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
- 提出時間:2021年8月
2021年8月,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財政部農業農村司研究起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徵求意見稿)》,對農村集體...
《全省農村集體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試行)》是為了加強全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推動全面鄉村...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財政部農業農村司研究起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徵求意見稿)》,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
《制度》是為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而制定。2023年1月11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徵求...
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
《武漢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經2000年4月21日武漢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00年6月1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屆...
第十五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第十六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存款內部控制制度。第十七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應嚴格執行賬款分別管理制度。配備現金...
《洞口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是洞口縣農村經濟管理局為加強洞口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制定的辦法。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村民民主理財,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建設和美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我...
第三條區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和本辦法實施。涉農街道辦事處承擔農經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日常管理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
為了加強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經與農業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現發給...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要求以鄉村基礎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基本財會人員選配和專業技術培訓為重點,提升農民合作組織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和開展各類基本經濟活動的規範管理能力。2019年9月,中央...
農村經濟組織是指鄉 (鎮)、村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各種形式聯合經營的經濟聯合體。它們都是集體所有制形式的農業企業。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在堅持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公有的前提下,實行統分結合,除由企業統一經營某些不宜承包到戶的...
第十八條 村集體各項支出必須遵守為民辦事、勤儉節約、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要大力壓縮非生產性開支。村組幹部報酬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民純收入和村級財力相適應。具體標準按照縣委和縣組織部有關檔案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村集體...
第七條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任免,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以下簡稱成員大會)或者經選舉產生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以下簡稱成員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確定。具體選舉辦法和工作制度由徐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民主...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村財鄉(鎮)代管村用”管理制度,切實解決村級財務存在的管理混亂、監督缺失等突出問題,促進我區村級財務管理向法制化、規範化、信息化、科學化邁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應當依法賠償,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行政村建立了統一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村集體財務由其負責管理。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管好用好這些資金,是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組成部分。第二十九條建立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核算制度。凡財政用於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戶發展生產、扶貧、救濟的資金,都必須提出詳細的用款計畫,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對具體支出,要...
廣州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粵財農〔2022〕102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
(4)統一財務制度。鄉鎮(街道)農村會計服務部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結合村級集體財務“雙代理”工作規則或實施細則,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保證會計核算的規範、及時和準確,滿足各村所需會計信息。(5)統一財務公開。統一財務...
規範實行財務公開,對公開中民眾提出的問題,村幹部要及時給予解答和解決。財會人員培訓上崗 財會人員要實行培訓上崗制度。財會人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定期接受農村集體經濟財務會計、農業承包契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等業務培訓,培訓合格後...
由財政部於2004年9月30日印發,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2023年9月5日,經《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23〕14號)修訂,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為其代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銀行賬戶,並在開戶銀行預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代理會計印鑑。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其暫時閒置的資金,也可以按照自願互利、有償使用的原則,加入鄉、村農村合作基金會,用於內部融通,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平調和強制使用農村合作基金,不準強令農村合作基金會為單位和個人的借款擔保。第三十二條農村合作基金會應當按有關會議制度,搞好核算、收益分配和會計報表。第七章 財會人員 第三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堅持民主管理、勤儉辦事的原則,實行計畫管理,加強財務監督。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制定財務計畫;進行經濟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體資金、...
(十)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科目,列表規定見下頁。(十一)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減或合併,也可以把有關明細...
為規範農村集體財務行為,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農村和諧穩定以及民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保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促進農村基層廉政建設,確保對村級財務有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等法律、法規和...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應當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實行計畫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制度。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積極籌集資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