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於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5/11/27
發展歷史,全文,

發展歷史

2024年4月22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強化預算約束,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和對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監督。
第三條 預算的審查監督,應當遵循完整、真實、合法、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預算審查監督的範圍包括: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調整和備案等;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決定和命令;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預算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依法進行預算的審查監督,或者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負責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第七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報表,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在批准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以及報表,由各部門在批覆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並逐步公開到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相關政策、程式和績效情況等。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的本級政府關於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報告,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查結果報告和決議、決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會議結束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公開應當選擇主要新聞媒體、官方網站等易於查詢的渠道,並做到清晰易懂,持續進行。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屬於法定涉密信息的除外。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總預算草案(含部門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以及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並分別說明編制原則、政策要求、收入來源和支出依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應當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收入預算應當分項說明非稅收入徵收政策和測算標準,支出預算應當對機關運行經費、政府債務、對下轉移支付等作出重點說明,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逐項說明績效目標和實現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交由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向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反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報告預算編制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工作應當邀請部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社會各界有關人士參加,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的預算草案應當按照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分別編制,人民代表大會採取整體表決的形式,也可以視情況對四類預算分別表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時,除法定重點審查內容外,還應當向審查支出預算和支出政策拓展,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代表關於預算的意見和建議,回答代表的詢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未成立財政經濟專門委員會的,可以成立臨時的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由預算審查委員會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臨時的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可以組織部分熟悉財政預算工作的代表召開預算專題審議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代表可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依法聯名提出修正本級預算草案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大會表決。修正案通過後,人民政府應當調整預算,提交本次大會表決。
第十七條 下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及其決議應當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預算的決議、決定應當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預算的決定、規章、命令以及財政體制、重大政策,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和落實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修正案情況;
(二)財政部門批覆預算和實現預算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納入國庫和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
(四)預算支出執行情況;
(五)專項資金、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六)國庫按照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七)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有無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財政擔保和舉借債務情況;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將本級總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每季度將結轉資金、預備費、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項目調劑、下達轉移支付、適用權責發生制事項等情況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內容,以文字或者報表形式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可以與政府財政、稅務、銀行國庫等部門或者單位實現聯網,實時查詢預算收支執行信息,建立季度預算執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前,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組織代表視察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收支項目、重大政府投資績效、政府債務和部門預算的監督,必要時聽取政府或者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改進措施,並按照時間、內容的要求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章 預算調整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以及有關說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批准。
第二十五條 預算調整方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依法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本級預算執行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因財政體制、政策調整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本級預算總支出的;
(二)因上級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需要增加本級預算總支出的;
(三)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出現短收,分別需要減少本級預算總支出的;
(四)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赤字或者安排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
(五)因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預備費不足支出時,本級政府先行安排的支出屬於預算調整的;
(六)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中規定確保的重點支出項目需要調減支出的;
(七)需要增加舉借政府債務數額的;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進行預算調整的。
第二十七條 由於行政區劃、行政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變動,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資金、預算資金調劑等引起的預算變更,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季度末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匯總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提出修正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形式報告,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變化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報告應當說明:預算執行結果及其績效情況,實現或者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說明;政府認為應當說明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批准本級決算前,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決議規定的期限內或者交辦相關審議意見後的四個月內,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和審議意見的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時,可以邀請部分本級或者上級人大代表參加。
第三十二條 上級財政部門批覆的本級預算資金結算報表,上級審計機關對本級決算審計後下達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其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檢舉、揭發和控告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理區、工業園區等)應當編制預算,並編入本級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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