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昌寧縣進一步加強村(居)民小組財務鄉鎮代管工作實施方案
村(居)民小組財務管理是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廣大農民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事關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我縣自2009年全面推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以來,大部分村(居)民小組的財務已由鄉鎮代管,但由於鄉鎮農經站在2011年機構改革中撤銷,加之部分鄉鎮不夠重視,目前村(居)民小組財務鄉鎮代管(以下簡稱“組財代管”)工作仍未得到全面推行,導致部分村(居)民小組財務管理不規範,貪污、挪用、侵占、私分集體資金等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根據省、市要求,結合《昌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昌政辦發〔2009〕25號)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具體內容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本著有利於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原則,在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的基礎上,全面實行“組財代管”,切實加強和規範村(居)民小組財務管理,保障資金安全,維護民眾利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基本要求
“組財代管”工作實行“一取消、四不變、五統一”。“一取消”即:取消各村(居)民小組的銀行賬戶;“四不變”即:村(居)民小組資金所有權不變,使用權不變,分配權不變,收益權不變;“五統一”即:統一資金賬戶,統一報賬時間,統一報賬程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檔案管理。
目標任務
實現村(居)民小組的財務全部由鄉鎮代管,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規範、公開透明,確保農村集體資金保值增值。
代管範圍
“組財代管”的範圍是村(居)民小組的賬務和貨幣資金 , 包括:集體資產資源處置、租賃、經營收入,土地徵用補償費,上級撥款,“一事一議”籌資款,以資代勞款,集體退耕還林還草補助和生態公益林補助,各種捐助款、借款、貸款及各種應收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註冊的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社不列入代管範圍。
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4年10月15日—10月20日)。鄉鎮調整充實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明確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中心會計、出納和村級報賬員),完善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職責,研究制定“組財代管”工作方案。
(二)清理階段(2014年10月21日—11月5日)。由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牽頭,對尚未實行“組財代管”的村(居)民小組的財務進行清理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三)移交階段(2014年11月6日—11月20日)。一是簽訂代管《委託書》。按照自願委託的原則,村(居)民小組與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簽訂代管《委託書》。二是開展資金和賬務代管交接。由鄉鎮紀委牽頭對村(居)民小組財務進行審計,核對《昌寧縣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移交清冊》後按要求辦理交接手續,將村(居)民小組資金餘額轉入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專戶,進行集中歸口管理,移交相關的賬面數據,同時註銷小組原有銀行賬戶,小組資金在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進行獨立核算。
(四)充實人員和建章立制階段(2014年11月21日—11月30日)。村(居)民小組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充實理財小組人員(一般由3人組成)和確定報賬員(由黨小組長或婦女代表兼任)。各鄉鎮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組財代管”工作相關制度。
(五)總結抽查階段(2014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鄉鎮將“組財代管”工作總結和《昌寧縣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人員情況表》一併報縣農業局農經站。由縣人民政府督查室牽頭,抽調相關部門人員對“組財代管”工作開展隨機抽查,及時發現存在問題,督促整改落實。
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為保證“組財代管”工作有序推進,縣人民政府調整充實全縣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組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繫分管農業副縣長的副主任、縣農業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審計局局長、縣農業局分管農經工作的副局長,縣財政局分管農業股的副局長以及縣農業局農經站站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農業局農經站,由站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指導鄉鎮“組財代管”具體業務工作。農業、財政、審計、金融等部門要協調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規範操作,嚴格管理。各鄉鎮要切實組織好村(居)民小組財務自查清理工作,加強對銀行存款、往來資金、債權債務、固定資產的清理。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嚴格按照《會計法》、《審計法》以及相關規定,制定 “組財代管”的財務核算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做好村級會計核算,規範賬務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運行。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理財小組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加強對村(居)民小組財務收支運行情況的日常監督。
(三)總結經驗,健全機制。各鄉鎮要認真總結“組財代管”工作經驗,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積極探索村(居)民小組集體資金保值增值的方法和措施,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四)加強監督,嚴肅查處。縣、鄉紀委要切實加強對村(居)民小組集體資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貪污、挪用、侵占等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