,轉移支付分配管理辦法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將涉及預算執行、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專項審計報告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稅政策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重大財稅政策出台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備案的審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預算備案審查中發現報備的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與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預算、決算數據不真實、不準確、編制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本級人民政府責成下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修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將下列內容向社會公開: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
(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
(三)財政專項資金預算、資金分配辦法、資金分配結果、資金使用績效及績效評價結果等事項;
(四)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信息公開應當以政府或者部門入口網站為主要平台,保持長期公開狀態。入口網站應當設立公開專欄,匯總集中公開信息,便於公眾查詢。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將與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及整改情況報告等相關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審查結果報告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預算績效目標、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以及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決算、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進行整改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預算聯網監督中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行為。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自治州、自治縣預算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審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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