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

《全省農村集體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試行)》是為了加強全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推動全面鄉村振興,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及有關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8月8日,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農業農村廳發布《全省農村集體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全省農村集體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8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促進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推動全面鄉村振興,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我省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財務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開透明、成員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則開展財務活動,實現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並嚴格控制財務風險,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的財務活動應當加強財會監督,依法依規接受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定期審計、專項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鎮黨委、政府負責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即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理事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四個決策程式依次開展,必要時可邀請駐村組織派代表列席大會。決議結果和實施結果要進行公開,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並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或者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事項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規定,並建立健全重大財務事項決策管理制度。重大財務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年度財務計畫和預決算,重大財務收支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額資產採購、處置,大額工程項目建設;
(三)重大經濟項目的立項,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及建設承包;
(四)重大對外投資、興辦集體企業等相關事宜;
(五)重大事項的借貸、債權減免等;
(六)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及經營、租賃、流轉方案,土地徵收徵用及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簽訂的重大契約;
(八)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報酬及其他補助項目;
(九)重大救災、救濟、助殘等款物的分配、發放;
(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計提公積公益金用於村民委員會支出公益事項;
(十一)其他事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切身利益和集體經濟發展穩定的重大資金、資產、資源相關事項。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鄉鎮黨委、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重大財務事項決策管理制度。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畫、年度財務預決算、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和處置等事項;
(三)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並對其實施監督和考核;
(四)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年度財務管理、監督工作提出質詢和改進意見;
(五)其他需要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財務事項。
第九條 理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起草、執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畫、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實施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和處置等經營活動,負責財務和資產運營管理工作,簽訂經濟契約並督促契約履行;
(三)提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接受、答覆、處理成員或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五)執行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十條 監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執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等情況,組織開展民主理財;
(二)監督理事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履職行為,對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財務行為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對理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提出罷免或解聘建議;
(三)監督檢查農村集體資產的發包、出租、招投標等各項業務經營及契約簽訂履行情況,審核檢查財務情況;
(四)反映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工作;
(六)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監督情況;
(七)執行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監督事項。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模式需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者備案,可實行“村賬村管”“鄉鎮代理”“中介機構代理”模式。在“村賬村管”模式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配備會計人員。在代理記賬模式下,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監督權不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報賬員。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人員、鄉鎮會計代理服務中心會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而變動。會計人員應加強繼續教育培訓學習,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代理機構應提高會計代理服務水平,夯實會計代理機構責任。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工作應嚴格執行相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範會計核算工作,對違反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經濟業務應拒絕辦理,並向負責人報告,對日常財務工作中發現的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一)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審核會計報表,在會計報表上籤名並蓋章。
(二)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憑證審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財務會計報表編制及報送、財務公開等日常工作,同時做好會計檔案移交保管工作,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糾正;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編制工作;配合開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
(三)出納人員負責辦理貨幣資金的收支、登記日記賬、依法保管貨幣資金和空白支票等業務工作,並確保貨幣資金安全;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相關財經紀律的行為予以糾正。
(四)報賬員審核原始憑證,同時做好備用金、產品物資、固定資產管理、往來款項、債權債務等輔助性賬簿的記錄工作,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工作,協助做好財務公開工作。報賬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並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第十四條 報賬員、會計(包括代理記賬會計)和出納應當分工負責,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財務印章由會計和出納等有關人員分開保管,會計信息化登錄系統密碼應當由會計人員設定,定期更換密碼。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同一人保管辦理財務事項的全部印章及辦理資金收付的全過程。非財務人員不得辦理資金收支業務。出納因特殊情況需委託他人收款的,應經過批准並辦理代收款手續,代收款人收款後應及時交付出納。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實行網銀、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辦理貨幣收支,減少現金收支業務。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會計人員。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公益資產抵押、擔保,向金融機構等進行貸款籌資。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經濟發展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綜合考慮籌資規模、方式、資金來源、資本成本等因素,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資來源主要包括向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租賃,依法依規利用集體林權抵押融資,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等擔保融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實際需要,充分考慮償債能力,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和風險,保持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超過6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提示風險,做好籌資成本和籌資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遵循科學論證、民主決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員受益的原則,合理使用籌集的資金,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時性和效益性,嚴禁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金融機構借貸資金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納入村級重大財務事項決策範圍,做好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制定償還計畫、明確還款方式,徵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籌資方案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並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未嚴格按照規定程式舉借債務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屬於以下情況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借債務:
(一)未經科學充分的市場調研、可行性研究,盲目舉債的;
(二)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式的;
(三)用舉債資金髮放工資、福利補助、獎金、津貼和支付日常辦公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的,或進行非生產性建設、興辦公益事業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務管理,對償債本息做出合理安排。
對確認已形成的不良債務,應積極穩妥地進行處理。通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培養新的經濟成長點,嚴格控制各項費用開支等方式增加償債能力。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自身的經濟力量積極償還債務,嚴禁將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的資金或其他資產,要按照不同資金性質,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範圍,按照有關規定核算,依法依規進行財務信息公開,接受監督和審計;對於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超範圍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對於該部分資金不得向成員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接受捐贈方式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及時入賬,相關資產妥善保管,並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對資產進行使用和管理;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產的用途。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結合各地農業農村發展情況,依照國家相關政策,積極撬動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重點產業和領域,通過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途徑,參與農林水利、農墾等項目建設運營,引導社會資本將人才、技術、管理等現代生產要素注入農業農村,實現合作共贏。雙方對合作事項應進行充分論證或評估,並在契約中明確合作領域、合作方式、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方式。
第四章 資產運營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一)嚴格遵循《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儘量減少庫存現金的使用,推廣使用非現金方式結算。超過現金結算起點(1000元)的須採取轉賬、網銀交易或第三方支付、數位化人民幣等方式進行結算。
(二)推廣使用村務卡進行結算支付,減少備用金使用。預留備用金限額應為三至五日零星開支所需現金。因搶險救災、緊急事項等特殊情況,需增加備用金的,應說明情況並報鄉鎮黨委、政府備案。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原則上除因借款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和依照有關規定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外,不得開設其他存款賬戶。銀行賬戶嚴禁出租、出借。
(四)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實行日清月結,由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核對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盤點庫存現金,並與開戶銀行核對存款餘額,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對於月末的未達賬項,需由會計人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五)切實加強銀行存款資金管理,對於網銀支付u盾的密碼口令要定期更換。
(六)倡導通過網上銀行辦理資金收付業務,最大限度實現無紙化、電子化、網路化資金收付,達到可查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
(七)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白條”抵庫。
第二十八條 應收款項的管理。應收款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債權。應收款項根據性質不同可分為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
對於發生的應收款項,應當做好日常的核算和監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定應收款項的總賬和明細賬,及時有效核算應收款項的發生額、增減變動額、餘額等。同時,要對應收款項做好信息記錄、追蹤和催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追蹤應收款情況,定期進行對賬,分析欠款原因,落實催賬責任。對於經催討仍未能收回的、長期處於呆滯狀態的,經確認成為壞賬的應收賬款,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取得相關證據,經批准後,按照規定的程式予以核銷,確認壞賬損失。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賬款的核銷。因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予以賠償。核銷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在備查賬中登記,一旦收回,應及時入賬。
第二十九條 存貨的管理。存貨是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處在生產過程當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各種材料、物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存貨的日常管理,規範存貨的管理流程,明確存貨的取得、驗收、保管、領用、盤點等環節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不相容職務分離。
應當建立存貨的保管制度,定期對存貨進行檢查,做到存貨的記錄和實際庫存相符,並定期與財務部門、存貨管理部門進行核對。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存貨進行盤點。對於盤點清查中發現的存貨盤盈、盤虧、毀損、閒置以及需要報廢的情況,應當查明原因,落實並追究責任,按規定許可權批准後處置。
第三十條 票據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票據包括財政電子票據、稅務發票等。
使用財政電子票據情形包括:獲得的財政補助收入、征地補償款、拆遷補償款、扶貧救濟金、上級部門撥款、“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社會捐助款項,不需要納稅的經營收入、發包收入、村級往來收入、其他收入和投資收益等。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銷售產品、提供服務、租賃等經營業務,應當開具稅務發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規範管理和使用票據,按照崗位不相容原則,建立領用、保管、核銷管理制度,實行專人、專責、專賬管理。財會人員應嚴格審核各項票據,發現經濟業務不真實、不合法、不合規的票據應當拒絕或退回,並向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固定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設備、單位價值較高(2000元以上)的工具、器具、基礎設施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種植大棚、養殖池等屬於固定資產。部分工具、設備等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按照功能性質不同,可以分為經營性固定資產和非經營性固定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包括購建、使用、保管、維修、安全操作和處置制度等。購置固定資產前,應當編制購置預算,批准後方可採購。同時,應當及時登記固定資產台賬,做好固定資產全過程管理和監督,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
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用於租賃經營的,應當履行民主決策程式,通過公開招投標和公開協商等方式簽訂租賃契約。明確租賃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價格,並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收取的租金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並及時入賬。
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清查制度,做到賬實相符,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每一年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於固定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妥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固定資產的折舊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預計使用壽命、淨殘值、折舊額,按月計提折舊,根據固定資產特點選用合理的折舊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當期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期不計提折舊,從下期起計提折舊;當期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期仍計提折舊,從下期起停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做好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對於處置的固定資產,應當合理確定售價,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契約手續、財務手續等,及時收回款項。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確認盤虧、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第三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管理。在建工程項目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或者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的建造、安裝工程。對於在建工程,應當建立和完善工程項目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工程立項、招標、造價、建設、驗收等環節的工作流程,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做到不相容職務分離。
在工程立項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年度投資計畫,提出項目建議書,開展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工程招標環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在工程造價方面,要明確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方法。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控,實行嚴格的概預算管理。
在建工程完工結算須提供經確認的工程結算書。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清單,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工程項目,按照估計價值計入固定資產,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並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計提折舊。
達不到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在建工程項目完工後,根據相關規定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生物資產的管理。生物資產是指農業活動中所涉及的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必須是活的動物植物才是生物資產。生物資產按照功能、用途不同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組織章程,加強對牲畜、林木等生物資產的管理,做好增減攤銷、死亡、毀損等核算工作,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消耗性生物資產通常在一年內或者一個生產周期內即可收穫為農產品,且收穫後便不復存在,該類資產視同為流動資產管理。
生產性生物資產在生產過程中能夠持續產出農產品,或者能夠長期服務於耕種和其他勞役,生產性生物資產比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比照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核算。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折舊。
生物資產除每年全面進行盤點外,在遇到嚴重的自然災害、疫病侵襲後,應及時進行盤點清查。
第三十六條 無形資產的管理。無形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明確無形資產的權屬及價值,及時納入賬核心算,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明確所擁有的無形資產權屬關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有效證明檔案,及時登記入賬,並對確定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
第三十七條 對外投資的管理。對外投資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在未來獲取收益或實現資本增值,向被投資單位投入資產或讓渡資產使用權等的經濟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履行民主決策程式,做好風險評估和控制,嚴格進行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包括購買有價證券、投資設立全資企業、在其他企業中參股、與其他單位共同投資合作項目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規劃和投資目標,合理安排投資,做好風險評估,加強可行性研究。在投資的決策許可權和程式上,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並報鄉鎮黨委、政府和縣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投資項目全過程進行管理,關注被投資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投資台賬,詳細記錄投資的對象、金額、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項,妥善保管審批檔案、投資契約、協定、出資證明等資料。
對於投資收回、轉讓、核銷的決策和審批程式要有明確規定。核銷投資,應當取得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明檔案,對於到期無法收回的投資,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對未按規定進行民主決策、未報上級部門審批而擅自決定對外投資,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遭受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資源性資產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源性資產主要包括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等,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等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資源性資產歸成員集體所有,一般通過確權獲取。對於資源性資產,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完善收益管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完善資源監管。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參照“四議兩公開”機制,並報鄉鎮黨委、政府和縣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者備案後,可以通過發包、出租等方式讓渡資源性資產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從而獲取收益。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議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
(三)對於法律法規有特殊規範的資源性資產的經營收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發生產權轉移的廠房、設施設備等大宗資產,應當進行資產價值評估。資產評估的對象一般包括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一)數額較大的或未納入賬核心算的,非貨幣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數額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出售、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三)數額較大的資產抵押的;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兼併、分立、破產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價值評估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並報鄉鎮黨委、政府和縣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者備案。
第四十一條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設施,不得交易。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應當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第四十三條 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屬於應評估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基本參考來確定交易底價。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發生損失,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後的差額,確認為資產損失。
對於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及時進行核查,明確管理責任,追償資產損失,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契約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價格。
在契約訂立前,應當充分了解對方,確保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在契約訂立時,應及時擬定契約文本,重大事項契約經法務人員審核,按照規範的契約文本簽訂契約;在契約簽訂時,按照民主程式進行決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契約登記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對契約進行統計、分類、歸檔,詳細登記契約訂立、履行和變更的情況,對契約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支活動必須納入財務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並納入農村財務監管平台管理。非財務人員不得經辦財務收支事項。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投資收益、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上述收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登記入賬。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支出應遵循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節約、支出合理的原則,重點保障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民生保障性支出,壓減一般性支出,控制消費性支出。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包括:
(一)銷售產品、提供勞務以及資產租賃等發生的實際支出,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維修、運輸、保險等支出;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公益性設施建設和維修支出等;
(三)其他支出。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財務開支必須符合規定,內容真實完整,具備合法的原始憑證和完備的審批手續。對未按規定審批同意的支出,報賬員、出納有權拒絕辦理。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應嚴格實行審批制度。縣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要牽頭制定本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批制度,應明確審批人員、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及相關責任等事項。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於上級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加強管理,嚴禁挪用。專項資金支出應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報銷時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憑證外,還應在報銷單上註明所使用的專項資金名稱,並後附專項資金相關檔案。
第五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按規定可以納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當年的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等各項支出後剩餘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按照成員持有的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份額)分紅,嚴格實行量入為出,嚴禁舉債分配。在分配過程中堅持效益決定分配、民主決策、科學分配、堅守底線的原則。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決算前,應做好資產清查、債權債務清理、契約兌現和結算等工作,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計算可分配收益。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組織章程約定的分配原則,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範圍、分配順序、分配比例等重點事項,並向全體成員公示。
第五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應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將方案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鄉鎮黨委、政府或者縣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最終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執行情況應向全體成員公示。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應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向成員分配收益;
(四)其他。
第五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取公積公益金,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約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可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增資本、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和集體公益設施建設等事項。
第六章 產權管理
第五十九條 農村集體產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屬於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農村集體資產的集體所有性質。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集體資產進行年度清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也要納入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範圍。
對清查發現沒有登記入賬或者核算不準確的資產,要及時登記入賬或者調整賬目;對長期出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租賃、轉讓手續的,要清理收回;對查實後屬於侵占集體資產的,要如數退賠,涉及違規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登記資產台賬,編制資產負債表,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核算準確,賬表一致、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清查結果要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並經成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六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變更資產權屬的,應及時更新資產台賬,並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十三條 村民小組、村、鄉鎮合併、分立或者解散的,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分別管理各自資產,不得隨意合併、平調集體資產,不得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
第七章 財務信息管理
第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保障資金投入,完善軟硬體設施,充分利用雲計算、網際網路+、大數據整合等信息化技術,逐步實現財務信息採集、存儲、管理和運用的信息化、科學化和現代化。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由本單位會計、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機構進行會計核算,登記賬簿,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按要求報送鄉鎮黨委、政府和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
第六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財務活動應按照有關規定公開。
第六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內容應包括財務計畫和預決算、財務收支、資產來源、股權投資、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契約簽訂及其執行、工程發包、經濟項目招標等情況。
第六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信息應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應每月公開一次。對於多數成員或監事會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涉及成員經濟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成員普遍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
第六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便於民眾理解和接受的方式進行財務公開。
第七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有關會計人員在財務公開後要安排專門時間,接待成員來訪,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聽取成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包括各種資產權屬證明、經濟契約、預決算方案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電子會計檔案等。
第七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要按規定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移交、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序存放、規範移交會計檔案,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以財務信息為主要依據,採用一系列的分析技術和方法,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反映資產運營、債務管理、收益獲取等方面的能力,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依據。
財務分析的方法包括:比較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結構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
財務分析的指標通常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盈利能力指標和發展能力指標。
第七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信息使用者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者、成員、債權人以及鄉鎮黨委、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改居”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行本實施細則。縣級單獨設立農經管理部門的可結合當地相關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職責。
第七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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