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集體財務雙代理制度
- 類型:財務管理模式
1、代理結算報賬。2、代理會計核算和記賬。3、代為監督貨幣資金流動。4、代為管理財務檔案。5、組織農村財會人員活動。6、協助農村財務公開。八、主要措施——共7條 1、建立服務網路體系、崗位責任制以及內控制度。2、編制財務預算。3...
《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意見》是河北省農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31日。檔案全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農村 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意見 冀農管發[2006]21號 各市農業局、邯鄲市農委,各擴權縣農業局(...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實行委託代理記賬。重大財務事項...
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是規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強化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深入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有效措施。為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檔案全文 一、充分認識做好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村...
農村財會代理是指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的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工作,包括記賬、算賬、報賬等工作,由鄉(鎮、街)成立的財會代理機構代理進行。該機構在尊重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和接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託的基礎上,代理所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開展財務管理工作。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分配權和審批權不變。第八條 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社委會或理事會...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 業務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 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者按照規定委託代理記賬,進行會 計核算。第四條 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 行統一核算和...
第四條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和完善村組代理會計核算中心全面推行會計委派制度的意見》(成委辦〔2005〕25號)檔案規定,我區全面實施會計委派制度,委派會計由區財政局和區一體局按程式選拔並委派到崗。委...
(一)參與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審核財務計畫;(二)檢查、監督財務公開情況以及財務計畫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三)定期開展民主理財活動,審查各項收支,否決不合理支出,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四)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要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託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者具有財務管理資質的代理服務機構代理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業務。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堅持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收益分配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原則,開展代理工作。代理工作...
一、農村“三資”委託代理服務工作制度 第一條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鎮村級會計服務中心(農村“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三資”中心)承擔。第二條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村級財務...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業務統一由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實行錢賬雙代理核算。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對村委會的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限額一般為1000元,經濟業務較多的村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第八條 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主任由經管...
為規範農村集體財務行為,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農村和諧穩定以及民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
第三條各級農村財務管理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農村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四條村(社)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自行組織或實行財務代理制開展財務管理工作。村(社)實行會計委託代理的,會計代理機構即為財務代理機構,代理村(社)履行內部...
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是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的制度。財務收入 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
第三章委託代理 第十條農村集體財務實行賬務、資金雙代管。由行政村、涉農社區委託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管理,接受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的業務指導、審計監督。區財政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實施情況的工作監督。...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以便於民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的,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提供相應的財務公開資料,並指導...
(一)檢查監督村集體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二)檢查監督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三)檢查監督村集體資金及物資管理的情況;(四)檢查監督財務公開情況,聽取和反映村民對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五)檢查農業承包契約及其他...
第四條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由村財會人員負責執行。財會人員的主要任務:1.認真執行財務計畫和各項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體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2.幫助農戶進行經濟核算,搞好經濟活動分析,為農戶提供生產經營決策。3....
規範實行財務公開,對公開中民眾提出的問題,村幹部要及時給予解答和解決。財會人員培訓上崗 財會人員要實行培訓上崗制度。財會人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定期接受農村集體經濟財務會計、農業承包契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等業務培訓,培訓合格後...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堅持民主管理、勤儉辦事的原則,實行計畫管理,加強財務監督。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制定財務計畫;進行經濟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體資金、...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行政村社區範圍內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為基礎依法設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加強民主管理、民主...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村集體是指本省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鄉(鎮)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第三條 村集體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能,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第四條 村...
為了加強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經與農業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現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