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經與農業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現發給你們,請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原制度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我部。
附屬檔案一: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
(註:附屬檔案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已被財政部關於印發《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廢止)
附屬檔案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
一、總說明
(一)為了加強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產大隊、生產隊設定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稱村合作經濟組織)。村辦企業執行行業企業會計制度。
(三)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
(四)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村合作經濟組織應實行統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凡是作為發包單位的村合作經濟組織發生的收支、結算、分配等會計事項都必須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所屬的各承包單位實行單獨核算,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不記入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帳內。
村合作經濟組織所屬的專業隊(組)、聯戶承包單位、承包農戶,可以由各地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制度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簡明、適用的核算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五)財務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經濟組織,可以委託鄉(鎮)經營管理站代為記帳、核算。
(六)本制度採用借貸記帳法。收入支出的確認採用權責發生制。
(七)本制度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公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財政部、農業部制定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現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庫存現金。
(2)收入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庫存現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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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號| 總帳科目 | 明細科目設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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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資產類 |
1 | 現金 |
2 | 銀行存款 | 按銀行或信用社的名稱設定
3 | 短期投資 | 按短期投資的種類設定
4 | 應收款 | 按村合作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設定
5 | 內部往來 | 按村合作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和農戶設定
6 | 庫存物資 | 按庫存物資的品名設定
7 | 產成品 | 按產品品名設定
8 | 長期投資 | 按長期投資的種類設定
9 | 固定資產 | 按固定資產的類別或名稱設定
10 | 累計折舊 |
11 | 固定資產清理 | 按清理項目設定
12 | 在建工程 | 按工程項目設定
13 | 其他資產 | 按資產類別設定
| 二、負債類 |
14 | 短期借款 | 按借款單位或個人名稱設定
15 | 應付款 | 按村合作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設定
16 | 應付福利費 |
17 |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 按借款及應付款單位和個人設定
| 三、所有者權益類 |
18 | 資本 | 按投資的單位和個人設定
19 | 公積金 |
20 | 公益金 |
21 | 本年收益 |
22 | 收益分配 | 按分配項目設定
| 四、損益類 |
23 | 經營收入 | 按經營項目設定
24 | 經營支出 | 按經營項目設定
25 | 發包及上交收入 | 按收入項目設定
26 | 提留統籌收入 | 按農戶設定
27 | 其他收入 |
28 | 其他支出 |
29 | 管理費用 | 按費用項目設定
30 | 投資收益 | 按投資種類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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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村合作經濟組織有向所屬單位撥付資金業務的,可增設“撥付所屬單位資金”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存入銀行、信用社的款項。
(2)村合作經濟組織存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存入銀行、信用社的款項總額。
3.“短期投資”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
(2)村合作經濟組織購入各種有價證券,或以實物資產等方式進行短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契約、協定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或有關資產科目,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金”科目;出售有價證券或收回實物資產時,按實際收回的價款和價值,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或有關資產科目,按原帳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價款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3)購入的股票,如在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括已宣告發放但未支取的股利,應作為應收款處理。購入股票時,應按照股票的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宣告發放的股利),借記本科目,按應收的股利,借記“應收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出售股票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貸記“應收款”科目,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4)村合作經濟組織存放在鄉(鎮)、村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代管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存放代管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計收資金占用費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實際對外短期投資總額。
4.“應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與外單位和外部個人發生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2)村合作經濟組織發生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有關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批准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收而未收回和暫付的款項總額。
5.“內部往來”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與所屬單位和農戶的經濟往來業務。
(2)村合作經濟組織與所屬單位和農戶發生應收款項和償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固定資產”等科目;收回應收款項和發生應付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村合作經濟組織所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利潤及農戶平時上交承包金、提留統籌款時,不通過本科目核算,直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發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統籌收入”科目。年終結算出應交未交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發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統籌收入”科目。
(4)村合作經濟組織年終結算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與農戶發生款項往來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或借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應按村所屬單位和農戶設定明細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合計數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和農戶欠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款項總額;期末貸方餘額合計數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欠所屬單位和農戶的款項總額。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餘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收款項”項目內反映,年末貸方餘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付款項”項目內反映。
6.“庫存物資”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出入庫的各種物資及低值易耗品。
(2)村合作經濟組織購買和單位或個人作為投資投入物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資本”等科目;領用和銷售時,借記“經營支出”、“在建工程”、“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物資的出入庫,按實際成本核算。購入物資按購價加運雜費及途中合理損耗等計價。出庫物資價格的計算,可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隨意變動。清查時出現盤盈時,經審核批准後,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出現盤虧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庫存物資總額。
7.“產成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生產入庫的各種農產品。
(2)村合作經濟組織生產入庫的農產品,一般按國家定購價計價,沒有定購價的,按該項農產品大宗上市時的市場平均價計價。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銷售、支用和分配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經營支出”、“收益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清查時出現盤盈、盤虧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或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村合作經濟組織直接生產的工業產品,完工時只在帳外設定“工業產品登記簿”登記,不通過本科目核算。銷售時,除進行登記外,還要在帳核心算,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生產入庫的農產品總額。
8.“長期投資”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不準備在1年內變現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等。
(2)村合作經濟組織購入有價證券,或以實物資產等方式進行長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契約、協定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和有關資產科目,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實物資產價值與原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金”科目;收回投資時,按實際收回的價款或價值,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帳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價款或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收到投資分利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3)進行股票投資時,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含有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應按認購股票的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宣告發放的股利),借記本科目,按應收的股利,借記“應收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進行債券投資時,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含有債券利息的,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債券利息後的差額,借記本科目,按應收的債券利息,借記“應收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4)村合作經濟組織以貨幣資金入股加入鄉(鎮)、村農村合作基金會,其股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年終收到股金分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退股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實際對外長期投資總額。
9.“固定資產”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增減均按原值核算。
(2)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按原價加採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投資者投入到村合作經濟組織舊的固定資產,按照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價值及估計折舊數,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和“資本”科目;幼畜育成轉作產畜、役畜時,按市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重置完全價值),貸記“其他收入”(重置完全價值減去估計折舊後的淨值)和“累計折舊”(估計的折舊數)科目。
(3)對外投資投出固定資產時,可按帳面淨值,借記“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按雙方協定價記帳,則應將帳面淨值與協定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金”科目。
(4)固定資產轉為出售、報廢和毀損等時,按帳面淨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殘值收入,按實際發生額,借記或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清理完畢後,按其餘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借記“其他支出”(固定資產淨值)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
10.“累計折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2)固定資產可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折舊。提取的辦法,可以採用個別折舊率,也可以採用分類折舊率或綜合折舊率計提。
(3)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借記“經營支出”、“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數額。
11.“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因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淨值及其在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按固定資產淨值,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發生清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和殘值收入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清理完畢後,應將本科目的餘額結轉到“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淨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
12.“在建工程”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為購建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各項支出。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2)發生購買待安裝設備的原價及運輸、保險、採購費用,為建築和安裝固定資產及興建農業基本建設設施購買專用物資及支付各項工程費用,培育經濟林木發生各項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
(3)購建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勞務投入,凡屬於勞動積累工或義務工,不需支付勞務報酬的,按當地勞務價格標準作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金”科目;支付勞務報酬的,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4)購建和安裝完成並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經濟林木開始有正常收入形成固定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實際支出。
13.“其他資產”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其他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及發生的攤銷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項費用等。本科目設定“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其他長期資產”三個二級科目。
(2)村合作經濟組織購入或自行創造並按法律程式申請取得的各種無形資產,發生攤銷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項費用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村合作經濟組織向外轉讓出售無形資產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轉讓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時,應結轉無形資產成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村合作經濟組織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公積金”科目,不需在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其他資產總額。
14.“短期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從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種借款。村合作經濟組織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在“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核算。
(2)村合作經濟組織借入各種短期借款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3)發生短期借款利息,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實際短期借款總額。
15.“應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與外單位和外部個人發生的償還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
(2)村合作經濟組織發生以上應付及暫收款項時,借記“庫存物資”、“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應付及暫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應付而未付及暫收的款項總額。
16.“應付福利費”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用於集體福利、文教、衛生事業的福利費。
(2)從收益中提取福利費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福利費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用於福利設施建設支出,不在本科目中核算。
(3)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可用於開支的福利費總額。
17.“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從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及償還期在一年以上的應付款項。
(2)村合作經濟組織發生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和償付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實際發生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總額。
18.“資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
(2)村合作經濟組織收到以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時,新的固定資產,按原價及發生的運輸、保險、安裝費等,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舊的固定資產,按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價值及估計折舊數,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和本科目;以勞務形式投資時,按當地勞務價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以其他形式投資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公積金轉增資本時,借記“公積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協定規定投資者收回投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有關科目。
(3)原生產隊積累折股股金及農業合作化時期社員入社的股份基金,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資本總額。
19.“公積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金。
(2)從收益中提取公積金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徵用土地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公積金轉增資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公積金總額。
20.“公益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益金。
(2)從收益中提取公積金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由其他來源取得公益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公益金總額。
21.“本年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本年度實現的收益。
(2)年終結轉收益時,應將“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統籌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統籌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將本年應結轉的“經營支出”科目餘額及“其他支出”、“管理費用”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費用”科目。
(3)年終結轉“收益分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22.“收益分配”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當年收益的分配和歷年分配後的結存餘額。本科目設定“各項分配”和“未分配收益”兩個二級科目。
(2)村合作經濟組織按規定計算應上交稅金,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及福利費,發生外來投資分利,進行農戶分配等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應付款”、“公積金”、“公益金”、“應付福利費”、“內部往來”等科目。
(3)年終,村合作經濟組織應將全年實現的收益總額,自“本年收益”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同時,將本科目下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明細科目。年度終了,本科目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應無餘額,“未分配收益”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表示未分配的收益。
(4)年終結帳後,如發現以前年度收益計算不準確,或有未反映的會計業務,需要調整增加或減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核算。調整增加本年收益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調整減少本年收益時,借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貸記有關科目。
(5)本科目的餘額為歷年積存的未分配收益。
23.“經營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當年發生的各項經營收入。
(2)收入發生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24.“經營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當年發生的各項經營支出,包括各項經營項目直接耗用的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及固定資產修理費、遞延資產攤銷等。
(2)發生各項經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有關科目。
(3)購入的幼畜及育肥畜以及發生的飼養費用,也在本科目核算。購買時,按購價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飼養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庫存物資”等科目。
(4)年終應將本科目借方發生額中應由當年攤銷的支出數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的借方餘額即為在產品的費用,如工業在產品及完工入庫尚未銷售的工業產品的生產費用、應結轉下年的冬小麥費用、在塘存魚費用、飼養幼畜及育肥畜費用等。
25.“發包及上交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農戶和承包單位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本科目設定“承包金”、“企業上交利潤”兩個二級科目。
(2)村合作經濟組織收到上交的承包金和利潤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26.“提留統籌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農戶按有關規定上交的集體提留及鄉(鎮)統籌款項。
(2)村合作經濟組織收到農戶上交的提留及統籌款時,借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鄉(鎮)統籌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年終結轉應繳未繳的鄉(鎮)統籌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款”科目。
(3)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27.“其他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不屬於“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和“提留統籌收入”科目核算的其他收入。如罰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及產品物資的盤盈收入等。
(2)發生其他收入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28.“其他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不屬於“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如利息支出、固定資產及產品物資的盤虧、損失、防汛搶險支出、壞帳損失、罰款支出及遞延資產攤銷等。
(2)發生其他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產成品”等科目。
(3)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29.“管理費用”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用於管理方面的各項支出,如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維修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等。
(2)發生上述各項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累計折舊”等科目。
(3)年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30.“投資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2)村合作經濟組織取得投資收益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回投資或轉讓、出售有價證券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及有關資產科目,按原帳面價值,貸記“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科目,按實際取得價款和原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3)年終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三、會計憑證和帳簿
(一)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發生、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檔案,是記帳的依據。村合作經濟組織每發生一項經濟業務,都要取得原始憑證,並據以編制記帳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數量金額、填制單位的公章、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記帳憑證也必須填明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會計科目名稱、借貸方向、金額、日期和編號、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等,並須由填制和審核人員簽名蓋章。
(二)所有會計憑證都要按規定手續和時間送會計人員審核處理。填制有誤和不符合要求的會計憑證,應要求修正和重填。無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不能作為收付款項、辦理財務手續和記帳的依據。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並據以登記帳簿。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原始憑證單獨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一定時期終了,應將已經登記過帳簿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分類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三)會計帳簿是記錄經濟業務的簿籍,是編制會計報表的依據。村合作經濟組織應設定現金日記帳和存款日記帳、總分類帳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帳。
現金日記帳和存款日記帳,應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有關經濟業務完成時間的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一律採用訂本帳。總分類帳按照總帳科目設定,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總括分類登記;明細分類帳按明細科目設定,對有關經濟業務進行明細分類登記。總分類帳可用訂本帳或活頁帳;明細分類帳可用活頁帳或卡片帳。
對於不能在日記帳和分類帳中記錄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經濟事項,村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另設備查帳簿進行帳外登記。
(四)將幾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的帳務集中到村合作經濟組織,實行統一記帳、代為核算的地方,必須分單位設定帳簿,分別核算財務收支情況。
(五)各種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的具體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六)帳簿登記要做到數字正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各種帳簿的記錄,應定期核對,做到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款相符、帳帳相符和帳表相符。要按月結帳,結帳前,須將結帳期內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記入帳簿。
(七)啟用新帳,必須填寫帳簿啟用表,並編制目錄。舊帳結清後,要及時整理,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四、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是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一定時期內經濟活動情況的書面報告。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報會計報表。
(二)村合作經濟組織應編制以下會計報表:
1.月份報表或季度報表:包括科目餘額表和收支明細表。
2.年度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所轄地區報送的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進行審查,然後逐級匯總上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年終應匯總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同時附送財務狀況說明書,按規定時間報農業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會計報表的匯總要求和報表的報出時間,由各地業務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三)月份或季度會計報表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自行規定。年度會計報表的格式及編制說明如下:
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年末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狀況。
2.本表“年初數”應按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年末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欄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並加以書面說明。
3.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的年末餘額合計填列。
(2)“短期投資”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本項目應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資 產 負 債 表
村會01表
編制單位: 年度 單位:元
--------------------------------------------
|行 | | | |行 | |
資 產 | |年初數|年末數| 負債及所有者權益 | |年初數|年末數
|次 | | | |次 | |
---------|--|---|---|----------|--|---|-----
流動資產: | | | |流動負債: | | |
貨幣資金 | 1| | | 短期借款 |18| |
短期投資 | 2| | | 應付款項 |19| |
應收款項 | 3| | | 應付福利費 |20| |
存貨 | 4| | | 流動負債合計 |21| |
流動資產合計 | 5| | |長期負債: | | |
長期資產: | | | |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22| |
長期投資 | 6| | |所有者權益: | | |
固定資產: | | | | 資本 |23| |
固定資產原價 | 7| | | 公積金 |24| |
減:累計折舊 | 8| | | 公益金 |25| |
固定資產淨值 | 9| | | 未分配收益 |26| |
固定資產清理 |10| | | 所有者權益合計 |27| |
在建工程 |11| | | | | |
固定資產合計 |12| | | | | |
其他資產: | | | | | | |
無形資產 |13| | | | | |
遞延資產 |14| | | | | |
其他長期資產 |15| | | | | |
其他資產合計 |16| | | | | |
資產總計 |17| | |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總計|28| |
--------------------------------------------
(3)“應收款項”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收未收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款”科目年末餘額和“內部往來”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餘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4)“存貨”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在庫、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項存貨的價值,包括各種物資、在產品、產成品等。本項目應根據“庫存物資”、“產成品”、“經營支出”科目的年末借方餘額合計填列。
(5)“長期投資”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投資”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6)“固定資產”項目和“累計折舊”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各種固定資產原價及累計折舊。這兩個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7)“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淨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餘額填列。如為貸方餘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表示。
(8)“在建工程”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各項未完工程的實際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9)“無形資產”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扣除攤銷後的淨額。本項目應根據“其他資產”科目中的“無形資產”二級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0)“遞延資產”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尚未攤銷的且攤銷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根據“其他資產”科目中的“遞延資產”二級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1)“其他長期資產”項目,反映除以上資產以外的其他長期資產。本項目應根據“其他資產”科目中的“其他長期資產”二級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2)“短期借款”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3)“應付款項”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應付未付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款”科目年末餘額和“內部往來”各明細科目年末貸方餘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14)“應付福利費”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可用於開支的福利費。本項目應根據“應付福利費”科目年末貸方餘額填列。
(15)“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以及償還期在一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年末貸方餘額填列。
(16)“資本”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實際收到的資本總額。本項目應根據“資本”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17)“公積金”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公積金”的年末餘額。本項目應根據“公積金”科目的年末貸方餘額填列。
(18)“公益金”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公益金”的年末餘額。本項目應根據“公益金”科目的年末貸方餘額填列。
(19)“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尚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本年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的餘額計算填列。如虧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年度內收益實現及其分配情況。村(組)辦企業和承包農戶的數字不在此列。
2.本表主要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總收入”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本年度實現的總收入。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統籌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的年末餘額合計填列。
收益分配表
村會02表
編制單位: 年度 單位:元
-------------------------------------
| | | | |
項 目 |行次|金額| 項 目 |行次|金額
| | | | |
------------|--|--|-----------|--|---
總收入和總支出 | | |收益和分配 | |
一、總收入 | 1| |三、本年收益 |11|
其中:1.經營收入 | 2| |四、年初未分配收益 |12|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 |五、可分配收益總額 |13|
3.提留收入 | 4| | 減:1.國家稅金 |14|
4.其他收入 | 5| | 2.公積金 |15|
5.投資收益 | 6| | 3.公益金 |16|
二、總支出 | 7| | 4.應付福利費 |17|
其中:1.經營支出 | 8| | 5.外來投資分利|18|
2.管理費用 | 9| | 6.農戶分配 |19|
3.其他支出 |10| | 7.其他 |20|
| | |六、年末未分配收益 |21|
-------------------------------------
(2)“總支出”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本年度的全部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支出”科目年末結轉的餘額以及“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科目的年末餘額合計填列。
(3)“本年收益”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本年度實現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總收入”和“總支出”項目的差額填列。
(4)“年初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上年度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數額填列。
(5)“可分配收益總額”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年末可分配的收益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年收益”項目(扣除國家稅金)和“年初未分配收益”項目的合計數填列。
(6)“年末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年末累計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可分配收益總額”項目扣除各項分配數額的差額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