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

《山西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於1989年7月19日通過的條例,經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1989年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
  • 失效日期:2009-03-26
  • 發布日期:1989-07-19
  • 生效日期:1989-10-01
檔案全文
【發布單位】80401
【發布文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
(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財政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鄉鎮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財政機構是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鄉鎮財政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鄉鎮財政應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財政分配關係。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根據所屬各鄉鎮的實際情況,分別採取下列形式:
(一)定收定支,收支掛鈎,總額分成;
(二)定收定支,收支包乾,收入大於支出的定額上解,支出大於收入的定額補助;
(三)核定收支基數,上交遞增包乾或補貼逐年遞減;
(四)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長分成,支出下撥,超支不補,結餘留用;
(五)其他形式。
第五條 鄉鎮財政機構受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業務上受縣級財政部門指導。
第六條 鄉鎮財政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項財經制度;
(二)組織、管理本鄉鎮預算內、預算外以及自籌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項資金;
(三)積極扶持工農業生產,培養擴大財源,促進鄉鎮經濟、教育、文化和其他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指導村民委員會、鄉鎮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
(五)加強財政財務監督,維護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
(六)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所分配的其他財政工作。
第七條 鄉鎮財政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配備。
鄉鎮財政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對鄉鎮財政人員的聘用、任免應商得上一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三章 收支範圍
第八條 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規定,凡屬於本鄉鎮的財政收入,均應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內收入。
凡本鄉鎮內經常性的支出和上級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均應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內支出。各項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鄉鎮財政預算外收入包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劃歸鄉鎮財政預算外管理的農業稅附加、教育費附加、公用事業費附加;
(二)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上繳的預算外收入;
(三)其他預算外收入。
凡按照規定用預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項目,均應列為鄉鎮財政預算外支出。
第十條 鄉鎮財政的自籌資金收入包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鄉鎮企業應當上繳鄉鎮財政的利潤;
(二)為興辦公共事業而籌集的各項資金。
凡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用前款資金安排的支出項目,均應列入鄉鎮財政自籌資金支出。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條 鄉鎮財政預算內收支、預算外收支和自籌資金收支,均由鄉鎮財政管理。
第十二條 鄉鎮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應嚴格按照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分別由鄉鎮財政和基層稅務部門負責徵收。鄉鎮財政和基層稅務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管理,保證各項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三條 鄉鎮財政自籌資金收入,應堅持統籌兼顧、量力而行、合理負擔的原則。鄉鎮企業上繳財政的利潤,應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比例交納。鄉鎮統籌公共事業費的項目、範圍、比例、數額、實施辦法,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委員會統籌的公共事業費項目、數額及辦法,須經村民會議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鄉鎮財政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杜絕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合理開支。
第五章 預決算制度
第十五條 鄉鎮財政應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分別按預算內、預算外、自籌資金收支範圍,建立預算、決算制度。
第十六條 鄉鎮財政預算的編制,應堅持量入為出、當年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十七條 鄉鎮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 每年年終,鄉鎮財政應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報年度決算。
第六章 鄉鎮國庫
第十九條 按照一級財政設立一級國庫的原則,鄉鎮財政應當根據條件逐步設立鄉鎮國庫。
第二十條 鄉鎮財政的國庫,委託農業銀行的鄉鎮基層機構或信用社代理,業務上受縣國庫領導。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對增收節支促進鄉鎮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
(二)勇於改革創新,對健全和完善鄉鎮財政管理有顯著成績的;
(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積極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保護國家資財事跡突出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也可實行並處;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的;
(二)玩忽職守、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行賄受賄、貪污盜竊的;
(三)嚴重鋪張浪費,給國家和集體資財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對堅持財務會計制度的鄉鎮財政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山西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廢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山西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89年7月由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主要對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收支範圍、收支管理、預決算制度、鄉鎮國庫、獎勵和處罰等方面做了規定。在當時的財政包乾體制下,《條例》對加強鄉鎮財政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鄉鎮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隨著國家財政體制改革,《條例》規範的內容與現行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有了較大差距。主要是2003年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了鄉鎮企業向鄉鎮財政上繳利潤和管理費,取消了鄉鎮財政向鄉村兩級收取的統籌和提留款項,取消了農業稅及其附加。鄉鎮財政機構組織收入的職能隨之弱化。現在鄉鎮財政主要收入來源是上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和各項補助,包括各項工資轉移和糧食直補、家電下鄉補助等。鄉鎮財政的各項支出主要是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執行專款專用。近年來,我省又按照國家進一步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實行了“鄉財縣管鄉用”的財政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目前這項改革已推進到68個縣,占到了全省縣(市區)總數的半數以上。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經費上劃、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採購統辦和票據統管,這些現行做法都與該《條例》規範的內容相差甚遠。
為此,在2008年法規清理中,省財政部門提出了廢止該《條例》的建議,在今年(2009年)年初確定立法計畫時,經與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財政廳共同研究,認為該《條例》中的各項規定已不適應當前鄉鎮財政管理的要求,適時將其廢止有利於推進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2009年3月9日,我委召開會議,決定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廢止該《條例》。
以上說明連同廢止該《條例》的決定(草案),請一併審議。
廢止的決定
(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1989年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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