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意見》是河北省農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意見
  • 發文字號:冀農管發[2006]21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農業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31日
檔案全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農村
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意見
冀農管發[2006]21號
各市農業局、邯鄲市農委,各擴權縣農業局(農經局):
根據省委《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意見》精神,為進一步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行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省各地圍繞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監督管理體系,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和我省的相關規定,積極探索,實行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取得了較好效果。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是對傳統農村財務管理體制的探索性改革,它不僅找到了解決農村諸多熱點、難點問題的切入點,也找到了農村財務管理改革與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銜接點,是改善農村黨群、幹群關係的重要舉措。實行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有利於充分發揮會計監督、民主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的作用,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民民眾的合法利益;有利於加強農村基層組織黨風廉政建設,提高農村幹部自覺遵守財經紀律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促進幹部廉潔自律;有利於促進農村經濟管理信息化和農村財務管理規範化,推進農村管理現代化。各級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明確規範發展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必須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箇中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立適應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改革發展要求的農村財務管理新模式為切入點,堅持因地制宜,實現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保持農村穩定的目標。
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實施自願。實施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必須堅持自願原則。農村集體財務是否實行委託代理和哪些工作實行委託代理要由村集體依法自主決定。要充分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成員的意願,保障村集體依法享有的自主權力,不得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二)委託依法。實施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是把會計核算等農村財務管理相關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式依法委託鄉(鎮)農經管理機構代管的一種財務管理形式。會計核算等有關財務管理工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會計核算等有關財務管理工作實行代理制,要按照村民自治的要求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式,實行依法委託。委託與被委託雙方要簽訂委託代理協定,依法履行委託代理手續。
(三)權責明確。實施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擁有的對委託代管賬目涉及的資產及有關委託代管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保持不變,鄉(鎮)農經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委託代理協定確定的各項權責,保障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依法享有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益。
(四)服務便民。實施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目的是加強農村財務管理,促進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和農村穩定。代理服務人員必須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要以服務發展、服務民眾為宗旨,積極營造便民環境,搭建便民平台,落實便民措施,使代理服務機構成為聯繫農民民眾的紐帶和創建文明服務典型的有效載體。
三、規範委託代理機制
(一)嚴格委託代理程式。在堅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不變前提下,按照自願原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向鄉(鎮)提出申請,經批准,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將村集體的會計賬目等有關財務管理工作委託鄉(鎮)農經管理機構代管,並由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與鄉(鎮)簽署委託代理協定,依法確立委託代理關係。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應分村設賬,單獨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主體不變。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根據委託,負責會計核算業務、相關財務管理和有關集體資金的管理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一名會計,負責報賬等相關工作。
實施委託代理前要切實做好清產核資工作,理清債權債務情況,做到賬目平衡,賬實相符。清產核資結果經鄉(鎮)審核後,報縣級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確認,並按程式向村民公開。
(二)完善代理服務監督機制。實施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要完善加強相應的監督機制。一是民主監督:要健全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重大財務活動必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法定程式依法產生村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對村級每一筆財務收支票據進行審核監督,經村財務審批人審批後由村會計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二是會計監督:鄉(鎮)代理會計對每一筆村級收支原始憑證,在入賬前進行嚴格審核監督,審核其真實性、合法性。對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退回。同時,代理會計定期與村會計核對現金賬簿,定期盤點實物、資金;三是審計監督:縣級以上農經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規對鄉(鎮)農經管理機構以及代理業務實施審計監督,對重點鄉村應定期審計,並按規定開展村幹部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進行審計後應由縣以上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對存在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需要依法處理的要作出審計決定。
(三)強化財務統一管理制度。實施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應強化對農村財務制度、會計核算、收支票據、財務公開、財務檔案的統一管理。一是統一管理制度: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農經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制定財務預決算、貨幣資金管理、財會人員管理、民主管理等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貫徹落實,同時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貫徹執行;二是統一會計核算: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統一設定賬目,對各村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統一會計核算。代理會計根據村級上報的原始憑證,經審核無誤後方可記賬;三是統一財務票據: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應使用縣級以上農經管理機構統一監製的收款收據和村內付款內部憑證。縣以上農經管理機構要建立票據領用、核查、銷號、歸檔制度,對票據丟失及超規定範圍使用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四是統一財務公開:按照農村財務公開規定對公開時間、公開形式、公開內容、公開地點和公開管理的要求,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按時統一負責編制財務公開表,按規定程式審核後,統一列印或抄錄,及時在各村公開;五是統一建立檔案: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根據各村的財務資料統一建立財務會計檔案,定期統一管理。
(四)推動核算管理電算化。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應對有條件的鄉(鎮)積極推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電算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監督管理規範化水平。各地應按照保證公益性職責落實的要求,增加投入,逐步實現農村經營管理信息化、網路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對已實施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的地方,可在鄉(鎮)開展電算化工作,分村設帳,按村分別核算;仍實行村有村管的地方,有條件的,應在村級推行電算化,提高農村財務管理水平。
四、落實保障措施
(一)健全農經管理體系。要按照國務院[2006]30號檔案關於“農村經營管理系統不再列入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等行政管理職能列入政府職責,確保履行好職能”的要求以及《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等規定,健全和完善各級農經管理機構,穩定農經管理隊伍,確保履行好職能。要積極爭取財政資金對委託代理工作的支持,鄉(鎮)要為農經管理機構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保障農經管理機構委託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要合理配備代理會計人員,農村財務委託代理從業人員應符合從業資格的有關要求,實行持證上崗。縣級以上農經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代理會計和村主要幹部、村財會人員和理財組織成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代理人員和基層有關人員的業務水平。
(二)強化監管約束機制。實施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使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由過去的間接監督農村財務變為直接管理,因此,必須強化監管約束機制。鄉(鎮)農經管理機構要把做好代理工作作為農經工作的重要工作,強化代管責任。縣級以上農經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代理工作的監督,建立鄉(鎮)代管村級,縣級以上監管鄉級的農村集體財務監管約束新機制。對於違反規定挪用代管資金、鄉(鎮)越權審批、干預阻礙村級正常經濟活動以及其他有侵犯農村集體權益行為的,縣級以上農經管理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是加強農村集體財務資產管理的需要,是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擺上議事日程,認真部署,強化指導,加強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各級農業(農經)主管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中,要本著因地制宜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實施目標、步驟和措施,做到目標明確、任務明確、責任明確、措施明確。各市要搞好工作規劃,突出重點,加強對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未按本意見要求落實,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規範發展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制要與農村其它改革措施配套進行,特別是要與農村稅費改革、機構改革等緊密結合,確保這項工作積極、穩妥進行。各地要注意培養和推廣先進典型,及時總結成功經驗,逐步完善提高,推進工作的深入開展。
2006年9月20 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