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山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通過機關:山西省人大常委
條例全文,條例簡介,推進發展,

條例全文

山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增強監督實效,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查和批准以及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強化約束、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加強對財政政策、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等審查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監督聯繫人大代表工作制度,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聽取人大代表意見,發揮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主體作用。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設區的市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同時設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並根據需要聽取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代表等的意見和建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並將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畫正式文本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成立預算審查監督諮詢專家組、引入第三方機構等為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預算聯網監督,推動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建設,實現預算審查監督的網路化、智慧型化,提高預算審查監督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數據,配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好預算聯網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機制。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預算審查前召開座談會,聽取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本級人大代表、預算審查監督諮詢專家等關於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專家,對本級預算編制工作情況進行調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本級人大代表的聯繫,及時通報預算編制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預算草案編制情況,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及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安排情況;
(三)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和有關說明;
(四)部門預算草案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標準、績效目標和實現措施;
(六)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情況;
(七)上一年度政府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等情況,本年度舉借債務的主要用途、償債計畫以及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等情況;
(八)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四條 開展初步審查階段,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可以圍繞本地區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初步方案、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開展專項審查或者研究,提出專項審查意見或者專項研究意見,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處理,必要時作為初步審查意見的附屬檔案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專項審查意見或者專項研究意見中增加相關支出預算的建議,應當與減少其他支出預算的建議同時提出,以保持預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統一性。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可以選取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畫開展專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前款提出的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本級人大代表。
第十七條 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編制是否完整,預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三)轉移支付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否匹配;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績效目標的編制是否科學、合理和細化;
(六)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
(七)政府債務是否納入預算管理,預算說明是否全面、詳細報告債務情況,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是否適當;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政策和預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續性等情況;
(十)國有資本足額上繳收益和產權轉讓等情況;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和運營投資的情況,中長期收支預測及可持續運行等情況;
(十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銜接情況;
(十三)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安排的各項支出是否合法,是否作出必要說明;
(十四)收回財政存量資金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十五)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和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等相關檔案。預算草案應當政策明確、標準科學、安排合理,增強可讀性和可審性,相關部門應當提供解讀服務。
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應當列示預算收支情況表、轉移支付預算表、基本建設支出表、政府債務情況表等,說明收支預算安排及轉移支付績效目標情況。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應當按基金項目分別編列、分別說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編列到資金使用的具體項目,說明結轉結餘和績效目標情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收入編列到行業或者企業,說明納入預算的企業單位的上一年度總體經營財務狀況;支出編列到具體使用方向和用途,說明項目安排的依據和績效目標。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應當按保險項目編制,反映基金收支和運行情況,說明社會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審查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作出相應決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保障必要的時間對預算草案以及預算報告進行審查。人大代表審查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予以反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結合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應當印發本級人大代表。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終了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預算執行情況監督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
(二)預算收支與財政政策執行情況;
(三)預算批覆、支出撥付和公開情況;
(四)部門預算的執行和績效管理情況;
(五)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
(六)政府債券的發行和資金使用情況、舉債項目的執行和資金管理情況、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下達和執行情況;
(八)超收收入的管理情況,短收及其處理情況;
(九)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結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十)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情況;
(十一)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況;
(十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管理情況;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
(十四)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決議、決定的要求,將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特定事項要求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前款提出的審議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反映預算收支、政府債務等有關情況的預算執行報表;
(二)部門預算執行、巨觀經濟、金融、審計、稅務、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數據信息;
(三)預算聯網監督系統要求提供的有關報表;
(四)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說明政府債券的發行使用、規模結構、資金投向、資金管理、項目運行、項目庫建設和債務風險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調研、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專題詢問等方式,跟蹤監督政府債券的發行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健全運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發現問題、反饋處理問題的工作機制,做好預算聯網監督系統服務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人大代表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預算聯網監督發現的問題,適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發現重大問題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和部門預算的資金,以及相關支出政策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必須進行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依據、項目、數額和收支平衡等,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 因增加舉借債務進行的預算調整,預算調整方案報告應當包括政府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區以及本級政府債務總體規模、結構和風險情況,本級政府債務資金主要使用方向、項目安排、償債計畫以及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預算調整方案編制情況,提交預算調整初步方案、調整前後的預算收支對照表和平衡表。
第三十三條 對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實施預算調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四)收支結構調整是否合規、合理;
(五)政府債務限額和政府新增債務規模的合理性;
(六)一般債務項目的合規性、專項債務項目的科學性;
(七)增加舉借債務的,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九)其他與預算調整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研究意見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審查結果報告或者研究意見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的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算草案的報告;
(二)部門決算草案;
(三)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表;
(四)財政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情況表;
(五)政府債務規模、變動、結構、餘額情況表;
(六)關於決算的其他材料。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
第三十七條 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實情況;
(三)收入和支出預算調整以及決算情況,收支平衡情況及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所反映情況的差異以及原因;
(四)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項目實施績效情況,重大建設項目資金到位、項目實施、資金管理等階段性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績效總體情況;
(六)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本級決算草案編制情況,提交本級決算草案等相關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政府債務資金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存在因虛列收入、隱瞞支出和超預算支出在預算批准限額之外形成新的債務等情況;
(二)債務資金有無挪用、長期閒置、損失浪費等情況;
(三)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和項目實施等情況;
(四)專項債務資金項目的收入、支出、還本付息、資產、績效等情況;
(五)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的審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支出和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等重要績效評價結果與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研究意見報告。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時,應當提出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二)財政政策執行、重要政策實施和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的審計情況;
(三)重大建設項目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
(四)政府債務管理、使用的審計情況;
(五)查出問題的原因分析、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就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審計工作報告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認為必要,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意見和建議,回答詢問。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監督,推動建立健全整改長效機制。每年年末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報告整改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存在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責任部門、單位的報告。
第四十五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以及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以及突出問題的整改詳細清單;
(三)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以及相關規章制度情況;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原因,進一步落實整改的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六章 備案和公開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審計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備案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七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以及報表,應當在批覆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採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以上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設立預算公開專欄,公開信息,並保持長期公開狀態,便於社會公眾查詢監督。
未設立入口網站的部門應當通過本級政府的入口網站或者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列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的工作職責,未設立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由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預算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簡介

審查批准預算、決算和監督預算執行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是依法決定重大事項,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重要載體。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有關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改革舉措以及我省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有益經驗做法轉化為地方法規,推進我省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法律制度與時俱進、健全完善,對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推動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提高我省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具有重要意義。

推進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盧曉中介紹,1999年11月實施至今的《山西省預算監督條例》,很多條款出現與現實脫節和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情況,已不適應新時代、新發展階段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廢止原條例,按照堅持改革與法治相統一、相促進原則重新制定條例十分必要且切實可行。
同時,制定《條例》也是我省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實踐的現實需要。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曉東說,近年來,隨著預算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公共財政體制的逐步建立,省人大常委會及市縣人大常委會為加強和改進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高預算審查監督質量和實效,積極實踐,努力探索,創造了許多新的做法和經驗。對實踐可行的新舉措、新方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推廣,是更好地適應當前加強和改進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現實需要。
劉曉東介紹,《條例》在立法過程中,全面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實踐導向。圍繞調研中發現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方法、程式和規範性等問題,《條例》緊扣預算審查監督主要環節,完善程式設計,細化審查監督內容,注重實際需要和可操作性,不搞大而全,力求精準實用。一方面將近年來各級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創新經驗通過立法的形式固化下來;另一方面注重解決基層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經驗不足、方法不多、程式不規範的突出問題,通過地方立法,對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方法和程式進行細化,更好地指導基層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進一步推進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法治化、規範化。
全口徑審查、全過程監管
《條例》共七章五十條。其中,對加強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拓展、細化預決算審查監督的內容、程式和方法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劉曉東介紹,圍繞加強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條例》加強對財政政策、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等的審查監督,實現了監督範圍和內容全覆蓋。對預算草案編制的事前監督、預算執行和政策實施的事中監督、對政府提交草案報告的事後監督等各環節進行了規定。
加強“事前”審查,將預算審查關口前移。《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預算審查前召開座談會,聽取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本級人大代表、預算審查監督諮詢專家等關於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
聚焦“事中”監督,抓好預算執行“過程”監督。《條例》具體規定了14項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收支與財政政策執行情況,部門預算的執行和績效管理情況,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下達和執行情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等。同時,還對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作了明確規定。
做實“事後”監督,抓好決算審查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監督。《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的審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支出和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等重要績效評價結果與決算草案同步報送。同時,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監督,推動建立健全整改長效機制。
劉曉東說,《條例》在拓展、細化預決算審查監督的內容、程式和方法方面,總結了我省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執行監督和決算報告應重點報告、報送的內容作了細化規定,對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從重點審查內容、嚴格審查程式等方面作了明確要求。在審查監督方式上,除規定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外,還依據中央檔案精神,增加了專題審議、聯網監督等方式。
據了解,省人大常委會每年都組織認真聽取審議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等報告,圍繞落實主要指標、重點任務和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等提出意見建議。2020年,兩次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全力支持省政府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做好“六穩”“六保”工作。在推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拓展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監督上,省人大常委會按照“全口徑審查、全過程監管”要求,推動中央及省委決策部署在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貫徹落實,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建設走在全國前列。
加強地方政府債務審查監督
加強地方人大對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是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落實黨中央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決策部署的重要任務,是推動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重要保障。《條例》將政府債務審查監督作為重點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劉曉東介紹,《條例》落實中央相關檔案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完善細化政府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報告中有關政府債務的內容,進一步規範政府債務審查監督的內容和程式。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說明政府債券的發行使用、規模結構、資金投向、資金管理、項目運行、項目庫建設和債務風險等情況。同時要求,因增加舉借債務進行的預算調整,預算調整方案報告應當包括政府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區以及本級政府債務總體規模、結構和風險情況,本級政府債務資金主要使用方向、項目安排、償債計畫以及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等情況。
為了更好地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調研、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專題詢問等方式,跟蹤監督政府債券的發行和資金使用情況。此外,《條例》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監督聯繫人大代表工作制度,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聽取人大代表意見,發揮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主體作用。規定人大代表審查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予以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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