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

《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在1988.12.28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8.12.28
  • 實施時間:1989.01.01
一、總 則
(一)為了加強全國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提高會計核算水平,適應農村經濟管理的要求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我國村合作經濟組織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以公有土地為基礎的社區性、綜合性的作為發包單位的村級合作經濟組織,也適用於按原生產隊設定的合作經濟組織。村辦企業執行財政部、農牧漁業部1986年9月15日發布的《鄉鎮企業會計制度》。
(三)村合作經濟組織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定會計科目、處理會計業務、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及時地、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會計分析和會計檢查,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村經濟活動中的反映、服務、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四)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要堅持社會主義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經濟政策、法令和制度;要接受國家計畫指導,維護財經紀律,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鬥爭;要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公布帳目,接受民眾監督。
(五)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如實反映和監督各項經濟活動,以及生產財務計畫、各種承包契約和其它經濟契約的執行情況;管好用好各項集體資金,保護集體財產不受損失;做好經濟核算工作,開源節流,不斷降低費用水平,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關係,貫徹執行社會主義分配原則;指導和幫助承包戶、專業隊(組)、聯戶承包單位搞好會計核算。
(六)村合作經濟組織實行帳核心算和帳外核算相結合,以帳核心算為主的核算形式,凡是不宜納入帳核心算但又需要加以反映和監督的經濟業務都應進行帳外核算。
(七)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必須實行統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所屬的承包戶、專業隊(組)、聯戶承包單位等都要建立會計制度,開展會計核算。
凡是作為發包單位的村合作經濟組織發生的收支、結算、分配等會計事項都必須按本制度規定的原則進行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所屬的各承包單位實行單獨核算。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不記入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帳簿。
對於專業隊(組)、聯戶承包單位,可以由各地主管部門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關係和聯戶之間的利益關係。
對於承包農戶,應按照簡明、適用的原則制定簡易制度,進行會計核算,考核收入、支出、收益和承包指標的完成情況,按時完成各項上交任務。
(八)本制度採用借貸記帳法。各地現行的其它記帳方法可繼續使用,但應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在兩三年內逐步改用借貸記帳法。
(九)本制度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會計核算的貨幣量度為人民幣“元”,元以下記到“分”,分以下四捨五入。農副產品的實物量度,以國家頒布的新的計量制為準。
二、會計科目
(十)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科目,列表規定見下頁。
(十一)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減或合併,也可以把有關明細科目升為總帳科目使用。
對明細科目,除參照本制度已有的規定外,村合作經濟組織可根據需要自行設定。
(十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如下:
1.“固定資產”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增減均按原值核算。
(2)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產畜和役畜、經濟林木等勞動資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元以上的為固定資產。不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勞動資料為低值易耗品,應在“庫存物資”科目核算。但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也可列為固定資產,具體如何劃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購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科目;投資者投入到村合作經濟組織新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基金”科目;投入到村合作經濟組織舊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折舊”科目和“投資基金”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重置完全價值),貸記“公積金”(重置完全價值減去估計折舊後的淨值)和“折舊”(估計的折舊)科目。
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科目名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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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號┃總 帳 科 目┃ 明 細 科 目 設 置 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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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金占用類  ┃ 可按使用方式設定,如(1)統一使用固定資產、(2)包出或租出固定資產等。也
┃ 固定資產 ┃ 可以按固定資產類別或名稱設定。
2  ┃ 固定資產購  ┃ 按購建項目設定。
┃  建支出  ┃
3  ┃ 對內投資 ┃ 按村合作經濟組織所屬的單位或農戶設定。
4  ┃ 對外投資 ┃ 按村合作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設定。
5  ┃ 有價證券 ┃ 按證券種類設定,如(1)國庫券、(2)金融債券、(3)股金券、(4)地方建
┃ ┃ 設債券等。
6  ┃ 產品 ┃ 按產品品名設定。
7  ┃ 庫存物資 ┃ 按庫存物資品名設定。
8  ┃ 存款 ┃ 按存入單位設定,如(1)銀行、(2)信用社等。
9  ┃ 現金 ┃
10 ┃ 應收暫付款 ┃ 按村合作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設定。
11 ┃ 生產經營支出┃ 按生產經營的業別設定,如(1)農業支出、(2)林業支出、(3)畜牧業支出等。
12 ┃ 其他支出 ┃
13 ┃ 管理費 ┃
14 ┃承包及內部往來┃ 按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所屬單位和承包單位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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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收益分配  ┃ 可設定(1)收益調整、(2)各項分配、(3)收益結算三個明細科目。也可以不I
┃資金來源類 ┃ 置明細科目。
16 ┃  投資基金  ┃ 按投入資金的單位或個人設定,如(1)村(隊)投資基金、(2)外單位投資基金、
┃ ┃ (3)個人投資基金、(4)國家扶持基金、(5)鄉合作經濟組織投資基金、(6)
┃ ┃ 原生產隊積累折股股金等。
17 ┃  股份基金  ┃ 按投入單位或個人設定。
18 ┃ 公積金 ┃
19 ┃ 公益金 ┃
20 ┃  折舊  ┃
21 ┃  借款  ┃ 按借款單位或個人設定,如(1)銀行借款、(2)信用社借款、(3)外單位借款
┃ ┃ (4)個人借款、(5)財政周轉金等。
22 ┃ 應付及暫收款 ┃ 按村合作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應付國家稅金設定。
23 ┃ 生產經營收入┃ 按生產經營的業別設定,如(1)農業收入、(2)林業收入、(3)畜牧業收入等。
24 ┃ 其他收入 ┃
25 ┃  收益  ┃ 按收益的來源設定,如(1)直接經營收益、(2)發包收益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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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售固定資產時,借記“折舊”科目和“存款”或“應收及暫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價款與帳面淨值之間的差額,記入“公積金”科目。向外單位投資投出固定資產時,如按帳面淨值轉帳,借記“對外投資”科目和“折舊”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按雙方協定價轉帳,則應將帳面淨值與協定價之間的差額記入“公積金”科目。清理報廢的固定資產,借記“折舊”科目,貸記本科目,帳面價值與累計折舊之間的差額以及清理費用和殘值收入,記入“公積金”科目;盤虧、毀損和遭受災害損失的固定資產,借記“公積金”科目和“折舊”科目,貸記本科目。
(5)建成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如曬場、水渠、道路、橋涵、貯窖、堤壩、水庫及其護堤、涵洞、魚池等,雖列作固定資產,但不提取折舊。
(6)本科目的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
2.“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為購建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2)購買不需要安裝和待安裝的設備的原價及運輸、採購費用,為建築和安裝固定資產所購買的專用材料及工程費用,培育經濟林木所發生的各項支出,購入、轉入的產畜、役畜的支出,以及進行其他農業基本建設等所發生的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現金”、“應付及暫收款”、“庫存物資”、“生產經營收入”等科目。進行農業基本建設所用的義務工,按當地人工價格記入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基金--村(隊)投資基金”科目。
(3)購建和安裝完成並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建成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經濟林木開始有正常收入形成固定資產、產畜和役畜轉為固定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和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購建固定資產未完工程支出。
3.“對內投資”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對其所屬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資業務。
(2)村合作經濟組織以存款、產品、庫存物資進行對內投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產品”和“庫存物資”科目。以固定資產進行對內投資時,借記本科目和“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3)按照協定或契約規定收回對內投資時,借記“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對方以固定資產抵作應退回的投資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和“折舊”科目。
(4)本科目的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對內投資的總額。
4.“對外投資”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組對外單位和個人的投資業務。
(2)村合作經濟組織以存款、產品、庫存物資進行對外投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產品”、“庫存物資”科目;以固定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時,借記本科目和“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3)按照協定或契約規定,收回對外投資時,借記“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對方以固定資產抵作應退回的投資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和“折舊”科目。
(4)本科目的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對外投資的總額。
5.“有價證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購買的國庫券、金融債券、股金券、地方建設債券等各種有價證券。
(2)村合作經濟組織購買有價證券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科目;收回有價證券本金和利息時,借記“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和“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可按有價證券的種類設明細科目,並應按購入年份進行明細核算。
6.“產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生產入庫的產品(不包括工副業產品)。
(2)村合作經濟組織生產入庫的產品(不包括工副業產品)一般按實際價格核算,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經營收入”科目。銷售、支用和分配時,借記“現金”或“存款”、“生產經營支出”“收益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村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的工副業產品,完工時只在帳外設定的“工副業產品登記簿”登記;銷售時,除在“工副業產品登記簿”登記外,還要在帳核心算,借記“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生產經營收入”科目。
(4)產品按實際價格入帳後,銷售時出現的差額或清查時出現的盤盈、盤虧數額,屬當年產品的,補記或沖減“生產經營收入”科目,屬上年產品的,記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產品的非常損失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屬於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造成過失者賠償,在“承包及內部往來”“應收及暫付款”科目核算。
(5)本科目的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生產入庫的產品(不包括工副業產品)餘額。
7.“庫存物資”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出入庫的各種物資。
(2)村合作經濟組織購買和上級、外單位或個人作為投資投入物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存款”和“投資基金”等科目;支用和銷售時,借記“生產經營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物資的出入庫,按實際成本核算。購入物資按購價加運雜費計價,運雜費不大時,也可直接記入有關支出科目。出庫物資實際成本的計算,可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隨意變動。銷售時出現的差額應調整“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清庫時出現的盤盈、盤虧數額,應調整庫存物資的實際單位成本。
(4)本科目的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的庫存物資餘額。
8.“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存入銀行、信用社等單位的款項。
(2)村合作經濟組織存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取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的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存入銀行、信用社等單位的款項餘額。
9.“現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庫存現金。
(2)收入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庫存現金總額。
10.“應收及暫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與其所屬單位和農戶以外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2)村合作經濟組織發生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存款”、“產品”、“庫存物資”等有關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現金”、“存款”、“產品”、“庫存物資”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的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收而未收回和暫付的款項總額。
11.“生產經營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當年所發生的各項生產經營支出,包括生產經營項目直接耗用的支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和折舊費等。
(2)發生生產經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存款”、“產品”、“庫存物資”等有關科目,年終結轉應由當年攤銷的生產經營費用時,借記“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結轉後的餘額,即為在產品的費用,如應結轉下年的冬小麥費用、在塘存魚費用、飼養幼畜及育肥畜費用以及工副業的在產品和待銷售工副業產品的費用等。
12.“其他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當年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屬於生產經營及管理支出的其他支出,如上年產品的盤虧、出售上年產品的差價損失、防汛搶險支出、產品和庫存物資的非常損失、呆帳損失和賠償損失等。
(2)發生其他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存款”、“產品”、“庫存物資”等科目。年終結轉費用時,借記“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餘額。
13.“管理費”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用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各項支出,如辦公用具、帳表紙張、郵電書報、照明、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維修費用,以及上交給有關單位的管理費用等。
(2)發生其他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存款”、“折舊”等科目。年終結轉費用時,借記“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結轉後無餘額。
14.“承包及內部往來”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與承包單位和所屬單位的經濟往來業務。
(2)村合作經濟組織付給承包單位和所屬單位現金、產品物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存款”、“產品”、“庫存物資”、“生產經營收入”等科目;將固定資產作價賣給承包單位和所屬單位,價款尚未收回時,借記本科目和“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年終,根據批准的分配方案,對承包單位和所屬單位進行分配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3)對承包契約實行帳核心算的村合作經濟組織,在收到承包單位上交的承包上交款項和產品時,借記“現金”、“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根據承包契約和有關規定進行結算,將應由承包單位負擔的管理費、折舊費和應由承包單位上交的承包收益結轉入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生產經營支出”、“收益--發包收益”科目。
對承包契約實行帳內帳外相結合核算的村合作經濟組織,在收到承包單位上交的承包上交款項和產品時,借記“現金”、“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生產經營支出”、“收益--發包收益”科目,同時,在帳外設定登記簿進行登記。
年終,結轉應交而未交的數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生產經營支出”、“收益--發包收益”科目。
(4)本科目的借方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承包單位和所屬單位欠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款項數額;貸方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欠承包單位和所屬單位的款項數額。
15.“收益分配”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當年收益的分配業務。
(2)本科目一般設定“收益調整”、“各項分配”、“收益結算”三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收益調整”明細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在已實現的直接經營收益和發包收益的基礎上,需要調整增加或減少收益的項目,包括村(隊)辦企業上交款、對外投資分進利潤以及有關部門撥給的補貼收入等。發生調整增加收益時,借記“現金”、“存款”、“應收及暫付款”等科目,貸記“收益分配--收益調整--××”科目。發生調整減少收益時,作相反的分錄。
“各項分配”明細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對可分配收益總額的具體分配,包括根據國家稅法規定計算的應上交稅金以及發生的外來投資分利支出、以工補農支出、農戶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等。平時對所屬單位進行預分和預交稅金時,借記“承包及內部往來”、“應付及暫收款--應付稅金”科目,貸記“現金”、“存款”、“產品”等科目;年終,根據國家稅法規定計算出應上交稅金以及按照批准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時,借記“收益分配--各項分配--××”科目,貸記“應付及暫收款--應付稅金”、“承包及內部往來”、“現金”、“存款”、“公積金”、“公益金”等科目。
“收益結算”明細科目核算收益和收益分配的結算。年度終了,將全年實現的收益由“收益“科目結轉本科目,借記“收益”科目,貸記“收益分配--收益結算”科目,同時,將“收益分配”的“收益調整”和“各項分配”明細科目的餘額結轉本科目,一般情況下,借記“收益分配--收益調整”科目,貸記“收益分配--收益結算”科目;借記“收益分配--收益結算”科目,貸記“收益分配--各項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3)本科目也可以不設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當收到和結轉村(隊)辦企業上交利潤、對外投資分進利潤、以及有關部門撥給的補貼收入時,借記“現金”、“存款”、“應收及暫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當年終結轉“收益”科目核算的收益時,借記“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當進行分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及暫收款”、“承包及內部往來”、“現金”、“存款”、“公積金”、“公益金”等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16.“投資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實際投入到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投資基金。
(2)村合作經濟組織收到以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時,新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舊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折舊”科目和本科目。村合作經濟組織收到以其他形式的投資時,借記“存款”、“庫存物資”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公積金轉作投資基金時,借記“公積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村(隊)投資基金”;按照協定規定投資者收回投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等有關科目。
(3)本科目餘額反映投入到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投資基金總額。
17.“股份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農業合作化時社員入社的股份基金。其餘額為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員股份基金總額。
18.“公積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從收益分配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而增加的用於擴大再生產的積累基金。
(2)從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積金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徵用土地補償費時,借記“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的盤盈,按重置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估計提取折舊額和固定資產淨值,貸記“折舊”和“公積金”科目。固定資產的盤虧和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的固定資產非常損失,按其淨損失,借記本科目和“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3)本科目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現有的可用於擴大再生產的積累基金總額。
19.“公益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用於集體文化福利事業的基金。
(2)從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益金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由其他方面獲得公益金時,借記“存款”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公益金用於照顧軍烈屬、五保戶、困難戶的支出、支付社員因公負傷、死亡的醫藥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計畫生育的開支及舉辦其他福利、文教、衛生事業的開支等。開支公益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等有關科目。
(3)本科目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現有的可用於集體文化福利事業的基金總額。
20.“折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2)固定資產可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折舊。所提的折舊額原則上能夠使固定資產磨損和損耗價值得到補償。提取的辦法,可以採用分類折舊率,也可以採用個別折舊率計提。
(3)按有關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借記“生產經營支出”、“管理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的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所有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數額。
21.“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向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的借款,以及向財政部門借入的周轉金。
(2)借入款項時,借記“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等科目。支付的借款利息,在“其他支出”科目中核算。
(3)本科目的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尚未歸還的借款總額。
22.“應付及暫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與其所屬單位和農戶以外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
(2)村合作經濟組織發生應付及暫收款項時,借記“庫存物資”、“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款項和發出產品、物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產品”、“庫存物資”等科目。
(3)平時上交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存款”等科目,年終,根據國家稅法規定計算出應上交稅金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的餘額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應付而未付及暫收的款項總額。
23.“生產經營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當年發生的各項生產經營收入。
(2)收入發生時,借記“產品”、“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入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的產畜、役畜時,借記“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結轉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益”科目。本科目年終結轉後應無餘額。
24.“其他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不屬於“生產經營收入”科目核算的其他收入。如存款和有價證券利息收入、上年產品的盤盈和溢價收入、罰款收入等。
(2)收入發生時,借記“現金”、“存款”、“產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益”科目。本科目年終結轉後應無餘額。
25.“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經濟組織直接經營和收取發包上交款所發生的收益。
(2)年終時,進行如下的轉帳處理:①將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結轉到本科目,借記“生產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收益--直接經營收益”科目;同時,將應由當年攤銷的生產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費結轉本科目,借記“收益--直接經營收益”科目,貸記“生產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費”等科目。本明細科目借貸方發生額相抵後,其貸方餘額即為村合作經濟組織直接經營獲得的收益。②對發包收益的核算,在對承包契約實行帳核心算的情況下,年終,將發包收益結轉入帳時,借記“承包及內部往來”科目,貸記“收益--發包收益”科目;在對外承包契約實行帳內帳外相結合核算的情況下,平時收到發包收益時,借記“現金”、“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收益--發包收益”科目,年終,結轉應交而未交的發包收益時,借記“承包及內部往來”科目,貸記“收益--發包收益”科目。本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為村合作經濟組織當年的發包收益。③將本科目的貸方餘額結轉到“收益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收益分配”科目。本科目結轉後無餘額。
三、會計憑證和帳簿
(十三)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發生、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檔案,是記帳的依據。村合作經濟組織每發生一項經濟業務,都要取得原始憑證,並據以編制記帳憑證。
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數量和金額、填制單位的公章、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記帳憑證也必須填明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名稱、借貸方向、金額、日期和編號、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等,並須由填制和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
(十四)所有會計憑證都要按規定手續和時間送會計人員審核處理。填制有誤和不符合要求的會計憑證,應要求修正和重填。無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不能作為收付款項、辦理財務手續和記帳的依據。
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並據以登記帳簿。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原始憑證單獨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一定時期終了,應將已經登記過帳簿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分類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十五)會計帳簿是記錄經濟業務的簿籍,是編制會計報表的依據。村合作經濟組織應設定現金日記帳和存款日記帳、總分類帳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帳。
現金日記帳和存款日記帳,應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有關經濟業務完成時間的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一律採用訂本帳。總分類帳按照總帳科目設定,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總括分類登記;明細分類帳按明細科目設定,對有關經濟業務進行明細分類登記。總分類帳可用訂本帳或活頁帳;明細分類帳,可用活頁帳或卡片帳。
對於不能在日記帳和分類帳中記錄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經濟事項,村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另設備查帳簿進行補充登記。
(十六)將幾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的帳務集中到村合作經濟組織,實行統一記帳、代為核算的地方,必須分單位設定帳簿,分別核算財務收支情況。
(十七)各種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的具體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十八)帳簿登記要做到數字正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有根有據,同時,應反映各項資金占用和資金來源的來龍去脈情況,以便對帳簿進行分析、查核。
各種帳簿的記錄,應定期核對,做到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款相符、帳帳相符和帳表相符。要按月結帳,結帳前須將結帳期內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記入帳簿。
(十九)啟用新帳必須填寫帳簿啟用表,並編制目錄。舊帳結清後,要及時整理,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四、會計報表
(二十)會計報表是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經濟活動情況的書面報告,是考核生產財務計畫執行情況和分析經濟效果的重要資料,是進行經濟預測和決策的重要依據。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報會計報表。
(二十一)村合作經濟組織應編制以下會計報表:
(1)月份報表或季度報表:科目餘額表和往來明細表。
(2)年度報表:資金平衡表和收益分配差異決算表。
各級主管部門,應對所轄地區報來的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進行審查,然後逐級匯總上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匯總的會計報表包括年度的資金平衡表和收益分配決算表,同時應附送財務情況說明書,於次年三月末以前報農業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主管部門對會計報表的匯總要求和報表的報出時間,由各地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二十二)基層會計報表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自行規定。年度匯總用會計報表的格式及編制說明。
資 金 平 衡 表
填報單位 19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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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 金 占 用  ┃ ┃  資 金 來 源
行 次 ┣━━━━━┳━━━┳━━━┫行次┣━━━━━┳━━━┳━━━━━
┃ 項 目 ┃年初數┃年末數┃ ┃ 項 目 ┃年初數┃年末數
━━━━╋━━━━━╋━━━╋━━━╋━━╋━━━━━╋━━━╋━━━━━
1  ┃一、固定資┃ ┃ ┃21┃一、投資基┃ ┃
┃產原值 ┃ ┃ ┃ ┃金 ┃ ┃
2  ┃減:折舊 ┃ ┃ ┃22┃1.村(隊┃ ┃
3  ┃固定資產淨┃ ┃ ┃ ┃)投資基金┃ ┃
┃ 值 ┃ ┃ ┃23┃2.外單位┃ ┃
4  ┃二、固定資┃ ┃ ┃ ┃ 投資基金┃ ┃
┃產購建支出┃ ┃ ┃24┃3.個人投┃ ┃
5  ┃三、對內投┃ ┃ ┃ ┃ 資基金┃ ┃
┃  資  ┃ ┃ ┃25┃4.國家扶┃ ┃
6  ┃四、對外投┃ ┃ ┃ ┃ 持基金┃ ┃
┃  資  ┃ ┃ ┃26┃5.鄉合作┃ ┃
7  ┃五、有價證┃ ┃ ┃ ┃ 經濟組織┃ ┃
7.本表資金占用總計數應等於資金來源總計數。
收益分配決算表
填報單位 19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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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項  目┃ 金 額 ┃行次┃  項 目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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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收入和總支出  ┃ ┃ ┃  收益和分配  ┃
1 ┃一、總收入 ┃ ┃22┃一、可分配收益 ┃
2 ┃其中:1.生產經營收入 ┃ ┃23┃ 其中:1.收益 ┃
3 ┃ 其中:(1)種植業收入┃ ┃24┃ 其中:(1)直接經營收益┃
4 ┃ (2)林業收入 ┃ ┃25┃ (2)發包收益 ┃
5 ┃ (3)畜牧業收入┃ ┃26┃ 2.調整增加數 ┃
6 ┃ (4)漁業收入 ┃ ┃27┃ 其中(1)村(隊)辦企業┃
7 ┃ (5)工副業收入┃ ┃ ┃ 上交款 ┃
8 ┃ (6) ┃ ┃28┃  (2)對外投資分利 ┃
9 ┃ (7) ┃ ┃29┃  (3)有關部門撥給 ┃
┃ ┃ ┃ ┃  補貼收入  ┃
10┃ 2.其他收入 ┃ ┃30┃  (4)  ┃
11┃二、總支出 ┃ ┃31┃ 3.調整減少數 ┃
12┃其中:1.生產經營支出 ┃ ┃32┃ 二、各項分配 ┃
13┃ 其中:(1)種植業支出┃ ┃33┃ 其中:1.國家稅金 ┃
14┃ (2)林業支出 ┃ ┃34┃ 2.外來投資分┃
15┃ (3)畜牧業支出┃ ┃ ┃ 利 ┃
16┃ (4)漁業支出 ┃ ┃35┃ 3.以工補農 ┃
17┃ (5)工副業支出┃ ┃36┃ 4.公積金 ┃
18┃ (6) ┃ ┃37┃ 5.公益金 ┃
19┃ (7) ┃ ┃38┃ 6.農戶分配 ┃
20┃ 2.管理費支出 ┃ ┃39┃ 7. ┃
21┃ 3.其他支出 ┃ ┃ ┃ ┃
┃ ┃ ┣━━┻━━━━━━━━━━━━━━┻━━
┃ ┃ ┃ 補充資料:
┃ ┃ ┃ 1.當年公積金支出 元;
┃ ┃ ┃ 2.當年公益金支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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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說明:
本表所填列的數字為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帳面上的數字。獨立核算的村(隊)辦企業和承包農戶的數字不在此列。
五、會計檔案
(二十三)加強會計檔案的管理。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主要包括:各種會計憑證和帳簿、財務收支計畫、各種會計報表、各種經濟契約和承包契約或協定、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
建立會計檔案室(櫃),統一管理會計檔案。原生產隊撤銷以後的會計檔案,要認真清理,交村統一管理。會計檔案不得私人保管。
(二十四)年度終結,會計人員應將會計資料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清單,歸檔保管,不得散失、損壞、塗改和隨意銷毀。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動用。
財務會計人員調動工作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造具清單,將經手保管的會計檔案移交接管人,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之前,會計人員不得離職。
(二十五)各種會計檔案的保存年限:月份和季度會計報表保存五年;各種憑證、帳單、財務收支計畫、會計人員交接清單保存十五年;承包契約、經濟契約、年度會計報表、重要憑證、帳簿和契約、財產清查單、基本情況統計資料和銷毀清單長期保存。
(二十六)各種會計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單”,報縣主管部門批准後,由鄉、村兩級分別指派專人逐項清點核對,監督銷毀,由監督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蓋章證明,並將清單歸檔。
六、附 則
(二十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報農業部和財政部備案。
少數民族地區、林區、牧區、漁區及經濟發達的直轄市近郊區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若不適宜實行本制度,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參照本制度的基本規定,制定適合本地區情況的會計制度,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二十八)本制度自1989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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